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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的缴费义务研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民事义务的主体,学生缴纳学费,是法定义务,交不起或不交学费,有可能无法进入高校享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履行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在现阶段,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

高等学校学生的缴费义务研究

《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作为民事义务的主体,学生缴纳学费,是法定义务,交不起或不交学费,有可能无法进入高校享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虽然没有详细的规定“相应的义务”,但已经指出了大学生在享受被资助权利的同时,是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现有的国家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决定了高等教育非义务教育,国家不会承担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所有的教育成本,学生或学生家长须为接受高等教育承担相应的费用,合乎国情与法律

接受政府和社会的资助是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该享有或获得公平教育的基本权利,但接受资助的主体只有履行一定的义务,才能取得权利主体的地位。《教育法》规定: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既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也是其权利。《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履行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1996年国家教委颁布了《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高校学生的缴费义务进行了确切的规定和规范: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作出原则规定。在现阶段,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具体比例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分步调整到位。(www.xing528.com)

国家规定范围之内的学费标准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农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专业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高校学生免缴学费。中央部委直属高等学校和地方业务部门直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由高等学校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提出,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按规定程序,由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高等学校申报学费标准时,应对下列问题进行说明:培养成本项目及标准,本学年确定收费标准的原则和调整收费标准的说明,其他需说明的问题。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收取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同时,各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采取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生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学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学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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