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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现有规范的完善目前,我国政府针对养老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新政,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改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同时,应当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更多地加入与农村养老保险有关的内容,加强基本规范的统一性。

完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的优化方案

(一)现有规范的完善

目前,我国政府针对养老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新政,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改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同时,国务院、民政部以及一些地方政府也发布了一系列条例、意见、办法来配合新政的施行。实际上,我国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之路尚处于起步阶段。首先,现有规范尤其是高位阶法律法规缺乏全面性和实用性,实践中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仍然得不到涵盖,故应当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与现实状况的衔接。例如,针对我国的老年人就医问题,除资金保障之外,另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是简化老年人就医程序,方便就医,但由于无法得到统一有效的上位法保障,各地政策及落实情况参差不齐,故虽然相关部门要求全国80%以上的医疗机构要在2018年开通老年人就医挂号等服务的绿色通道[16]老年人看病排队现象在某些城市仍然严重。为加快全国老年人就医便利化进程以及整体有效地解决老年人就医问题,建议将老年人就医程序简化的要求及“绿色通道”等基本方式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高位阶法律法规中,与“医疗保险”的规定相并列。其次,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仍多依靠国家政策与民政部门文件,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故诸多措施实行不力,重要问题无法解决且易受人为因素干扰。另外,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金额整体水平仍然过低。这些问题反映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陷,故需加快填补农村老年社会保障的制度空白,在健全农村养老保险法制体系方面需借鉴城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各项配套制度完善。同时,应当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更多地加入与农村养老保险有关的内容,加强基本规范的统一性。此外,还需进一步合理上调农村养老保险金额,缩小城乡差距。再次,在养老保险金分配上,离婚、丧偶的农村老妪和城市老年家庭妇女这类弱势群体应在确保整体公平的基础上得到相对多的重视,应提高这类人群的社会补助金额,减少老年人纯粹为了获得足够的养老资金而寻找新伴侣的现象。另外,对老年人来说,居有定所是他们能够安度晚年的基础,所以有关老年人住房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低位阶的配套规范应得到细化,减少口号式、形式化的规则。

(二)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促进居家养老

目前,我国大部分老年人仍习惯于居家养老,所以除了加强对养老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外,有关部门还应重视对社区养老等养老服务项目的建设。在该方面,最为高效的做法是充分利用社会、公民自身的力量。这一点在我国一些地区已有实践。例如,广东省广州市H街的“老年人支持网络”结合以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医院等为代表的“正式支持网络”和以慈善会等为代表的“非正式支持网络”,各尽其能,相互支持。一方面,由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活动来筹集资金以及招募、管理志愿者,同时弥补体制内供给对象覆盖不全面的缺陷;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政策协调、规范监督以及硬件供给。[17]此外,我国南京市和哈尔滨市等多地开展的“时间银行”活动由社区牵头并提供平台,将帮助老年人和自己未来的养老相联系,以人性化方式鼓励社区居民互助互惠,有效促进居家养老的实现。[18]另外,我国一些地区的民政部门、社区与当地电信公司合作,为孤寡、空巢老人安装“平安钟”,使其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得到及时救助。[19]这些实践的成功之处在于政府和社会、公民个人的有效合作,既能有效照顾、帮扶老年人,又缓解了由单方力量全权负责可能导致的负荷过重、措施不周全等问题。这些做法仅为地域性的成功探索且多存在于东部较为发达城市,而我国不同地区的居家养老措施仍存在较大差异,故这些做法应在被不断完善的同时尽快在其他地区得到因地制宜的改良和推广。(www.xing528.com)

(三)保持老年人与社会的联系

有关老年人的社会交往、再次学习以及重回社会的平台的规范化建设也不可或缺,因为继续与社会联系可以防止老年人一退休就被完全困在家庭中,这有助于减轻他们的落寞感和孤独感,同时转移他们的注意力,不会急于寻找新的伴侣。因此,有关部门须加强对各地综合性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评估监管,且依然应当加强和社会力量的合作。另外,有关部门还须对老年人服务网站进行监管,确保信息准确和安全,防止老年人被误导、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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