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盗领微信抗疫专属红包的刑法分析

盗领微信抗疫专属红包的刑法分析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疫情属于非常时期,自然应有非常之策,基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下从严从重的刑事政策背景,出于保护群众抗疫热情,从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与保障来自社会的抗疫款物的需要,有必要利用刑法对盗领微信群抗疫善款红包的行为进行规制。不可否认,在多数情况下,盗领微信群内“专属红包”行为的涉案数额相对较小,这对利用刑法规制此类行为增加了难度。

盗领微信抗疫专属红包的刑法分析

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疫情,在这一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背景之下,社会的正常秩序与有效治理受到挑战,危害防控秩序的犯罪行为大量发生。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可能出现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意见》,强调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应对此类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刑事政策既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要遵循特殊时期的特殊原则,即在充分保障人权的基础上,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犯罪行为依法从重、从快处理。[8]《意见》所体现出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刑事政策,成为我们讨论盗领抗疫善款“专属红包”行为的重要背景。

疫情暴发初期,新冠肺炎造成了人员感染、伤亡,对武汉等多地的医疗系统、经济社会运行造成巨大压力,许多地区陷入医疗等相关物资高度紧张,人员严重不足的困境。在抗击疫情的过程中,广大同胞充分发挥“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集体主义精神,从各平台、各渠道进行捐款捐物,其中,通过组建微信群聊,自发筹集抗疫善款的组织与个人不在少数。他们大多通过成员间的人际网组建微信群聊开展筹款活动,时常由于非微信好友间转账的不便,选择在微信群内以发送红包并由指定受领人统一接受的形式进行捐款。在这一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进入筹款群聊,并在盗领群内“专属红包”后立即退出。相较于一般盗领行为,这种行为极大地打击了群众的抗疫热情,不仅对受害人造成了实际的财产损失,妨害了抗疫善款的筹集与疫情防控的正常开展,也造成了相当恶劣的社会影响。我们不难发现,相较于一般的盗领行为,盗领抗疫善款“专属红包”的行为往往具有明显的预谋,且在行为与对象性质上反映出较大的主观恶性。同时,该行为往往难以通过熟人间的内部协商解决,回旋余地极为有限,社会危害性更为显著。疫情属于非常时期,自然应有非常之策,基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下从严从重的刑事政策背景,出于保护群众抗疫热情,从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与保障来自社会的抗疫款物的需要,有必要利用刑法对盗领微信群抗疫善款红包的行为进行规制。

以身边发生的真实案件为例,在疫情艰难时期,某地师生组织抗疫捐款活动,通过群成员在微信朋友圈发出群二维码的方式,吸引以学生为主体的社会爱心人士进群,并通过群红包的方式筹集部分善款。在这一过程中,不法分子借口参与抗疫捐款活动进入群聊,在盗领“专属红包”后退出群聊,据相关负责人员核实,盗领的红包数额近千元。刑法上认定盗领微信红包行为的性质,其关键在于对盗窃、侵占与抢夺的区分,这需要我们明确盗领微信“专属红包”行为的犯罪对象。在上文民法层面的分析中就已提到,微信红包内的金额体现为银行对财付通公司的债务,以及相应的,财付通公司对发出人的债务,本质上属于《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性利益。关于盗窃罪的对象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则一直存在争议。我国《刑法》在侵犯财产罪部分大多采用简单罪状,没有明确表明除财产外的财产性利益是否是该类犯罪的对象。即便支持侵犯财产罪的对象可以包括财产性利益的学者,也有否认盗窃罪的对象可以包含财产性利益的。因为盗窃罪的表现形式是破坏他人的占有、建立新占有,在这个过程中,财物对象具有可转移性,占有的转换较为明显,而财产性利益的转移不具有这样的及时性。德日刑法大多通过专有罪名来规制盗窃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他们在狭义上使用财物的概念,并将盗窃罪的对象仅限于财物(即狭义的财物),而不包含财产性利益。[9]他们的刑法中规定有利用计算机诈骗罪,该罪的实质是盗窃利益,可以将盗窃利益的行为纳入进去,这样也就可以将这类行为排除在盗窃罪的范围之外。[10]

将财产性利益纳入我国《刑法》盗窃罪的对象范围,是体系解释的要求、才能堵塞处罚漏洞。首先,诈骗罪、抢夺罪的对象都包含财产性利益,这些犯罪也没有在立法中明确表示其对象范围。盗窃罪与这些犯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罪,对财产性利益的其他侵犯可以被规制,以平和手段转移财产性利益的占有的盗窃行为更应当被规制。其次,盗窃罪的对象不都是有形的财物,水电气电信码号都是盗窃罪的对象,这是立法和司法解释明确的。财产性利益可以还原为财产,同样值得刑法保护,与上述对象有共通性。盗窃电信服务获取的就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再次,我国刑法立法中就未出现财产性利益的表达,通说都认为,从广义上使用财物概念,作为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对象的“财物”是包含财产性利益的。[11]也就是说,将财产性利益作为盗窃罪的对象,符合通常的理解,并未超出普通民众的预期可能。更不用说,在互联网多媒体技术、移动支付流行的当下,侵犯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变得更加简单普遍,应当被规制。所以,笔者赞成盗窃罪的对象包含财产性利益。

如前所述,微信红包“先到先得”的机制,使得所有群成员在客观上都能够对其进行领取,此时,红包内的财产性利益不处在被害人的紧密占有之中,盗领行为本身难以被评价为对物暴力的强夺行为,因而不应被认定为抢夺行为。[12]同时,基于“专属红包”排除“先到先得”机制的效力,参照先前关于待领取红包债权归属的论述,可以认为,只有在指定受领人领取红包时,债权的移转才告完成,因而在红包具有明确受领人的情形下,捐款人发出红包后,仍视为其占有红包中的款项,行为人通过点击领取行为取得了对被害人债权的实际控制,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盗窃财产性利益的情形,且已经既遂。

至于这类行为为何不构成侵占罪,是因为侵占罪的本质是变自己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前提是行为时财物是归行为人占有的。而捐款人发出微信红包时,只要没有他人领取,该财产性利益仍推定为捐款人占有,不存在行为人占有的问题;该红包虽然处于一个开放群中,看似任何群成员都可以领取,但实际上该专属红包有明确指向,不属于无主物,不符合侵占罪的特征。(www.xing528.com)

不可否认,在多数情况下,盗领微信群内“专属红包”行为的涉案数额相对较小,这对利用刑法规制此类行为增加了难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300000万元至50000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此规定,一般的一次性盗窃微信红包的行为,由于平台本身的设置限制,尚不构成盗窃罪。

该解释第2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该条规定是对一些特定情况的盗窃行为及针对特定对象的盗窃的专门规定,综合考虑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只有降低数额的认定,才能做到罚当其罪。

新冠肺炎疫情是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在疫情期间,即便是自发组织的线上捐款,也属于特事特办,该笔款项的使用也要与其明确的目的相符。盗领这类款项,会极大影响组织者的工作效果和热情,侵犯他人的财产。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到全国甚至全球,网络空间没有边界,网络筹款又专用于疫情救济及医疗物资采购,将盗领专属红包可以解释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降低数额入罪标准,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符合特殊时期刑事政策的要求。

当然,这里的问题涉及司法解释与立法规定的紧张关系如何协调的问题。对于普通的盗窃罪,立法规定的入罪标准就是“数额较大”,没允许在数额较大以下另定数额。司法解释突破了这一规定,实际上设定了“数额+情节”综合考虑的立法模式,这就相当于司法解释直接进行了新立法。现实司法实务实际上都依赖于司法解释,如此明确的司法解释固然给实务带来了便利,但的确存在着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比较务实的做法是,司法机关办案仍应遵循司法解释,存在的法律漏洞留待修法时解决。

为了进一步贯彻《意见》指导下的刑事政策,打击疫情期间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广大热心群众投身抗疫的热情与积极性,在疫情期间,针对盗领微信群抗疫善款红包这一特定行为,各地可以结合司法解释,综合判断盗窃行为的严重性。事实上,盗窃等侵犯财产罪也并非单纯以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也明文规定了“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在许多场合,即使不适用计算数额,也可以按情节处理。[13]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毒品的案件,就不计算数额,而是直接按情节处理。[14]在疫情期间,处理盗领微信群抗疫善款红包的行为,也可以参考与借鉴上述逻辑,具体而言,对于存在明确的犯罪预谋、以盗窃的故意进入群聊、盗领捐款红包后拒绝返还、立即退出群聊等主观恶性较为显著,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即使数额尚未达到一般盗窃罪既遂标准的情形,也应当受到刑法的谴责,并在量刑上给予相应的处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