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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不得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实工作中,一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作风不实,弄虚作假,误导和欺骗上级,影响恶劣。《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瞒报说谎非小事,弄虚作假有代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均对此类行为作出了处理规定。

公职人员不得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

现实工作中,一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作风不实,弄虚作假,误导和欺骗上级,影响恶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和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有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情况作出的处分规定,是由党的组织机构设置和下级服从上级的关系所决定的,即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工作有领导权、检查权,下级要全面、如实报告工作以确保上级单位准确掌控下级工作和动向,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对应当报告的事项全部报告,不遗漏、不隐瞒,让上级单位了解真实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风险和隐患深入分析,对症下药,有效避免下级无法自查自纠。尤其是对于不易发现的细小问题,同样不应放过,多数大规模危机的源头都是一些微不足道的差错,由于没有引起足够注意,最终问题如同滚雪球一样越积越多,造成始料未及的损失。另一方面,对应当报告的事项如实报告,客观描述事实,不避重就轻,不只报喜不报忧,让上级单位了解下级组织机构、人员队伍、资源配备以及工作开展等真实情况,以此发现可能隐藏的问题,及时针对下级仅靠自身力量和专业水平难以解决重大问题的实际,制定计划或优化方案,形成上下级之间科学联动。如果下级不负责任,就会造成上级单位对下级工作作出错误判断和评价,安排部署和督促落实失去准星,埋下危害党和国家利益的隐患。

瞒报说谎非小事,弄虚作假有代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均对此类行为作出了处理规定。广大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同时要坚决杜绝下属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的问题。对于此类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有明确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www.xing528.com)

政治生活中之所以产生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个内在逻辑就是“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假话往往就是这样被惯出来、纵容出来甚至教出来、压出来的。在上级面前,能不能讲实情,会不会说真话,有没有原则性,绝不只是涉及个人私德的小事情、小问题,而是严肃的政治品质问题和根本的原则问题。民情民意是中央决策的基本依据,倘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唆使下级曲意逢迎、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党内假话成风,结果必然误导中央对形势的判断,给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带来挫折和损失。

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风气屡禁不止,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少数公职人员包括某些领导干部头脑中的“官本位”思想比较严重,是政绩观、价值观权力观扭曲的结果。解决这类问题,要求我们必须转变思想、更新观念,大力发扬求真务实、为民担当的精神,切实做到讲真话、出实招、办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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