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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禁止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未经组织批准,违规获得外国国籍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要受到严肃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公职人员禁止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

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通知规定:“领导干部申请出国(境)定居(包括申请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要区别不同情况办理审批手续。担任现职的,要在辞去现职一年以后,离、退休的,要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半年以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提出意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要事先征得中央统战部同意),经中央组织部审核后报中央审批。上述人员经批准后,凭批件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其中涉密人员要在规定的销密期满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未经组织批准,违规获得外国国籍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要受到严肃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需要指出的是,这里参照相关规定包括:《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第23号)、《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中办发〔20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公务员法》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党的干部、公务员及其他公职人员一旦取得了外国国籍,就意味着失掉了中国国籍;如果在违规取得外国国籍的同时,还想保留中国国籍,纯属痴心妄想。(www.xing528.com)

违规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虽然人还在中国,心却跑到了国(境)外,简直就是在我们国家玩潜伏。他们这样做,本身就是对党和国家不忠,能心无旁骛干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吗?他们违规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行为,就是公然践踏党的纪律和规矩,就是目无法纪铤而走险,最终必将身败名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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