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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种类及特点-合同法学(第4版)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赠与人之赠与的意思表示既可以在赠与合同成立时作成书面,亦可在日后作成书面。现实赠与是指合同成立时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的赠与合同,其又称为即时赠与;非现实赠与是指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始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的赠与合同。虽然赠与合同一成立,赠与人即进行给付,其仍为非现实赠与。而以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之立法例,既可采口头形式,亦可采书面形式,只不过在前种情形中,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可撤销赠与而已。

赠与合同种类及特点-合同法学(第4版)

理论上对赠与的划分,学者间因标准或阐述的角度不同而得出了不同的种类。从实用角度言,当属以下几种划分较有意义:

(一)有字据之赠与与无字据之赠与

这是以赠与的意思表示是否以文字加以记载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在有字据的赠与中,仅须赠与人之赠与的意思以书面为之,至于受赠人之受领赠与的意思是否以书面表示,在所不问(日本判例)。但是如果仅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之书面记载或有赠与的事的书面记载,则不成立有字据之赠与。赠与人之赠与的意思表示既可以在赠与合同成立时作成书面,亦可在日后作成书面。但后者,书面作成之时乃成立有字据的赠与。这种划分,只可能产生于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之国家。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有字据的赠与的效力强于无字据的赠与;除有特殊情形,有字据之赠与不可撤销,而无字据之赠与,一般可随时任意地撤销。

(二)一般赠与与特种赠与

这是以赠与是否有特殊情形为标准所作的划分。不具有特殊情形的赠与,是一般赠与,亦称单纯赠与;有特殊情形的赠与,为特殊赠与。

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一般赠与为赠与的典型或常态,而特种赠与有其独有的特殊性,其特殊性有的表现在其效力内容上,如附负担的赠与;有的表现在生效条件上,如死因赠与;有的表现在给付方式上,如定期给付之赠与;等等。

(三)现实赠与与非现实赠与(www.xing528.com)

其划分标准是:合同的成立与履行是否同时。现实赠与是指合同成立时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的赠与合同,其又称为即时赠与;非现实赠与是指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始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的赠与合同。虽然赠与合同一成立,赠与人即进行给付,其仍为非现实赠与。

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现实赠与可用口头形式,也可用书面形式,因而它既为认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的立法例所认可,也为认赠与合同为要式合同的立法例所肯认;在非现实赠与中,以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的立法例,只有采用书面形式,或者虽采口头形式,但赠与人已履行了给付义务,赠与合同才生效力,否则不生效力。而以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之立法例,既可采口头形式,亦可采书面形式,只不过在前种情形中,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可撤销赠与而已。

(四)履行道德义务之赠与与非履行道德义务之赠与

这是以赠与人赠与的目的是否为履行道德上的义务而作的划分。养子女对于生活困难的生父母约定赠与一定财物,或者有人于灾难之际为慈善或公益之目的而为施舍等,为履行道德义务之赠与;不以履行道德上义务为目的的赠与,则为非履行道德上义务的赠与。

这种划分仅在认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之立法例有意义: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效力较强,即使在无字据的非现实赠与,赠与人也不得任意撤销,应负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在无字据的非现实赠与,若同时为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人于标的物交付前或登记前,可任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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