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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预防研究成果-被害预防研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综上所述,本书所说的被害预防,从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来看,主要是国家在为被害人提供保护的前提下,鼓励被害人实现自我预防,更多地强调从个体的角度出发预防犯罪。强调个体被害预防,并不是否定和排斥国家对被害人的保护。是故,在现阶段,重视和强调被害人的自我保护,凸显“国家—个体”关系中个体作用的重要性,是符合当前犯罪预防情势的务实之举。

被害预防研究成果-被害预防研究

在某个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基于犯罪行为可以产生三个类型的关系,即国家—犯罪人关系、国家—被害人关系与犯罪人—被害人关系。在国家—犯罪人关系之中,强调的是国家对犯罪人的处罚,实现国家刑罚权力并通过实施刑罚来实现对犯罪的处罚和犯罪预防。在国家—被害人关系中,强调的是国家对被害人的保护和救济,是国家权力对个人权益的保障。在上述两个类型的关系中,均体现了国家—个人的关系模式,表明国家对个人(包括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干预,是国家权力的体现。在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中,犯罪人与被害人是平等的个体,是侵害与被害的关系,两者均代表私权利,并未涉及公权力(国家)的介入。因此,基于犯罪行为产生的三个关系,主要表现为国家—个人与个人—个人两个类型,涉及被害人的“国家—被害人”与“犯罪人—被害人”两个关系正好展现了国家、犯罪人、被害人的相互关系。以被害人作为作用原点,可以施加影响的主要有三种力量,即国家、犯罪人和被害人自身。对国家而言,可以采取保护被害人的措施避免犯罪发生;对犯罪人而言,国家同样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其实施犯罪行为避免犯罪发生;对被害人而言,国家在保护被害人的同时,更多的是提倡被害人的自我保护避免犯罪发生。

综上所述,本书所说的被害预防,从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来看,主要是国家在为被害人提供保护的前提下,鼓励被害人实现自我预防,更多地强调从个体的角度出发预防犯罪。强调个体被害预防,并不是否定和排斥国家对被害人的保护。上述“国家—被害人”关系表明,国家应该对被害人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和救济,这也是现代国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是在我国现阶段而言,基于传统犯罪预防强大的思维惯性以及被害人尚未体现出其在理论和实践上应有的地位,致使国家对被害人的保护远未达到理想的状态。是故,在现阶段,重视和强调被害人的自我保护,凸显“国家—个体”关系中个体作用的重要性,是符合当前犯罪预防情势的务实之举。

【注释】

[1][美]安德鲁·卡曼著:《犯罪被害人学导论》,李伟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

[2][美]乔治·B.沃尔德等著:《理论犯罪学》,方鹏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3]劳东燕:《事实与规范之间:从被害人视角对刑事实体法体系的反思》,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3期。

[4][美]安德鲁·卡曼著:《犯罪被害人学导论》,李伟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

[5]张甘妹:《犯罪学原理》,台湾中友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85年版,第310页。

[6]李伟主编:《犯罪被害人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1页。

[7]大谷实著:《犯罪被害人及其补偿》,黎宏译,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2期。

[8]许章润:《论犯罪被害人》,载《政法论坛》1990年第1期。

[9]许永强:《刑事法治视野的被害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10]李伟主编:《犯罪被害人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2页。

[11]张甘妹:《犯罪学原理》,台湾中友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85年版,第310页。

[12]汉斯·约阿希姆·施耐德:《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许章润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5页。

[13][美]乔治·威尔逊:《国家干预和无被害人的犯罪》,载《法学译丛》1987年第3期。

[14]彭勃:《“无被害人犯罪”研究——以刑法谦抑性为视角》,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1期。

[15]姜涛:《无直接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研究》,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1期。

[16]黄大威:《论域观下的无被害人犯罪概念》,载《北方法学》2013年第3期。

[17][俄]阿·伊·道尔戈娃:《犯罪学》,赵可等译,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355页。

[18]Marvin E Wolfgang:Patterns in Criminal Homicide,Patterson Smith,1958,p.326.William G.Doerner&Steven P.Lab,Victimology,2nd edition,Anderson Publishing Co,1998,pp.9-10.(www.xing528.com)

[19]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3页。

[20]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17页。

[21]台建林:《“安乐死”合法化条件在中国尚不成熟》,载《法制日报》2010年10月27日,第4版。

[22]许章润:《犯罪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90页。

[23]宋浩波:《犯罪被害人与犯罪被害预防》,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4期。

[24]赵可、周纪兰、董新臣:《一个被轻视的社会群体——犯罪被害人》,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第291页。

[25]郭建安主编:《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8页。

[26]许章润:《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1页。

[27]许福生:《风险社会与犯罪治理》,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28页。

[28]许章润:《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9~290页。

[29]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8~319页。

[30]许章润:《犯罪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22页。

[31][美]安德鲁·卡曼著:《犯罪被害人学导论》,李伟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页。

[32]李伟:《犯罪被害人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5页。

[33]莫洪宪:《刑事被害救济理论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5页。

[34]王良顺:《论被害预防》,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35]张旭:《被害在犯罪学体系中的地位》,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5期。

[36]王良顺:《被害预防研究》,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37]许章润主编:《犯罪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7~3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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