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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规:贷款法律关系及违约责任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银行和企业之间因订立贷款合同这一法律事实而在两者之间发生了贷款合同之债的法律关系。如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金融法规:贷款法律关系及违约责任

银企借贷的法律关系是指银行和企业之间在货币资金的贷放、使用和偿还过程中所发生的一系列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贷款法律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合同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合同之债。银行和企业之间因订立贷款合同这一法律事实而在两者之间发生了贷款合同之债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互享权利,互负债务,互为权利义务人。

(一)贷款法律关系的主体

银企借贷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两方主体,一方为贷出货币资金的主体,即银行;另一方为接受贷款的主体,即企业。我国《贷款通则》对这两类主体的条件都有具体的规定。

(二)贷款法律关系的客体

贷款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客体是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既可以是人民币资金,也可以是外币资金。(www.xing528.com)

(三)贷款法律关系的内容

贷款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的是贷款法律关系主体在贷款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贷出资金的一方,银行负有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量地向借贷一方提供所约定币种货币资金的义务,相对一方的借款企业则享有要求银行及时足量交付所约定币种资金的权利;在贷款资金的使用过程中,贷出方银行享有随时监督受贷方是否按照贷款合同所约定的用途使用该笔贷款的权利,而相应的贷款企业此时则负有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该笔贷款并接受对方监督的义务;在贷款返还阶段,银行享有要求企业按时足量地返还贷款合同所约定的相应币种贷款本息的权利,而企业则负有按时足量返还所贷资金本息的义务。

此外,贷款合同的双方除了享有并负有上述的权利与义务之外,还享有(负有)其他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如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所以,银企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对方假借订立贷款合同进行恶意磋商而损失对方的利益;或在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或欺骗对方,由于这些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如在合同的履行阶段,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在银行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放款: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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