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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治现状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故针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治问题,我们需要从两方面进行分析,即现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制度是否良法?我国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由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各部委规章组成的。事后,韩国检查全国的高层建筑,出台严格的建筑标准,对一切违规者实施严格的法律制裁,建筑质量从此节节攀升。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治现状研究成果

所谓法治,即“依良法而治”。故针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治问题,我们需要从两方面进行分析,即现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制度是否良法?已经颁行的法律法规是否得到了很好的遵行?

我国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由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各部委规章组成的。规章中关于保证建筑产品质量的法律文件主要有: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国家优质工程奖励办法》、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试行)》、由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等。毋庸讳言,经过多年来的立法,我国已然具备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然而,不同时期的立法成果共同组合成的法律体系远远还够不上“良法”之誉。“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建筑法》调整范围狭窄,造成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不统一,并导致《建筑法》与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协调、不衔接;二是很多法律制度严重滞后,一方面原有的制度已经不符合时代需要,另一方面必需的制度迟迟得不到确立。”[19]法治建设的重点是法律的实施,法律得到全面的实施是法治本身的基本要求。如果从法律实施的角度来考察,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施行中凸显的问题更严峻,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较为常见。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严重滞后,追责机制不严格、不通畅所致。(www.xing528.com)

法律责任的有效追究是任何法律制度之法律实效的基本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完善首先应该在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上下功夫。这方面,韩国的经验值得借鉴。1995年6月,汉城瑞草区的三丰百货大楼轰然垮塌,造成501人死亡,937人受伤的惨剧,[20]这是韩国历史上和平时期伤亡最严重的一起垮塌事故。韩国司法机构调查后发现,建设方任意改变设计,违规施工,偷工减料等违规行为是导致大楼坍塌的直接原因,收受贿赂以及玩忽职守的地方官员对违规行为视而不见是大楼坍塌间接原因。最后,受贿以及玩忽职守的官员、建筑方、经营方共数十人均受到法律严惩。事后,韩国检查全国的高层建筑,出台严格的建筑标准,对一切违规者实施严格的法律制裁,建筑质量从此节节攀升。而在我国,建筑垮塌事故接连不断,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可计数,事后追责却大多是“大棒挥起,轻轻拍下”。因为没有严格追责,违法成本又很低,很多人就践行了马克思的论断“当利润达到100%的时候,就有人敢于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违法行为可得利益的诱惑远大于法律责任的威胁,是我国建筑质量得不到根本改善的重要原因,建筑质量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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