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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与建构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沟通学说的观点,法律思维在根本上是沟通的,它立基于法律领域的不同参与者——律师、法官、当事人和行政官员——相互之间及其他们之间的持续沟通。这样的平台不仅要求在裁断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意志能够充分表达,从宏观视角来看,它还包含整个法律体系对习俗惯例等民间法的接纳,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的综合考虑。

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与建构

有人说不论是私力救济还是公力救济,合作皆为当事人的最优战略。在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中,由于欠缺合作机制的安排,当事人无法协商选择纠纷程序,无法以对话和合意的形式解决纠纷,导致司法对大量简易、小额案件干预过多,浪费司法资源不说,还未必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根据沟通学说的观点,法律思维在根本上是沟通的,它立基于法律领域的不同参与者——律师、法官、当事人和行政官员——相互之间及其他们之间的持续沟通。事实上,法官断案也是一种多元价值的互动与妥协,这种互动并不否定主导地位的存在,但更强调对多方主体意志的包容和接纳,法官裁断案件不应是单单依靠适用法律“生产”出审判结果,这样的结果即使有“法治”支持,也难得到社会主流价值的认可。在多元社会发展的今天,基于司法为民的理念,过去占主导地位的对抗性争议解决方式已逐步让位于合议性的争议解决方式,法官在诉讼中已不单纯扮演裁断者的角色,而是积极介入争议的解决,促成当事人达成合意的效果,以寻求利益最优的解决方式。

在这样一种合意的情形下,当事人可基于自身情况衡量利益的取舍,与对方进行交易,其所关注的焦点不在于对客观事实的探知,而在于纠纷的解决和各自利益的维护。世界不是非黑即白,“现实生活可能是由白、浅灰、深灰与黑所组成”,当事人的合意可以说就是在白与黑之间的灰色区域寻找契合,双方所作出的妥协让步都是为了实现相对利益的最大化,毕竟大部分时候判断对错并非是矛盾争议主体寻求纠纷解决方案的根本目标,排解纠纷实际上还是一个划分利益界限的过程。

因此,要促成纠纷的妥善解决,先要为当事人提供一个积极协商的平台。这样的平台不仅要求在裁断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意志能够充分表达,从宏观视角来看,它还包含整个法律体系对习俗惯例等民间法的接纳,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的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良性互动与交流才能促成社会整体的积极可持续发展,以多元的手段满足多元的利益需求,纠纷解决才能在高效高质的平台上稳步进行。(www.xing528.com)

总而言之,合意化解纠纷的优势已不必赘述,但只有树立民众正确的价值观,培养加强公民的诚信意识与宽容妥协精神,以协商代替对抗,以合作谋求发展,在这样一种积极理智的氛围下,当事人的自主谈判和解才能成为可能。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并不是孤立和偶然的,它是适应解决多元社会复杂的社会纠纷的需要而产生的,与当前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相适应。理论界和实务界都给予其高度的重视和支持,但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还远远不够,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也不可能深入下去。要充分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还必须建立专门的领导和协调机构,同时辅以专业人士的参与,以便科学决策,了解国内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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