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知识产权犯罪追诉程序的缺陷及解决方式

知识产权犯罪追诉程序的缺陷及解决方式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刑事诉讼法中,前者一般属于自诉范畴,后者属于公诉案件,即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知识产权犯罪,公安机关才予以立案侦查。由于这类案件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在依法上诉无果的情况下,寻求刑事保护的法律程序将完全终结。由此可见,因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追诉模式无法有效衔接,导致很多案件无法进入刑法的视野,成为游离于法律之外的“漏网之鱼”。

知识产权犯罪追诉程序的缺陷及解决方式

知识产权犯罪,又被称为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他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等知识产权,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14]我国《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7个罪名(《刑法》第213~220条),是追诉知识产权犯罪的实体法依据。由于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权,具有专属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特征,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包括知识产权犯罪在内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方式更为便捷、手段更为隐秘,大大地增加了追诉难度,也使得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陷入困境。总体来看,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且涉案经济利益较大,知识产权犯罪高智能化,作案方式隐蔽,具有高度的复杂性,但刑事追诉率偏低。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追诉率低,一方面与知识产权犯罪的自身特点有关,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追诉程序存在一定缺陷,不仅很难为被害人提供有效的刑事保护,而且造成很多知识产权犯罪难以被刑事追究。

1.追诉模式:无法有效衔接成为难以追诉知识产权犯罪的制度障碍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期分为两种:一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刑事诉讼法中,前者一般属于自诉范畴,后者属于公诉案件,即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知识产权犯罪,公安机关才予以立案侦查。由此出现的问题是:首先,何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语焉不详,尤其在知识产权犯罪领域,因高科技手段的介入,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以何种标准予以界定很难把握,导致大量知识产权犯罪无法进入公诉程序。其次,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犯罪”,然而,很多涉及知识产权犯罪,公安机关运用公权力对证据予以侦查尚且存在困难,更何况被害人在不享有刑事调查权的前提下如何进行取证?这种客观的“举证不能”,导致被害人不愿耗费大量精力提起自诉,或即便提起自诉也面临着较大的被驳回起诉的风险。再次,被害人提起自诉后,如证据不足,法院则会劝说被害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然后将如何救济?由于这类案件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在依法上诉无果的情况下,寻求刑事保护的法律程序将完全终结。最后,由于我国在刑事与民事案件相交织时实行“先刑后民”的原则,如果刑事程序无法启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失去根基,不仅被害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更重要的是,因刑事诉讼法上追诉模式的缺陷导致刑事实体法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沦为“一纸空文”。由此可见,因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追诉模式无法有效衔接,导致很多案件无法进入刑法的视野,成为游离于法律之外的“漏网之鱼”。

2.案件管辖:界限不清成为知识产权犯罪被遗漏的重要诱因(www.xing528.com)

广义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三类,实践中,若可能涉嫌知识产权犯罪,则这三种情况往往交织在一起,对此该如何处理存在很大的困难,主要表现为案件管辖界限不清。首先,职能管辖上,工商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不一,有些工商行政部门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作为行政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而不移交公安机关,出现“以行代刑”现象;有些公安机关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尺度把握较宽,将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当作自诉案件处理;而有些法院将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案标准等同于定罪标准,使得自诉受到证据上的障碍,等等。其次,地域管辖上,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较多,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该意见尽管具体地规定了知识产权犯罪的管辖地,一定程度上为追诉知识产权犯罪提供了便利,但由于知识产权犯罪以自诉为主,从而造成被害人在各地法院间来回控诉,不利于被害人进行权利救济,有些被害人甘愿放弃刑事救济途径。

3.证据制度:调查取证困难成为制约追诉知识产权犯罪的“瓶颈”

基于知识产权犯罪高智能化、隐秘化等特点,调查取证难是困扰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追诉的最大难题之一。一方面,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权,与物质财产权的调查取证相比,“对物质财产权侵害一般表现为非法占有和毁损,对无形财产的侵害则是剽窃和假冒,侵权手段比其他侵权更为狡猾、隐蔽、‘高明’。知识产权被侵犯后被侵权人很难搜集到充分、有力的证据。”[15]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具有“流而不失”的特性,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发生后,随着犯罪物品在市场上的扩散,被害人很难对自己所造成的损失作出准确的估量,被害人或公安机关也很难对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进行全面调查。因此,受证据制度的制约,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追诉,要么无法启动刑事程序,或即便启动,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要么尽管对犯罪分子进行了刑事处罚,却无法实现被害人的利益诉求。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