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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的法律问题及解决研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高校与高校学生对其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认识不足此问题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为高校对二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认识不足或不重视,具体表现为对学生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力度不足。另一方面,高校学生过分扩大与高校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范围,将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问题认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其次,一些高校制定的章程规定没有充分地体现对学生权利的保护与救济。

高校学生的法律问题及解决研究

(一)高校与高校学生对其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认识不足

此问题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为高校对二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认识不足或不重视,具体表现为对学生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力度不足。通过研究有关高校学生诉高校侵犯生命健康权的案件,发现高校最终会被判定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暴露了高校在完善基础设施和应急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没能很好地做到对高校学生合法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高校学生过分扩大与高校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范围,将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问题认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我国法律规范赋予了高校有授予学位资格的权力,尤其是《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这一规定赋予了高校自治权和裁量权,所以高校授予学生学位证书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在法院网站公布的有关高校在管理学生时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学位管理占了绝大多数,判决结果大部分是原告(即学生)败诉,体现了当代高校学生对此认识欠缺,从而在求学过程中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学校有关授予学位的规定。

(二)高校与高校学生之间法律权利与义务平衡状态不佳

我国的教育管理理念经历了“从严管理”到“科学管理”的转变,体现了对高校管理能力的要求,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高校学生基本都已成年,不再希望受到像中学时期的管教,十分渴望追求自由,学生期望将“自由主义”作为高校管理的理想模式。但是为了高等教育任务的完成,需要高校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学生实施管理,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同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了“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体现了对学生自由权利的尊重,大部分高校组建了学生自律组织以落实上述规定,但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辅导员等高校管理者过多干预的问题,致使学生自治不能充分的实现。由于学校的管理事项过多使高校学生的自由需求没有得到满足,学生对学校的管理持消极甚至是抵制的态度,进而违反学校的相关规定,学校对学生给予处理或处分,促成了高校与高校学生之间矛盾的产生。(www.xing528.com)

(三)依法治校有待进一步落实

我国的教育法律规范赋予高校教育和管理学生的权力,然而很多高校却没能为行使权力制定相应的配套机制以保证依法治校和科学管理。首先,一些高校制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过于原则化,不具有可操作性,有的甚至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翻版”。法律法规是从国家层面来调整社会关系的,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原则性、方向性的规定,这就需要由相应的下位法细化以利于有效地实施,然而由于上述原因致使高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其次,一些高校制定的章程规定没有充分地体现对学生权利的保护与救济。一些章程大篇幅地规定如何对学生实施管理及对违反规定的学生如何处罚,而对学生的申诉途径不加以具体规定,使学生诉求的权利在程序上落空。最后,高校管理者的依法办事能力不足。一些高校制定章程合法、合理,相关人员却不能完全地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做事,学校的章程制度仅停留在意识层面,不能具体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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