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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征收制度,构建暴力拆迁防范体系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当前形势下,必须完善征收制度,构建“暴力拆迁”防范体系。《征收征用法》的制定可将目前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由行政法规提升至法律层次,以法律的高度对征收行为进行明确、详细地规定,特别对“暴力拆迁”会起到良好的规范作用。

完善征收制度,构建暴力拆迁防范体系

“暴力拆迁”既给政府形象带来巨大损害,也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挑战。在当前形势下,必须完善征收制度,构建“暴力拆迁”防范体系。

(一)建立健全法律制度,防止违法“暴力强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房地产拆迁行为,减少“暴力强拆”,具有进步意义。如既赋予了被征收人对强制征收的异议权,也将强制征收权归还到了真正属于它的司法机关[22],避免行政机关随意强制征收,有效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利益;明确了暴力等非法搬迁的责任[23],对“暴力拆迁”起到了明显的遏制作用;规定了房地产价值评估程序,对被征收人得到合理、公平的补偿又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确立了先补后搬原则,避免征收人在被征收人搬迁后,利用国家权力为对被征收人利益产生损害的行为等。这些新制度的确立与实施,有效地规范了房地产征收秩序,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面对现实中仍频频发生的“暴力强拆”现象,现行的法律制度仍显不足,还应进一步完善。

1.尽快制定《征收征用法》

制定《征收征用法》可以对“暴力拆迁”进行一次性彻底解决。《物权法》第42条和第44条对征收进行了总括性、原则性规定,“《物权法》在规定征收征用制度之后,关于征收征用的具体法律规范是对《物权法》相关内容的落实,所以《征收征用法》是物权法的补充法”[24]。《征收征用法》的制定可将目前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由行政法规提升至法律层次,以法律的高度对征收行为进行明确、详细地规定,特别对“暴力拆迁”会起到良好的规范作用。《征收征用法》的制定,也可以使国有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进行全面规范,让农村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有法可依,对于缓解城乡对立,缩小城乡差距具有积极意义。

2.完善、细化现行相关法律制度

在房地产征收实践中存在两种不良表现:一种是为完成征收任务而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并不给予或不充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行为;另一种行为是为了完成任务而提高个别被征收人的补偿金。第一种现象会给被征收人的财产权,甚至是生命健康权造成严重损害,第二种现象则破坏了房地产征收的公平、公正秩序[25]。鉴于以上两种情况,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完善并细化现行法律规定,规范强制征收程序,确保实践中有法可依。一是,要严格的强制征收条件,做到充分补偿、程序正当,在制度上防止“暴力拆迁”;二是,要完善申请和审查程序,法院要审查执行强制征收主体、强制征收方式及相关内容是否合法;三是,要设立临时安置措施,对不履行义务的被征收人进行强制征收,应提供必要安置场所,对于采取强制征收给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带来损害的,还应对其进行补偿;四是,要明确法律责任承担,避免因征收人、审查人利用权力违法,也避免被征收人暴力抗法。

3.畅通救济渠道,完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将强制征收的权力交由法院执行,并且在强制执行前赋予了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但对于被征收人的权益能否起到真正作用是值得商榷的。原因在于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能否真正实现;法院对强制拆迁的司法审查能否真正摆脱行政干预,形成独立判断,维护法治权威,这些都值得怀疑;加之强制征收执行的救济措施也还是空白,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际执行效果大打折扣,因此,要在现有的法律制度基础上,畅通救济渠道,完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一是要提高司法机关在房地产征收中的参与度,司法机关的介入可以促进房地产征收更加公平、公正,提高公信度;二是要增加强制征收执行中的救济程序,如可以赋予被征收人强制执行过程中申请暂停执行的权利,弥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因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直接被强制执行的制度漏洞;三是要建立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提高法院对强制征收申请的审查权的独立性。

4.完善相关制度,鼓励公众参与

让征收在阳光下运行是促进房地产征收和谐进行的重要保障,也有利于将问题解决在源头,避免矛盾集中爆发,导致“暴力拆迁”发生。首先,要确保信息公开,要利用现代科技,“在网上发布监督平台,将有关拆迁案的所有细节公之于众,供大家检验是否实践中是按拆迁安置方案进行的”[26],确保做到事前征求意见、事中接受监督、事后做好回访;其次,要引入质询制度,被征收人或其他群众对征收的各个细节均可以提出质疑,征收人对于被征收人和群众的质疑要进行答复,并根据被征收人和群众的质疑意见对征收细节作必要修改;再次,要完善听证制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规定听证程序,但“听证会的目的是希望双方能够经过民主讨论、共同协商来达到双方的满意,而规定不能厚此薄彼,应将属于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情况都规定可以召开听证会”[27]。(www.xing528.com)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体系

合理的补偿是防止“暴力拆迁”的关键所在,在合法利益得到有效、充分保障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才能信服地履行搬迁义务。因此,要对现行的征收补偿体系进行合理设计与完善。

1.增加补偿类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三项补偿内容,即房屋价值、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备受关注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并未提及。土地使用权作为房地产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价值并不会比房屋本身低,被征收人获得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支付出让金实现的,并且具有使用年限。不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对被征收人是不公平的,有学者甚至认为导致拆迁纠纷“就是因为在计算补偿额度时,土地的使用权本身不包括在补偿的范围之内”[28]。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土地使用权纳入补偿范围,如此才能体现房地产的价值。在集体土地征收实践中,补偿项目只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虽然对土地价值进行了补偿,但涉及农民重要经济利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没有合理解决,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却又是农民享有的集体土地的最为重要的权益。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作为一项独立征收客体而予以补偿”[29],让被征收人得到合理的补偿。

2.补偿标准应与市场接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于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并不好操作。目前的房地产征收补偿基本靠政府文件规定的形式确定,而这一规定至少需要执行两三年才能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更改。在房价增长以日计算的现在,两三年更新一次补偿标准显然已经完全不符合现实状况,而且对于“类似房地产”如何定义也有待明确。因此,要建立补偿标准与市场价格机制对接制度,让征收随时反映市场变化。一是,房地产价值是由市场确定的,不是政府定的问题,政府不应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定补偿价格,而是应该在充分调研房地产市场的前提下制定指导价,并根据房地产行业发展变化形势随时更新;二是,对于“类似房地产”定义,主要应根据地域分布进行,对于房屋装修、层数等也应充分考虑;三是,对于农村土地补偿问题,应从保护农民利益的角度,逐渐与城镇征收统一标准,减少二元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3.将征收与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

目前,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方式是单一的金钱补偿。土地是生产资料,土地被征收后,农民无法再进行农业生产,靠单一的“输血”给予补偿金,无法弥补土地被征收带来的利益损害。对农民的补偿应从“输血”转变成“造血”,一是,解决就业问题,给失地农民安排一份合理职业;二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保障水平”[30],这是解决补偿问题的最佳办法。

总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对房地产征收起到了进一步规范的作用,但“暴力拆迁”问题却并没有因此而得到彻底解决。应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充分补偿,并在此基础上被征收人自愿、积极配合,只有各方充分协商、相互理解,才能构建和谐的房地产征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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