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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治理价值体系构建与检验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Hendriks构建完整的治理价值体系使得治理价值理论逐步完善。合法性的研究已经构成了治理研究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体系内部不同的合作关系、合作背景及合作结果可以被检验,包括治理模式。表1Frank Hendriks的治理价值体系构成表续表表格来源:根据参考文献[12]翻译整理。

完善的治理价值体系构建与检验

治理价值研究一方面可以判断治理模式是否形成“善治”;另一方面可以推动治理研究纵深化,摆脱静态描述性的研究方式。“治理”价值研究主要集中于合法性(legitimacy)和民主责任性(accountability)。Hendriks构建完整的治理价值体系使得治理价值理论逐步完善。

3.2.1 合法性与民主责任性

合法性、民主责任性是评价治理模式与治理价值的核心要素。治理合法性包括合乎法律规定性(legality)、合理性(justifiability)及全体一致性(consent)[16]。三个概念可进一步拓展形成输入、输出与系统自身价值[13]。有学者认为可信力(credibility)也应是合法性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以荷兰的区域住房管治为例,分析可信力是如何维护“善治”实现住房项目的落地与成功[17]。Lau以剑桥市边缘地区的城市扩展过程为例,认为治理过程中的合作伙伴关系的灵活性在空间治理过程是可以提高合法性的输出价值,优化民主与效率[18]。合法性的研究已经构成了治理研究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体系内部不同的合作关系、合作背景及合作结果可以被检验,包括治理模式。Haikio以一个城市网络为研究对象,检验其中不同利益主体的合法性基础,并发现传统的合法性基础正在向基于网络型的实践转化[19]

民主责任性也是经常受检验的治理核心价值,主要包括责任的分工与承担。Buster检验了民主责任性对制度安排的影响,通过对大都市区治理的民主责任性研究,认为民主责任性不仅可以帮助地方实现一系列的政治目标,而且可以提高管理及对有争议的地区的实际控制[20]

3.2.2 城市治理价值体系

Hendriks的城市治理价值体系中,输入价值主要体现响应性及程序正义性,输出价值强调有效性与程序正义性,系统价值的核心是恢复及平衡(表1),与程序结合提高了治理价值的可操作性[12]

表1 Frank Hendriks的治理价值体系构成表

续表

表格来源:根据参考文献[12]翻译整理。

1.响应(responsive)

响应包括代表性、和谐一致性、参与性、可达性和开放性,即治理过程需要体现各方利益主体诉求,决策是综合与多方参与的。其中,代表性要求多个利益主体参与决策过程,参与者代表利益群体诉求;和谐一致性要求决策及行动等达成共识,鼓励利益妥协与让步;参与性要求各方利益主体参与决策,而非被动参与或不作为;可达性和开放性则要求治理系统开放,参与途径多元化,治理过程可见、可监督。(www.xing528.com)

2.有效(effective)

有效包括盈利性、效率、价值的增加、创新、问题解决。其中,盈利性要求决策产生正经济效益,若涉及社会公益项目,则产生正面社会效益;效率考虑治理过程与结果的速率,行动及各环节的连贯性;价值增加指治理产生的效益相较之前有增加;创新表现为创新性工艺、管理制度、合作模式、技术手段;问题解决核心是供需关系,衡量标准为是否切实解决了社会问题

3.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

程序正义包括法定诉讼程序、合法性、正确性、可预测性、完整性和文明、透明性和民主责任制、比例性和公平竞争、公平性和平等的权利。其中,法定诉讼程序和合法性分别指治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操作、无违规程序治理、内容及方式得到法律明文确立;正确性及可预测性表现为程序合理而正确且下一步程序可预测且符合逻辑;完整性和文明指程序善始善终,不存在不符合社会文明的程序与过程;透明性和民主责任制指决策过程透明、公开,治理的每一步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比例性和公平竞争指程序中各方按比例决策及投票,竞争环境公平且不存在暗箱操作;公平性和平等的权利指各方利益主体地位、权利等平等,不存在明显差异。

4.恢复(resilience)

恢复包括动态稳定性、自我调节、可持续性、可接受性、多样性的融合。其中,动态稳定性要求在一定时期内治理模式与结构稳定且可操作;自我调节指治理模式根据外界环境变化而发生自我调整与优化;可持续性要求在一定长时间内产生良性效益不断运转;可接受性要求系统符合各方利益主体及社会等多元因素的发展要求,避免与现状条件格格不入;多样性的融合要求治理中元素多样、方式方法灵活且符合现状要求。

5.平衡(counterbalance)

平衡包括抗衡势力与责任性、检查与平衡、监督、控制。其中,抗衡势力与责任性要求治理过程不存在明显主导势力,整个系统相互制约且各方承担责任;检查与平衡指力量平衡与相互纠错;监督指内部相互监督且同步受外界监督;控制是指系统成员在一定责权范围内可以控制结果与决策,且外界监督力量亦具有系统控制权。

治理的内涵、模式及价值研究是西方治理研究的重要部分。一方面,其作为基础理论研究为案例实证及理论深化划分了学科边界并构建跨学科的理论框架;另一方面,国外部分学者在治理其他领域研究也进行了相关探索。如Rosol研究城市绿色空间治理中的公民参与,发现柏林对于高度自发组织项目具有较高的政治认可和参与热情,其作为新自由主义的表达形式与变化中的公众参与形式相适应[21]。Hudalah和Firman等以非正式制度因素为工具,分析印尼大都市区治理模式的形成原因[22]。Pemberton和Morphet以英格兰治理尺度重构为例,探讨如何利用过渡政策,在治理模式上践行欧盟框架下的治理规范[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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