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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审判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老年审判是指人民法院运用特定的审判程序,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婚姻家庭、损害赔偿等传统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过程。“涉老年人案件”中,婚姻家庭类案件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因此,老年审判特别程序在庭审阶段,应当依法对老年当事人采取相应的倾斜保护措施。同时,老年审判特别程序还应规定判后回访制度,用温情的方式促使案件得到切实履行。

老年审判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老年审判是指人民法院运用特定的审判程序,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婚姻家庭、损害赔偿等传统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过程。由于涉诉老年人在诉讼行为能力上实际存在的局限性,为周全地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特别是合法诉讼权益,不少地方法院设立了老年民事法庭,专门受理涉老民事案件,取得了不俗的成效。但是仍存在一些带有制度性、机制性的瓶颈问题需要破解。有鉴于此,笔者提出创建和完善老年审判特殊程序的构想。作为民事程序的一个特别子程序,老年审判程序的构建和完善应当在原有的法律框架下进行探讨。对于制定老年审判特别程序的体例问题,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规定,对老年审判特别程序予以专章规定。同时规定,老年审判程序中未详尽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在笔者看来,立足于老年人生理、心理的特点以及上海的实情,将老年审判程序从以下三个环节上着力予以构建。

(一)审前引导程序

为了便利老年人起诉,应当在老年审判特别程序中设立专门的审前引导程序,内容包括:优先受理制度、特别诉讼指导和调解前置程序等等。

1.优先受理制度

所谓优先受理,就是指设置“涉老年人案件”受理的快速通道,对于老年人的起诉优先接待;凡是老年人的来信,优先答复。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或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案件,及时向老年人讲明原因和理由,同时向他们指导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式。另外还应规定,对70周岁以上或行动不便不能到法院参加诉讼的老年当事人采取上门受理的方式,方便老年当事人参加诉讼。优先受理原则是“司法为民”精神和人民法院便利诉讼原则的生动体现。

2.特别诉讼指导

特别诉讼指导,类似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释明权的概念,但又不完全相同。释明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官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不清楚、不充分、不适当甚至没有提出相应证据的情况下,通过发问、告知等口头方式令当事人对事实、证据等的陈述加以完整、清楚、明确。从定义上看,释明权的行使具有特定条件,对释明权的行使方式、行使目的也有所限制。但老年审判特别程序中要求的特别诉讼指导在运用上更具有主动性,更具有职权主义色彩,在行使的方式上也呈现多样性、随意性,体现了对老年当事人的倾斜保护。同时,特别诉讼指导可以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甚至可以提前介人。也就是说,可以在起诉前,甚至在为老年人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时,对老年人进行诉讼指导,为权利受到侵害的老年人出谋划策,引导他们寻求司法救济。(www.xing528.com)

3.调解前置程序

一般而言,老年当事人对情理观念的接受程度远远超过他们对法律的理解程度。“涉老年人案件”中,婚姻家庭类案件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老年当事人面对的对方当事人大多是家庭成员、近亲属或者是邻居,如果是就事论事强行判决,可能会伤及双方当事人的感情,使得老年人失去与亲人、邻里和谐相处的环境。因此,老年审判相对于一般的民事审判而言,更应注重情理法的交融,并促进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亲情,在互谅互让的气氛中合情合理地解决纠纷。因而,老年审判特别程序的构建必须将调解置于更为突出和重要的位置,并对调解程序做出特殊规定。一般规定,诉讼调解程序的启动权操于双方当事人之手,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的,调解程序无法启动。这也是各国历史上的惯例。近年来,为了缓解法院的案件负担,各国对此原则已经有所修订和调整。许多国家法律规定,一定范围内的纠纷,在诉讼开始之前必先经过调解程序或者仲裁程序,否则不予受理。在调解方面,我国虽然没有类似的立法,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若干规定》”)对适用先行调解的案件作了列举。参照现行《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的相关内容和精神,老年审判特别程序也应当规定先行调解,并且将调解作为进行案件审理的前置程序,即“涉老年人案件”必须先进行调解,才能进人实质性审理阶段。此外,“涉老年人案件”的调解应当强调法与理、情与法并重,在调解时应尽量营造一种轻松、和谐的气氛,使得涉老年人纠纷通过双方的互谅互让而最终得以解决。

(二)开庭审理程序

在开庭审理程序阶段,老年审判特别程序应当突出法庭审理程序的简化,即不拘泥于原有的庭审对诉讼权利告知、事实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各个阶段的划分。例如,案件要求以一次庭审审结,对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适当减少辩论次数,并要求当事人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论等。当然,老年审判特别程序所要求的程序的简化并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简易程序。例如,《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但老年审判特别程序恰恰相反,法官应当尽可能多地对老年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对除回避之外的,重要的诉讼事项,如自认、举证责任等进行必要的解释与说明。因此,老年审判特别程序要求,在庭审中应当加强法官对庭审驾驭的主导作用,使法官在“涉老年人案件”的庭审中掌握了实质上的诉讼指挥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诉讼的职权主义倾向,以体现对老年当事人的特别保护。此外,由于老年人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社会活动能力的限制,在诉讼中往往处于劣势的地位。因此,老年审判特别程序在庭审阶段,应当依法对老年当事人采取相应的倾斜保护措施。例如,可以规定,在老年人被侵权并举证困难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可以依职权收集证据,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老年当事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后,因缺乏证据依法难以胜诉的案件,应当争取案外、案中多方调解,尽量为老年人争取利益,挽回损失。

(三)审后保障程序

一般而言,审判和执行是分离的。但为了使老年人的实体权利尽早得到实现,老年审判特别程序要加强对老年人审后保障程序的设定,使“涉老年人案件”的当事人能真正体会到“案了事了”。例如,对于能立即履行的案件,在庭审结束后应责成一方当事人当庭履行,确保执行迅速到位。同时,老年审判特别程序还应规定判后回访制度,用温情的方式促使案件得到切实履行。例如,及时了解裁判后老年当事人的实际生活状况及裁决内容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妥善解决。同时,还可以探索发布社区协助令,通过街道、居委会等社区力量来共同监督案件的执行,促使老年人应有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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