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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解决机制:现状与理想建构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些氏族部落首领开始把剩余产品据为己有,私有制产生,氏族部落共同体开始瓦解,在此基础上,奴隶制社会随之产生。分工带来了生产力的进步和剩余产品的增加,使得一部分人完全摆脱了体力劳动,专门从事监督生产、管理国家及科学、艺术等活动,最终形成了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投射在纠纷解决领域,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但现实是,纠纷解决必须回应广大民众的需求。

纠纷解决机制:现状与理想建构

社会分工是在自然分工的基础上,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一方面,在氏族部落共同体和后来的家庭内部纯生理的自然分工基础上,随着共同体的扩大,人口的增长,特别是各氏族之间交往的发展,这种分工的范围也扩大了;另一方面,在不同氏族部落共同体之间形成的自然地域分工基础上,在相互接触时引起了产品的相互交换并使产品变成了商品,这样就使具有不同条件的氏族从事活动的不同领域,逐渐变成社会生产过程中具有某些相互依赖关系的生产部门,社会分工由此开始产生。畜牧业农业的分离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社会分工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带来了更多的劳动产品。劳动产品在满足本部落的共同消费之外,还出现剩余。进入交换的劳动产品的种类和数量增加了。一些氏族部落首领开始把剩余产品据为己有,私有制产生,氏族部落共同体开始瓦解,在此基础上,奴隶制社会随之产生。随着金属冶炼技术的出现,专门从事生产工具制造的手工业逐渐从农业中分离出来,从而出现了农业和手工业相分离的人类历史上第二次社会大分工。这次社会大分工出现了专门以交换为目的商品生产。为了适应商品生产和交换发展的需要,社会中开始出现了专门从事商品买卖的商人阶层,于是又有了人类历史上的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在手工业者和商人活动的集中地,逐渐产生了城市经济,又有了城乡的分工。分工带来了生产力的进步和剩余产品的增加,使得一部分人完全摆脱了体力劳动,专门从事监督生产、管理国家及科学艺术等活动,最终形成了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

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投射在纠纷解决领域,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即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它必须经过专门法律教育和职业训练,是具有统一的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的知识共同体;它以从事法律事务为本,是有着共同的职业利益和范围,并努力维护职业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体;其成员间通过长期对法治事业的参与和投入,达成了职业伦理共识,是精神上高度统一的信仰共同体。在西方,法学家和社会学家都极为重视对法律职业及其共同体现象的研究。国内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现在学界基本达成了共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法治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正如强世功所说,法律只有成为一门稳定的专业化的知识体系,才能独立于大众感知的道德和变动不居的政治意识形态而获得自主性,只有具备与众不同的思维逻辑和法律技艺,法律才能掌握在法律共同体的手中。(www.xing528.com)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路径无疑是极其吻合的。但现实是,纠纷解决必须回应广大民众的需求。所谓“高、精、尖”的法律智识如果无法获得普通民众的回应并进而发挥作用,就显然具有深刻反思的紧迫性。纠纷解决,职业抑或民主?这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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