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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的考量因素及理想建构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解决证券纠纷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是关系证券市场培育和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因此,妥当化解证券纠纷,有利于稳定投资者的信心,巩固社会信用,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障资本市场秩序的稳健运行。证券交易委托纠纷主要因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义务,未能按照委托书的要求和相应交易规则代理证券的买卖,或者未如实记录交易过程、未将成交报告单交给委托人以及篡改交易对账单

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的考量因素及理想建构

1.证券独特属性——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重要基点

“一般而言,证券是指为证明或设定权利所成的书面凭证,它表明持有人有权取得该证券所拥有的权利和权益。”[8]我国《证券法》列举了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投资基金、证券衍生品等5类债券。本质上,证券所体现的是一种具有财产属性的民事权利,证券的形式是这种民事权利的载体,证券的产生和发展反映了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较为健全和发达的社会信用体系,因此,证券与社会信用密不可分,这也决定了证券与传统的民事权利具有显著的差异。

(1)静态层面,证券不仅反映了权利证券化,而且它与财产本身结合在一起,具有鲜明的财产性,传统交易的财产具有有体性和现时性,交易和流通直接针对的是财产本身,但证券活动中,交易的实体即财产并不要求在交易时即出现,证券的交易本身即构成了财产的权利归属转移,对证券的持有即意味着对财产的拥有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必须持有证券,相应地,丧失了对证券凭证的持有则丧失了权利。这种变化,反映了财产流通趋向简易化、形式化,依赖于财产凭证实现的财产权利转移,也意味着交易的专业性进一步增强,法律对权利义务的程式化规定,突破了传统民事行为的一般模式,增加了交易的专业化要求和风险。

(2)动态层面,证券的根本意义在于流通而非静态持有,因证券的广泛流通活跃了证券市场,既形成了有别于传统交易的新型“市场”,又因该类交易方式的便捷性而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对投资者而言,证券在证券市场上的自由买卖,即通过转让的方式可有效地降低投资风险,从而达到实现收益的目的。证券持有人自由买卖证券的行为,其实质在于行使其财产权利,从而获得期许的收益。以股票为例,股票持有人可通过低买高卖,既客观上进行着投资行为,又可获取资本利得,同时对股票还享有股息分红等,尽可能达到财产增值。这种方式意味着股票不能被当作收藏品对待,而是通过频繁的流通活跃于证券市场。

(3)法律层面,证券行为具有严格的法律要求。一方面,市场行为往往是收益与风险并存,这就意味着不仅需要通过法律来规范证券交易行为,使得证券交易的社会信用机制获得法律上的保障;另一方面,证券投资者属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证券交易并非建立在传统的“熟人”间的信赖基础上,而是社会上不特定的人之间的行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不仅关系到证券能否作为现代交易的一种新形式而持续存在,也关系到金融秩序能否稳健运行,因此,法律对证券做了严格的格式要求,对证券行为也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无论是证券的形式还是证券的发行、交易等,法律均做出了有别于一般民事行为的规定,某种意义上,证券法律中的技术性规范往往多于一般民商事法律,这也足以表明,证券法律除了价值性规范外,往往具有更高、更严格的技术性要求。基于此,证券的风险性与技术性,反映了证券纠纷有别于传统民商事纠纷的新型特征。

2.证券纠纷特征——纠纷与纠纷解决机制的适应性要求

由于证券的流通涉及很多环节,且具有更强的技术性要求,这就决定着证券纠纷具有高度复杂性、更强专业性和影响广泛性等特征。

(1)高度复杂性。以转让方式与票面记载内容为标准,证券可分为记名证券和无记名证券,前者以背书等方式转让,而后者则采取交付等方式,一旦发生纠纷,既涉及证券纠纷,也会涉及证券基础法律纠纷,而单以证券纠纷而言,则可能面临着对已从事证券行为的其他人的追溯,使得证券纠纷关涉的主体、范围等更为广泛,纠纷更为复杂。就主体而言,证券纠纷可能发生在发行、交易、登记、清算等任何环节,涉及的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广大投资者等,尤其是证券投资者属于不特定的多数人,涉及主体的复杂性增加了证券纠纷的解决难度。

(2)更强专业性。尽管很多人对证券并不陌生,但包括投资者在内,人们对证券的具体操作流程并不熟悉,而证券流通过程中往往涉及很多技术问题,具有明显的专业性特征,如果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很难准确地把握证券的运行过程,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也很难有力地保护自己。不仅如此,即便将纠纷诉诸法院法官仅仅具备审理一般民商事纠纷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也很难应对,还需要深入地了解证券的有关规则以及金融知识和经验。因此,证券纠纷中所存在的知识壁垒,对证券知识的专业化以及从事相应工作的经验积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这是普通民众乃至一些法官的知识和日常经验无法应对的。(www.xing528.com)

(3)影响广泛性。“解决证券纠纷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是关系证券市场培育和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9]如前所述,一旦发生证券纠纷,则会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如果纠纷解决不当,极易演化为群体性事件。此外,从投资的角度来看,证券纠纷的发生也会引起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的慎重考虑,甚至会出现撤回投资,这将引起证券市场波动,对整个金融资本的运行带来严重影响,甚至危及国民经济秩序。因此,妥当化解证券纠纷,有利于稳定投资者的信心,巩固社会信用,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障资本市场秩序的稳健运行。

3.证券纠纷类型——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具体参照

由于证券类型多样,证券流通环节较多,与证券流通有关的主体具有多元性,以不同标准,证券纠纷可分为不同类型。比如,按照流通的不同环节,可分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纠纷等;按法律性质,可分为证券合同、侵权、缔约过失纠纷等。实践中,证券交易环节的纠纷较多,而这类纠纷主要发生在投资者与证券经营机构(即证券公司)或者证券经营机构之间,尤其以投资者与证券公司间的纠纷最为常见。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实行会员制,只有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才能成为证券交易的会员,因此,投资者只有通过证券公司的代理才能进行证券买卖,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必须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合同,实践中又被称为证券经纪合同。根据交易的具体事项,证券交易合同纠纷大体上包括证券交易委托纠纷、证券托管纠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等。

(1)证券交易委托纠纷。证券交易委托纠纷主要因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义务,未能按照委托书的要求和相应交易规则代理证券的买卖,或者未如实记录交易过程、未将成交报告单交给委托人以及篡改交易对账单等,核心在于违背了委托人的真实意思,未按照委托人的指令进行证券交易代理行为,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证券托管纠纷。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托管协议,将其持有的证券委托证券公司保管,并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的托管证券后,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即银行存管。证券公司在接受委托管理证券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任何违背投资者真实意思为其获取不当利益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由此产生的纠纷即证券托管纠纷。该类纠纷主体主要包括投资者、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尽管一般情况下证券公司是直接责任者,但在举证方面,究竟是证券公司还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过错,将会比证券交易委托纠纷更为复杂。

(3)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纠纷。投资者在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其买卖证券时,应向证券公司存入用于买卖证券的资金,即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通常称为客户保证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纠纷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证券公司私自挪用投资者资金或者未将自有资金与客户保证金分户管理,即构成证券欺诈,属于证券侵权行为;二是证券公司未能尽到妥善保管客户保证金的义务,造成他人擅自使用或提取资金,这类纠纷既可能因证券公司与他人的串通引起,也可能因证券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不仅侵害了投资者的财产权,而且也构成违约;三是证券公司违反《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违规办理资金结算,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形成违约纠纷。

基于证券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上述因素考量,单一的机制并不能完全满足解决证券纠纷的需要。多元化纠纷解决理论是对传统的、单一的诉讼机制的功能、价值、建构视角乃至程序供给等的理念变革[10],契合了证券纠纷的自身特点,可为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提供一定指导。事实上,“建立调解、仲裁、诉讼相互衔接的多元化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在总体上会降低解决纠纷的费用,提高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11],不失为证券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一种可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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