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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预防研究:被害人行为对犯罪人的影响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正是被害人的高消费行为让犯罪嫌疑人华子产生了犯罪动机并强化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最终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被害人的过错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在本案中再一次得到了印证。当前,被害人承诺被公认为超法规的阻却事由,是决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可以说,正是被害人的承诺,影响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6个月后,何成龙的行为最终被认为是犯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害预防研究:被害人行为对犯罪人的影响

被害人的行为影响犯罪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被害人的行为可以影响犯罪人产生犯罪动机并实施犯罪行为。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无意露财而招致被害的案件。有钱人开豪车、入住高档小区、出入奢华消费场所的行为本无可厚非,但是这往往也会激起加害者的侵害心理。在这种情形中,被害人没有引诱或者挑逗对方的主观故意或过错,也不会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成为导致自身被害的导火索。被害人是无意识地步入了被害情境而具有了成为被害人的可能性。当然,并不是所有开豪车、入住高档小区、出入奢华消费场所的人都会被害,只有当外在的加害因素发现并利用这一情境时,被害的倾向才能转变为被害的事实。例如,2015年上演的根据我国著名演员吴若甫被绑架经历改编的电影《解救吾先生》中就有这样的情节:刑满释放的犯罪嫌疑人华子重操旧业干起了绑票,茫茫人海中究竟如何选择合适的绑票对象?对此华子有着丰富的经验。他认为,开着豪车、出入高档消费场所的人,随便绑架一个都不会出错。华子此前并不认识吾先生,也从未想过去绑架吾先生,但是不凑巧的是那天晚上吾先生刚好走出夜总会,就被守候在停车场的华子给绑架了。在这起案件中,被害人自身的行为没有任何问题,更谈不上过错。但正是被害人的高消费行为让犯罪嫌疑人华子产生了犯罪动机并强化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最终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案件的发生与被害人自身行为失当或者存在过错有关系。俄国学者阿·伊·道尔戈娃就曾指出:“有的人沦为被害人,没有附加任何来自自身方面的作用力;而有的人成为犯罪被害人,首先是因为自身行为对犯罪行为起了挑动作用。”[17]美国犯罪学学者M.E.沃尔夫冈在对费城凶杀犯罪案件进行实证研究过程中发现,在588起凶杀犯罪中有150起是由被害人推动的,约占总数的26%,并提出了被害人推动的凶杀犯罪概念。[18]而直接促使犯罪人形成杀人动机的被害人的行为有:最初诉诸暴力、最初持有武器抵抗、落入强盗之类的重大犯人不得不杀害的状态、不贞行为、下流语言、不还借款。[19]从中不难看出,杀人犯罪的被害人自身可能存在诸如有暴力倾向、不良的生活方式、不诚信、欺骗等方面的问题,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被害现象的发生。

2012年,广东省东莞市发生的一起命案就是因为被害人自身的欺骗行为所诱发。当年6月,犯罪嫌疑人陈某认识了被害人钟某的妻子梁某,并产生好感积极追求。期间,梁某一直谎称其未婚,且称钟某是其堂姐夫,两人合伙骗取陈某1万元,后被陈某识破并向钟某提出退还1万元,此后二人发生争吵并动手,最终导致钟某死亡。在本案中,致使陈某与钟某发生纠纷并最终导致命案发生的直接原因就是钟某和梁某的欺骗行为。陈某是真心喜欢梁某并认真与其交往,但是钟某和梁某欺骗了他的感情并骗取了他的金钱(1万元)。陈某在找钟某进行理论并要回1万元的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并动手,最终导致钟某死亡。可以说,没有钟某与其妻子的蓄意欺骗行为,该案也许就不会发生。因此,钟某与其妻子的先前过错行为是本案发生的直接诱因,甚至可以说是该案发生的根本原因。被害人的过错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在本案中再一次得到了印证。(www.xing528.com)

(2)被害人的行为可以影响对犯罪人的定罪量刑,即被害人的行为可以影响犯罪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以及刑罚的轻重。如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问题。被害人承诺,是指符合一定条件,便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为的违法性。罗马法上就有“得承诺的行为不违法”的格言。被害人请求或者许可行为人侵害其法益,表明其放弃了该法益,放弃了对该法益的保护。既然如此,法律就没有必要予以保护,损害被放弃的法益的行为,就没有侵害法益,因而没有违法性。[20]被害人承诺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行为的可责性,甚至可以排除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当前,被害人承诺被公认为超法规的阻却事由,是决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

在某种情境下,被害人承诺也可以称为减轻行为人刑事责任事由。例如,在我国安乐死并未合法化,刑法理论认为,安乐死是一种帮助或者受嘱托的杀人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实施安乐死而构成故意杀人罪比一般故意杀人行为的处罚要轻。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身患重病或绝症的病人,忍受不了病痛的折磨,承诺愿意结束自己的生命。可以说,正是被害人的承诺,影响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例如,2009年11月,陕西农民何龙成为卧病在床15年、饱受病痛折磨的妻子徐桂琴选择了“安乐死”。6个月后,何成龙的行为最终被认为是犯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1]

而在一些由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的过错能够影响犯罪人量刑的轻重。例如,2013年7月的一天,沈阳市罗家房镇曹家村的老蒋亲手掐死了醉酒的儿子。究其原因,主要是在过去的十余年时间里,游手好闲的儿子每天要喝2斤白酒,醉酒后对7旬的父母拳打脚踢,父母经常浑身伤痕累累。案发当晚儿子发酒疯扬言要杀死父亲,双方撕扯过程中老蒋掐住了儿子的脖子并将其按倒在地上,直到没有呼吸。此后,老蒋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到法院。老蒋的乡亲们却联名签字求情,反映老蒋儿子平时对父母不孝的实际情况,请相关部门对老蒋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到本案的特殊性,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充分考虑被告人自首、系家庭内部矛盾引起,被害人对矛盾的产生、激化存在重大过错等情节,最终决定对老蒋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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