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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执行机关减刑和假释的手续要求及时限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在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减刑、假释时,必须做到材料完备、手续齐全,以保证人民法院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或者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对人民法院的减刑或者假释裁定不准上诉。

监狱执行机关减刑和假释的手续要求及时限

(一)减刑

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其刑罚的一种制度。减刑既可以减少原判刑期,也可以将原判较重的刑种改为较轻的刑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①揭发、检举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②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④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⑤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⑥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①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②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④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⑤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⑥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⑦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时,应由各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不同的人民法院审核裁定:①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裁定;②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③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④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二)假释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罚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且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www.xing528.com)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但是,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核裁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核裁定。

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在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减刑、假释时,必须做到材料完备、手续齐全,以保证人民法院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①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②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③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④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⑤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⑥有必要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或者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对人民法院的减刑或者假释裁定不准上诉。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罪犯,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如果原判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对被假释的罪犯,应当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监督管理规定,定期向监督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迁居或者离开居住区域必须经监督机关核准。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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