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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热点问题违章建筑补偿法理分析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享有占有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房地产法热点问题违章建筑补偿法理分析

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在房地产征收、拆迁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如何处理违章建筑的问题。实践中大量存在违章建筑不仅妨碍了房地产的正常发展,也扰乱了正常房地产市场秩序,给房地产业的发展带来了极大困扰。为解决此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采用一刀切方式,明确规定对违章建筑不予补偿[34]。有了法律法规,为实践工作提供了执行标准,有力推动了对房屋的征收与拆迁,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但也带来了一定负面效应,如被拆迁人拒绝拆迁,暴力拆迁等,这些负面影响严重阻碍了征收、拆迁工作,也影响了社会和谐、安全稳定。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检讨,改变对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制度,应根据实践中具体情况,对违章建筑进行分类,对一些违章建筑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偿,有助于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推进,也有利于社会稳定与和谐。

(一)补偿是征收制度的必然内容

在房地产征收中,应注意区分拆除违章建筑和征收中违章建筑的处理这两个问题,要避免“出现以拆除违章建筑为由代替拆迁的做法”[35]。征收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行政行为,房地产征收只是征收行为的一种,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个人的房地产,例如,道路建设、公共停车场建设、城市绿化等。征收具有正当性与补偿性固有属性。征收的正当性来源于国家征收的目的在于公共利益需要,因公共利益而征用个人财产,因此公共利益就具有永恒的正当性。征收具有补偿性,是因为国家征收必然会给个人利益带来损害,而对个人损害进行合理补偿是公平、公正现代社会文明理念的应有体现。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享有占有利益(www.xing528.com)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此规定一出,即引起广泛关注争议,对于违章建筑人是否享有合法利益,学界也一直在探讨,学者们观点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学者认为违章建筑人不享有私法上的权利[36];有的学者认为违章建筑人享有建筑材料动产所有权[37];有的学者认为其享有瑕疵不动产所有权[38]。如果违章建筑人不享有私法上的权利,那么违章建筑人就无法主张权利,这将无法约束对违章建筑的非法拆迁行为,这是不符合实际的。建筑材料在违章建筑建成后即失去其独立性,即成为不动产违章建筑的一部分,无法再对其进行独立保护,而当违章建筑拆除后,建筑材料恢复独立性,但违章建筑已经不复存在了,因此,违章建筑人享有对建筑材料的动产所有权论也站不住脚。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以合法为前提”;《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违章建筑既然违法,就肯定没有履行登记等相应法律程序,那么违章建筑人享有不动产所有权也就不会成立,因为“不自由或者不完全的所有权,就不是所有权。”[39]故某些学者的瑕疵所有权观点,“就是对所有权概念的严重曲解,所有权是一种全面的概括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一种统一的支配力,并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各项权能的简单的量的相加。”[40]上述学者观点虽然各有偏颇之处,但他们普遍都承认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享有某些合法利益,都主张要对违章建筑人的这些利益进行保护。那么,到底应如何对这些违章建筑人的相应合法利益进行有效保护呢?笔者认为,基于占有利益对违章建筑所有人进行保护是符合法理逻辑的,也是符合现实实际情况的。

占有是对物的占领、控制,是指对物有事实上管领力。占有制度对于非基于所有权的占有物实施保护,有利于维护财产秩序,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定。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超出许可证范围建设,对城市规划、建筑市场秩序等公法利益和相邻权等私法利益造成影响的建筑。《物权法》第13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违章建筑因为不是“合法建造”,所以行为人不能以原始取得方式在违章建筑上设立所有权。但违章建筑占有人的利益并非不受任何法律保护,行为人虽然对违章建筑没有所有权,但对违章建筑享有法律保护的占有利益,即行为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外,建筑人对建筑物可以自己占有与一定的使用,禁止他人侵犯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如果社会中,人人都以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而对违章建筑任意侵占或破坏,其行为所侵害的已经不是违章建筑而是安宁的社会秩序。因此,《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综合上述两点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房地产征收中要谨慎对待违章建筑的拆迁问题。不能简单地对违章建筑一拆了之,要重视与保护违章建筑占有者的占有利益,针对不同情况对其给予适当的补偿,以维护公民合法的利益诉求与正常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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