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院前医疗急救立法的法律问题及解析

院前医疗急救立法的法律问题及解析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启动院前医疗急救,是人们在最危难的情况下向外界发出的生命求救信号。从这点来讲,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立法问题已经可以转变为一个互联网技术应用问题。要对院前医疗急救参与主体进行法律控制,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范围,加强对违法主体的责任追究。

院前医疗急救立法的法律问题及解析

1.院前医疗急救的性质定位问题

第一,院前医疗急救具有显著的公益属性。院前医疗急救承担着紧急情况下救治急、危、重患者的任务,面对的是不确定的、所有的社会群体,而且这些社会群体在求助于院前医疗急救体系时通常都已处于事实上的相对弱势群体地位,是等待医疗救助的群体。着急、无助是这一群体的显著特征。面对这样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我们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必须以一种公共的、高尚的姿态出现,方能体现这个社会的基本人文关怀。这也就决定了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必须就有公益属性。

第二,院前医疗急救属于紧急情况下的基本公共服务,属于政府应当对人民履行的生存照顾义务范畴。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应当涵盖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和院内医疗服务体系两部分。无论是院前紧急救治还是院内基本医疗,均应由政府对人民承担基本的生存照顾义务。生存照顾义务是 《德国基本法》 上关于政府对人民之责任的基本概括,唯有履行好了生存照顾义务,方能称得上是一个好政府。启动院前医疗急救,是人们在最危难的情况下向外界发出的生命求救信号。这种信号的发出对象,必须也只能是人民最值得信赖的政府。因此,政府担负起院前医疗急救的责任,属于责无旁贷。

第三,要在保证基本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情况下,探索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的多元化。随着政府的简政放权社会资本的发展壮大以及人们对院前医疗急救需求的多层次化,可以逐步探索由社会资本介入的多元化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现阶段情况下,社会资本的介入,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基本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仍由政府提供或由政府主导提供;二是由社会资本提供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必须满足基本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对服务标准、服务规范等事项的所有要求;三是由社会资本提供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定位为相对高端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也就是说,现阶段情况下,如果社会资本介入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必须立足于提供基本院前急救医疗服务之外的高端服务。如果不能提供基本服务之外的高端服务,就不能允许社会资本独立进入。这是为了保证基本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够服务到位,认真对待人民的生命权。当然,随着社会发展,如果整体的医疗服务水平已经提升,社会资本完全可以独立代替政府,承担基本院前医疗服务任务的情况下,可以允许社会资本提供基本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总的来说,就是要在保证基本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再探索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多元化问题。

综上,在院前医疗急救立法上,关键问题不是应由政府举办还是应当市场化,而是应当围绕保证基本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展开。怎样的立法设计能够有利于保证并实现基本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就应当怎样规定。无论政府是处于举办、主办还是主导的地位,政府都是基本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监管者,负有保障提供基本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法定义务。

2.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应当注意的问题(www.xing528.com)

第一,指挥调度的根本目的,应当是对患者立即展开迅速、有效的救治,并与院内医疗体系实现无缝对接。无论是采用统一调度模式,还是采用分别调度、加强监管模式,首先要明确政府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难点所在。在统一调度模式下,政府直接参与其中,政府既是执行者,也是责任承担者;法律难点在于明确政府的法律责任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分别调度、加强监管模式下,政府如果是以监管者的角色进行监管,就要切断政府与被监管者即各个院前医疗急救平台之间可能存在的不当关系,避免政府既是监管者,又与一部分被监管者具有上下级关系或者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第二,指挥调度,必须依靠统一的平台建设。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利用网络平台实现统一指挥调度已经具备技术可行性。从这点来讲,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立法问题已经可以转变为一个互联网技术应用问题。立法需要做的,就是为统一平台建设提供合法性,并且规定统一平台建设的根本目的、运营规范、操作流程等问题,保证统一平台能够高效运转、满足患者需要和实现在医疗资源分配上的公平正义。具体包括以下几点要求:一是要明确平台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以人为本、服务患者。就是要对患者立即展开迅速、有效的救治,并与院内医疗体系实现有效对接。二是要在立法上明确平台建设和使用的各方主体,并明确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统一平台的搭建和使用,离不开监管者、运营者、实施者、消费者、协作者五方主体。其中,监管者是政府;运营者是指挥调度平台机构;实施者是各个急救站点、救护车和医护人员等;消费者是急救患者;协作者是院内各家医院。必须从立法上明确各个参与主体在统一平台建设与使用中的权利义务。三是要在立法上明确平台建设和使用各个环节的操作规则。统一指挥调度平台建设和使用的各个环节,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建设环节、患者启动环节、平台接诊环节、派出急救环节、转入院内环节、政府监管环节、社会监督环节等。对于上述各环节的操作规则,立法上要进行明确指引,即便不能事无巨细进行规范,也要对其进行基本原则、基本流程的指引。在统一实施、统一监管的院前医疗急救模式下,统一指挥调度平台的作用尤为关键。可以说,统一指挥调度平台就是院前医疗急救统一监管模式的核心,其能否高效运营关系到院前医疗急救统一监管模式的成败,必须高度重视。

3.关于如何强化政府监管的问题

总体上,强化政府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监管应当更加依赖技术理性和法律手段。一要依靠技术理性实现监管。政府依靠网络技术进行信息监管,将各个平台的端口与政府监管部门的端口进行对接,实现对各个平台的实时监管,随时掌握各个平台接诊、调度的数据信息和最新情况。二要通过法律途径实现监管。要对院前医疗急救参与主体进行法律控制,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范围,加强对违法主体的责任追究。其一,加强准入监管,提高设立条件和设立标准;其二,加大执法监管,可以增加执法频率、增强执法强度进行监管;其三,加强责任监管,加大对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三要加强审计监管。要对各个平台运营维护的经费情况依法严格审计,明确各平台财务收支应当遵循的规则,把好财务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