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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张文中无罪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7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提审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一案。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同时改判原审同案被告人张某春、原审同案被告单位物美集团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最高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张文中无罪

2002年,张文中获悉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以下简称“国旅总社”)欲转让所持有的5000万股泰康公司股份,即通过国旅总社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赵某向国旅总社负责人明确表达了原审被告单位物美集团收购该股份的意向。

张文中请赵某提供帮助,并表示事成后不会亏待赵某。物美集团与国旅总社经多次谈判就收购股份达成一致。2002年6月26日,物美集团以其关联公司和康友联公司的名义与国旅总社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张文中的安排,2003年1月至2004年2月间,张某春通过物美集团的关联公司卡斯特经济评价中心以报销费用的方式分三次向赵某支付了30万元。

2002年,粤财公司为缓解经营困难,决定转让所持有的5000万股泰康公司股份。泰康公司董事长陈某某将这一信息告知张文中并建议其收购,张文中表示同意。为促成股权转让,陈某某向粤财公司总经理梁某提出,股权转让后给梁某某500万元好处费,并向张文中提出此要求,张文中表示接受。

梁某的校友李某某(广州市华艺广告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华艺文化有限公司董事长)应陈某某、张文中要求,为帮助物美集团收购股份,也找梁某做工作。之后,物美集团提出以每股1.35元的价格收购粤财公司持有的泰康公司股份,梁某没有同意。经梁某提议,粤财公司按规定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挂牌价为每股1.45元。在无人摘牌的情况下,粤财公司与物美集团经多次谈判,最终以每股1.4元的价格达成一致。

2003年3月20日,物美集团以其关联公司华美公司的名义与粤财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数月后,李某某在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陈某某向张文中索要500万元。张文中应陈某某的要求,安排张某春将500万元汇至李某某的公司账户。梁某事后得知,明确表示与其无关,并拒绝接受该笔款项,该款一直被李某某的公司占有。

2008年10月9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宣判后,张文中提出上诉。(www.xing528.com)

2009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张文中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和诈骗罪的定罪部分;认定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与其所犯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013年2月,刑满释放后,张文中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服刑期间张文中获两次减刑。2015年12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张文中申诉。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7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提审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一案。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同时改判原审同案被告人张某春、原审同案被告单位物美集团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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