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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不得发表反社会主义言论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苏共20万党员时建国、200万党员时卫国、2000万党员时亡国的教训殷鉴不远,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无视规矩公开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其危害显而易见。《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公职人员不得发表反社会主义言论

长期以来,人们对于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贪污腐化”等歪风非常敏感,但对其原则性的表态和言论相对忽视。纵观我们的队伍,其中大多数人遵纪守法兢兢业业,但也不乏个别人自认“不贪不占”“小节不亏”,却罔顾自己的身份和职务,在网上网下、朋友圈中口无遮拦、毫无顾忌,搞所谓的“标新立异”,当所谓的“开明绅士”,在关乎国本的原则立场上不严肃、瞎表态,什么共识都敢挑战,甚至公开发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公职人员本是群众眼中的“公家人”,代表着公共机构的形象、公权力的威信,若言行举止如此失范,将带给社会巨大的错误信号和负面效应。

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必须时时守规矩做表率,而首先要守的当然得是“大规矩”。“大规矩”已定,行使公权力,就决不允许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决不允许搞东西摇摆、左右逢迎,决不允许“端起碗来吃饭,放下筷子骂娘”。苏共20万党员时建国、200万党员时卫国、2000万党员时亡国的教训殷鉴不远,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无视规矩公开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其危害显而易见。对于此类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www.xing528.com)

回顾这些年的发展实践,我们能取得现在的成绩,正是因为有中国共产党领导、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发展成果始终惠及最广泛的人民群众;正是因为大力推进改革开放,中华大地风云激荡、沧桑巨变,实现了从一穷二白到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伟大跨越。继承前人的事业,进行今天的奋斗,开辟明天的道路,方向性、原则性须臾不可偏离。公职人员尤须明白肩上的责任与义务,讲底线,守规矩,带领全国人民奔向更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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