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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位授予制度及学生纪律法治化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生在籍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出现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纪,曾因违纪受到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认定的其他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造成严重后果,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批准,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资格。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填写证书的同时,须将授予学位的决定报送学生档案管理部门,装入本

高校学位授予制度及学生纪律法治化研究成果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保证高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2004年)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7年)的相关规定,高校可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多数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25人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教务处提出建议名单,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委员会成员须从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职称的教师、科研人员以及有关部门的行政人员中遴选,但教学、科研人员不得少于2/3。有学位授予权的各教学单位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4人,其中主任原则上应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审批各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听取和审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审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审定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与标准,审查和批准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作出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修订符合本院校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所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和程序;审核所属专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的资格和条件;提出所属专业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建议名单;对应授予学士学位者上报有关材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审批;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负责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学校学位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有关工作准备材料,做好相关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审核各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资格和条件,将审核情况和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向获得学士学位者颁发学位证书;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情况;做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协调各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之间的工作。

(二)申请条件

一般情况下,凡在高校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学习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全日制在籍普通本科学生,可申请学士学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德才并重,情理兼修;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在最长在籍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各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本科毕业生的学分要求,获得毕业证书,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及以上;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或以上级别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辅修专业学生获得第二学士学位需具备以下条件: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获得辅修毕业证书,且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1.5及以上;完成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论文且答辩成绩合格及以上。

学生在籍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出现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纪,曾因违纪受到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认定的其他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造成严重后果,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批准,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资格。

(三)学位补授

多数高校在最长在籍年限内毕业的学生,属于下列情形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因学位计算机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毕业后参加相应考试达到学校规定者。因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毕业后在学校从所学专业的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中任选若干课程重修,直至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及以上者。因以上条款未获得学位但考取研究生者。因以上条款未获得学位,但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者;以第一发明人或作者身份获发明、实用新型或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者;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而受到地(市)或更高级别政府部门的嘉奖、表彰者;参加国家或省级政府组织的学科竞赛活动,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认定的其他能够补授学士学位的情况。

(四)学位申请、审定和授予程序(www.xing528.com)

具备申请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教学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填报推荐名单,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提供有关材料。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收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后,要会同学生处等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等进行进一步审查,汇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满足补授学位条件的学生,直接报送补授学位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审查、汇总。

学位评定委员会于学生毕业前一周召开会议。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汇总的拟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审定,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一般由主任主持召开。主任外出期间,根据主任授权由第一副主任主持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在有2/3以上成员出席的情况下方可召开。在审定学位的过程中,先由学位办公室汇报各学科申请人的条件及有关情况,再由全体到会委员分学科逐次评议,作出决议。对有争议者实行全体到会委员投票制,有2/3以上委员投票同意,即可生效。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闭会期间,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召集副主任、委员等组成临时评定委员会,负责处理学位补授、学位撤销等特殊事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填写省、市、自治区级别的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刷的学士学位证书,加盖学校公章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名章,由主任在学位授予仪式上予以颁发。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填写证书的同时,须将授予学位的决定报送学生档案管理部门,装入本人档案。

凡发现学位错授或申请、审定过程中有舞弊行为者,学位证书予以收回。撤销学位与审定授予学位的程序相同,但必要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直接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五)申诉与复议

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名单、所属学科及证书编号通过互联网公布,以便用人单位查实。

学生如果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可通过下列程序进行申诉: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交所在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在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根据情况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校学位办公室根据所在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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