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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第4版):承揽合同的特征和概念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承揽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承揽合同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另一方面,承揽合同的标的虽在合同成立时并不存在,但却已是特定化了的物。否则,就违背了承揽合同订立的基础。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正是以承揽人占有定作人财产为前提的。因此,承揽合同的履行,无须另行设立担保。

合同法学(第4版):承揽合同的特征和概念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要求他人完成一定工作的人是定作人,按他人要求从事一定工作的人是承揽人,定作人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称为定作物。承揽人和定作人是承揽合同关系的两个主体。

承揽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承揽合同是完成工作的合同,合同设立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工作完成的标志是工作成果的产生。因此,承揽合同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过程。当然,工作成果的取得无疑要通过承揽人付出一定的劳务,但承揽合同却不是提供劳务的合同。承揽人如果仅仅进行了工作而没有工作成果,对于定作人来说就没有任何意义。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殊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但这个工作成果在合同订立时却是不存在的,而是要通过承揽人的承揽行为来完成。承揽人如果将已经存在的物作为工作成果来交付,或是将不是承揽人行为而取得的物来交付,都不符合承揽合同的要求。可见,在工作成果的交付上,虽然与买卖合同有相似之处,即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但实质上,承揽合同却不同于买卖合同。另一方面,承揽合同的标的虽在合同成立时并不存在,但却已是特定化了的物。因为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就是承揽工作成果特定化的依据,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须符合定作人的要求、设计。

3.承揽合同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的合同。这是承揽合同的人身性表现。定作人之所以选定承揽人来完成一定的工作,往往是在对承揽人进行了解之后产生信任而决定的。因此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力为定作方完成工作,并承担工作不能完成的风险责任。一般情况下不得将承揽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就违背了承揽合同订立的基础。(www.xing528.com)

4.承揽合同是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工作成果是在合同成立时尚未存在,但在交付时,还要将工作成果的所有权一并移转给定作人。基于此,承揽合同是交付将来存在的标的物的合同。

5.承揽合同是以留置担保为合同履行担保的合同。留置担保即以留置债务人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留置担保是典型的法定担保,因留置物的价值往往会远远大于留置权人的债权,其所要求的条件十分严格,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正是以承揽人占有定作人财产为前提的。因此,承揽合同的履行,无须另行设立担保。当然,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担保的,承揽人就不得以对工作成果的留置权来担保。

6.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定作人为此交付报酬的合同,因而是双务的、有偿的。同时,承揽合同的成立无须也无法实际交付标的物,因而又是诺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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