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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底线:坚决杜绝职务、职级、职称、待遇等的虚假骗取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职底线:坚决杜绝职务、职级、职称、待遇等的虚假骗取

或因贪图利益,或因沽名钓誉,现实中有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获取职务、职级、职称、学历过程中动歪心思,弄虚作假,投机取巧。这种行为不只是个人诚信问题,而且违反了组织纪律,甚至是违反了法律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骗取荣誉、地位、奖励或其他利益的,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这里所说的“弄虚作假”,通常是指采取虚构、谎报、隐瞒、伪造事实等欺骗的手段,取得不应当得到的职务、职级、岗位、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以及由此带来的各种待遇和其他利益。需要指出的是,只要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弄虚作假的行为一旦查实,不论是否谋取利益,都不影响对其违纪或违法问题的认定。如果相关利益已经得到,则要在给予党纪及政务处分的基础上,予以纠正。(www.xing528.com)

一个时期以来存在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职务、待遇、学历、荣誉或其他有关利益的行为,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必然为党纪国法所不容。不论是通过假档案人为拔高自身条件以满足干部选拔任用要求,还是通过报告,谎报、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糊弄组织,其目的都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其本质都是对纪律和法律没有敬畏,最后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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