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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合同法学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是指在技术成果的开发过程中,虽经受托人主观努力,确因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所发生的损失。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时,应当就研究开发的技术风险责任问题予以明确规定。该约定是在发生风险时确定各方应负责任的有效依据。法律赋予预见风险责任的研究开发方主动停止研究开发工作的权利,并规定预见到风险责任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有通知的义务。

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合同法学

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是指在技术成果的开发过程中,虽经受托人主观努力,确因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所发生的损失。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按以下原则确定:

1.约定承担。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时,应当就研究开发的技术风险责任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可以约定由委托人承担,也可约定由研究开发方承担,还可以约定由双方分担。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可以约定一方或者几方承担,也可以约定由当事人分担。该约定是在发生风险时确定各方应负责任的有效依据。

2.当事人合理分担。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议补充;协商不成的,根据技术开发合同履行中的具体情况(如合同的标的、价金、风险程度等)并斟酌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由双方合理分担。(www.xing528.com)

3.通知义务的履行和扩大损失的承担。根据《合同法》第338条的规定,当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如向委托方提供一定的咨询报告和意见,建议改变研究开发内容或者全部放弃研究开发工作等。因为在风险责任尚未切实发生之前,变更、解除合同往往可减少将可能发生的损失。法律赋予预见风险责任的研究开发方主动停止研究开发工作的权利,并规定预见到风险责任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有通知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一方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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