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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权与住房保障的关系能为您带来哪些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住房权是社会保障权的重要内容,是指“社会成员具有住有所居和逐步改善住房条件的权利。”住房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住有所居的基本权利保障,这是较低层次的权利保障需求;二是住房改善的权利保障,这是较高层次的权利保障寻求。为了维持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每个人的生存和尊严,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住房权利的实现。

住房权与住房保障的关系能为您带来哪些研究成果?

住房是个人生活的必需品,“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1]人类产生之后即产生住的问题,并且对住的要求不断提高,因此,住房问题也就成了与人类相伴而生的社会性问题,也是任何社会和国家都不可忽略的问题,也是一个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衡量标准。住房问题在国内国外、历朝历代都一直是牵动敏感神经的社会关注性问题,我国很早的时候就提出“安居”乃“立业”之根本,再有人流离失所之际,白居易即喊出“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社会良知。

最早住房问题的解决主要依靠自身能力、集体的扶持和众人的帮助,此种方式目前仍是农村中广大农民住房问题解决的主要方式。农民通过取得一定的宅基地使用权,自己出资、出力,大家帮助,某些地方的集体组织会给予一定的资助,建造房屋自己居住。此种方式在广大农村中应用比较广泛,也有效地解决了农民的住房问题,在有些农村村民的住房甚至实现了大面积、别墅化,因此农村的基本居住的问题已经解决。当然在有些农村居住条件还存在提高和改善问题。在目前房价高企的时代,有些人提出“个人合资建房”,在有的地方甚至已经付诸实践,以应对高房价,获得住房,这实质上是向个人建房时代的回归。在自己建房的基础上,后来逐渐产生了通过交换,房屋购买来实现居住的市场化手段,尤其是随着城市的发展,大量人口进入城市,产生了专业的房屋建设机构,通过市场购买住房实现居住也就成了城市住房解决的主要手段。“当一个古老的文明国家从工场手工业和小生产向大工业过渡,并且这个过渡还由于情况极其顺利而加速的时期,多半也就是‘住宅缺乏’的时期。一方面,大批农村工人突然被吸引到工业中心的大城市里来;另一方面,这些旧城市的布局已经不适合新的大工业的条件和与此相应的交通;街道在加宽,新的街道在开辟,铁路铺到市里。……于是就突然出现了工人以及以工人为主的小商人和小手工业者的住宅缺乏现象。”[2]用市场手段解决住房问题的确取得了极大成效,但偏重于房屋自有的住房政策,将大多数社会成员推入房地产市场,鼓励社会成员买房,却导致了房地产过度市场化。同时,由于投机性买房和炒房现象的存在,助推房价不断飙升,不仅城市低收入群体买不起住房,而且中等收入者大多也是望“房”兴叹。中国目前各大城市的房价与收入比指数严重超出了居民的可承受能力,据中国社会科学院《2010年经济蓝皮书》披露,我国2009年城市居民房价收入比高达8.3倍,大大超出合理承受的范围,85%的家庭无力买房。[3]无力买房的人迫切需要政府通过一定的补贴资助,提供廉租房的手段,帮助解决住房,于是关于住房权实现的基本权利问题就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所谓基本权利,不过是人在国家和社会中居于主体地位、享有人的尊严所需要的生存条件的法律表达。”[4]社会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重要内容,“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主要是要求国家对其物质和文化生活积极促成以及提供相应服务的权利,是人权体系的重要内容。”[5]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一次对社会权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并且率先将其司法化。二战后,对公民社会权的研究与现实保护快速发展,许多国家将其提升到宪法制度层面上,开始以实际立法实现、保障公民的义务教育、社会救助、健康保障、住房、医疗等社会权利。从权利的派生关系来看,基本权利派生出宪法权利,宪法权利又能派生法律权利。社会权作为基本权利能够派生出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环境权等宪法权利,每一种宪法权利又派生出法律权利,其中社会保障权即派生出社会保险权、社会福利权、社会救济权、社会优抚安置权等。住房权是社会保障权的重要内容,是指“社会成员具有住有所居和逐步改善住房条件的权利。”[6]本书提到的“居者有其屋”的本质就是保障人们的住房权。住房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住有所居的基本权利保障,这是较低层次的权利保障需求;二是住房改善的权利保障,这是较高层次的权利保障寻求。衣、食、住、行是人们生存的最基本条件,自从我国实行住房改革后,城市居民的住房来源绝大部分依靠市场来解决,由于市场失灵,分配不公等原因,导致城市中低收入阶层面临“住房难”问题。为了维持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每个人的生存和尊严,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住房权利的实现。(www.xing528.com)

维护居民基本住房权利,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实现居住权利是政府理应担负的职责,是一个政府实现平等正义的实现途径之一。“平等乃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型概念。它所指的对象可以是政治参与权利、收入分配制度,也可以是不得势的群体的社会地位与法律地位。其范围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以及人类基本需要的平等。”[7]这里的平等在本书中特指住房公平。“在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上,个人是国家的基石,如何保障个人权利的最大实现就构成了国家制定一切政策的前提和出发点,一切为了人民的权利应当是国家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根本标志。”[8]住房权是居民的权利,对于国家来说则是一项义务,因此,政府应在保证公民基本住房需求满足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实行差异化的住房政策,保障公民住房权的实现。对于有能力购房的人实行市场化的住房政策,鼓励个人住房,并提供个性化的住房市场供给机制,满足其购房需求;对于无力购房的城市低收入者、生活无着者、进城务工人员以及新就业人员,应制定完善的住房保障政策,以实现其住房基本权利,维护人的基本生存与尊严,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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