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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法律责任性质:研究房地产法热点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责任按性质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登记机关法律责任在刑法中没有规定,因在刑事法领域适用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故其明显不属于刑事责任。目前规定登记机关法律责任的物权法属于民法,而房屋登记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如前所述,登记机关是行政机关,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登记职责是行政职责,那么违反该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性质自然是行政责任。

登记机关法律责任性质:研究房地产法热点

首先需要明确法律责任的内涵。法学界关于法律责任的定义很多,其中有一些定义较为详尽且复杂,如“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法定义务及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权力和权利、不当履行义务,国家迫使行为人或其关系人或与损害行为、致损物体有利害关系的人所处的制裁、强制和给予补救的必然状态,这种状态由法律规定。概言之,法律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之不履行所处之必然状态。”[7]我们可以简单化理解为:法律责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违背义务者必须承担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按性质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登记机关法律责任在刑法中没有规定,因在刑事法领域适用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故其明显不属于刑事责任。目前规定登记机关法律责任的物权法属于民法,而房屋登记办法属于行政法规。那么该责任的性质到底是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登记机关以及登记行为的性质。上一专题我们明确提出登记机关是行政机关,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行政确认)并予以论证。结合相关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我们很容易对房地产登记的以下几个特征达成一致:其一,房地产登记是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具有行政性;其二,房地产登记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具有被动性;其三,房地产登记中需要记载的内容是房地产权属的相关法律事实;其四,房地产登记是羁束行政行为,是否给予登记,行政机关无自由裁量权,只有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才依法受理并予以登记。(www.xing528.com)

《物权法》第13条明确禁止登记机构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行为,这也正是基于登记行为行政行为性质。《房屋登记办法》第92条第2款更是明确规定了登记机构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法律赋予登记机关的登记职责是行政职责。

按照行政法最基本原则之一“合法行政原则”的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责)、法定程序进行,任何违反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损害应承担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此处所言的法律责任性质是行政责任,其责任主体为行政主体。如前所述,登记机关是行政机关,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登记职责是行政职责,那么违反该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性质自然是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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