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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活动要遵循的原则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贷款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贷款活动要遵循的原则

(一)贷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贷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属于民事主体,所有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所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双方,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均应遵循这样的准则民法的平等原则是当今商品经济规律的属性,是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上,都把平等原则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商品关系的基本方针。

但在实践中,贷款活动中的资金贷出方——银行的经济实力往往强于交易对方,因此很有可能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损害交易相对人一方的利益。特别是贷款合同一般都是由银行预先制订好的格式合同,交易相对方只能在签字与不签字中做出选择,没有协商的余地,所以交易相对方借款企业的利益很有可能受到格式合同的损害。

我国《合同法》中设计的有专门的条文来规制格式合同:①格式条款提供人的提请注意义务。《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也就是说,银行在预先拟定贷款合同时,应当力求公平,如果在贷款合同中规定有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的,应当向借款企业尽到提醒和说明的义务。②格式合同的无效情形。《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作为贷款合同的格式合同条款中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使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以及《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统统归于无效。③格式条款歧义时的解释。《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则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贷款合同自愿原则

银企借贷作为一种合同行为,应当遵循合同的自愿原则。

具体言之:①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缔约,即根据本人的需要和意愿而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由于合同系通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而成立,故而缔约自由又可区分为要约自由和承诺自由。前者是指自己决定是否向他人发出要约,后者是指是否接受他人的要约而成立合同。②自愿选择缔约相对人,即当事人有权决定选择何人作为交易伙伴,决定与何人缔结合同,任何人均不负有必须与特定人缔约的义务。一般情况下,缔约自由同时也就包括了选择相对人的自由,没有缔约自由也就意味着没有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自主决定合同内容,即就具体的交易内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合同风险的负担、违约责任的确定、发生纠纷时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与交易密切相关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都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即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完毕以前的任何时间内,当事人都有权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这种自由表明,虽然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当事人仍然有权控制合同成立后的整个发展过程。

(三)贷款合同公平原则(www.xing528.com)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平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对任何经营者都只能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平合理的对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一致。贷款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各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应当均衡,不能一方明显得益而另一方明显受损;交易过程中风险应当在合同各方当事人间得到公平合理的分担;客观合理地规定合同免责条款和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条款。

(四)贷款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合同各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具体而言:①订立合同时的先契约义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明确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类型,即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及其他未尽的行为类型以兜底条款来概括,即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②保密义务。《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③履行过程中的通知、协助等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须承担通知、协助等义务;④后合同义务。《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五)贷款合同遵循合法原则

贷款合同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此处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此处的行政法规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此处的规章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贷款合同的内容须遵守以上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才能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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