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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参加考试的义务及相关研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学生有参加考试的义务,这个问题一般没有争议,但如何正确地履行考试义务,则存在了许多问题。禁止以通过考试为目的,向教师行贿。评卷时,于某利用职务之便,要求评卷教师为学生提高分数,使所有送钱学生的成绩均获“通过”。

高校学生参加考试的义务及相关研究

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考核评定学生成绩,促进学生学习的重要环节。正确运用考试这一方法,可使学生对所学知识进行系统地掌握、巩固和加深,可帮助教师检查对所教知识的了解程度和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是促进教师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有参加考试的义务,这个问题一般没有争议,但如何正确地履行考试义务,则存在了许多问题。禁止以通过考试为目的,向教师行贿。例如:为使考试成绩“及格”,三百名学生竟然集体向一名大学教授行贿案。于某是黑龙江省一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系教研室副主任,2001年,他担任该校某专业脱产专升本班的“自然辩证法”授课教师,在2001年年末自然辩证法课考试前,学生们商议每人交五十元钱送给于某,以便其在评卷时给予关照。后由学生王某出面,向九个班共计三百名学生收取一万五千元钱送给于某,并将交钱学生的名单一并交给于某,于某表示可以关照。评卷时,于某利用职务之便,要求评卷教师为学生提高分数,使所有送钱学生的成绩均获“通过”。2002年,于某采取同样手段收取2002级学生“好处费”五千元,并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法庭经审理认为,于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有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www.xing528.com)

本案的发生极为少见,但类似性质的事情较多,学生为获得教师的好感,或者为了考试过关,给教师送礼讨好老师。学生们在实施这一行为时,显然混淆了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感谢与行贿。学生感谢教师的教诲,适逢喜庆节日,给教师赠送适当的礼物,以表谢意,无可厚非。作为教师,如果学生的礼物花费不是太多,学生动机端正,可以接受,教师可以适当回礼,这对于加深师生感情也有益处。如果为了求得教师的特殊照顾,或者为了某个具体利益,向教师赠送较大金额的物品,这属于非正常行为,轻者是行政违纪,重则属于行贿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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