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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条件及交易申请流程解读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境内,关于股票上市的条件,目前主要由《证券法》第五十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予以规定。公开发行的股票若达不到这一要求,则不能上市。也就是说,目前是由证券交易所独立自主地依法行使股票上市的审核权。3.签订上市协议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发行人应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以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股票上市条件及交易申请流程解读

(一)股票上市概述

1.股票上市的意义

股票上市,是指已经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过程。某只股票一旦获准上市,这只股票就称为上市股票,发行股票的公司就称为上市公司。其实,股票上市就是股票获得了一个在公开的交易平台(即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的机会。由此可见,股票上市仍属于股票交易范畴,故股票上市常常被称为上市交易。但需要注意的是,股票上市并不完全等同于股票交易,股票交易泛指让渡和转让股票的行为和过程,股票交易除了上市交易这种常见的场内交易形式外,还包括在其他交易场所的场外交易

2.股票上市与股票发行的关系

股票上市与股票发行作为两个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既存在着密切联系,也存在着很大区别。股票发行是股票上市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依法发行的股票才能获得上市交易的资格,没有股票发行就不可能有股票的上市交易。股票上市交易则为股票发行提供了广阔的融资平台。

(二)股票上市的条件

鉴于股票上市本质上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再加上各国对股票上市所采取的审核制度的不同,世界各地关于股票上市的条件并不完全一致。在我国境内,关于股票上市的条件,目前主要由《证券法》第五十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予以规定。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目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股本总额需达到5 000万元,在深圳创业板上市需达到3 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这一条件是对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数和股权分布情况的要求。公开发行的股票若达不到这一要求,则不能上市。上市之后若不再符合这一要求,必须暂停上市,严重时终止上市。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除了上述证券法明确规定上市条件外,《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还授权证券交易所可以对上市条件做出更高的要求。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均已分别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分别就股票在本所上市做出了特殊规定。譬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5.1.1条第3项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本所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能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因此,在商事实践中,一家公司若要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就必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三)股票上市的程序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1.提出上市申请

首先是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发行人提出股票上市申请,这是启动股票上市程序的先决条件。股票上市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至于去哪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自由决定。公司到哪个证券交易所上市就向哪个证券所递交上市申请。《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申请股票上市交易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①上市报告书;②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③公司章程;④公司营业执照;⑤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⑥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⑧股票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由于申请股票上市时必须提交法律意见书、上市保荐书等材料,再加上我国目前股票公开发行后紧接着就是上市,因此,在实践中,在递交上市申请前的股票公开发行阶段,公司就已经聘请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并出具财务会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等。简言之,股票公开发行与股票上市交易在我国目前是连动进行的,实践中通常是同时着手进行的。

2.证券交易所审核(www.xing528.com)

股票上市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决定,这是我国《证券法》2005年修改时的一大亮点。目前我国股票的公开发行与股票上市实行审核分离制度,中国证监会只负责股票公开发行的核准事宜,而股票上市则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决定。也就是说,目前是由证券交易所独立自主地依法行使股票上市的审核权。

证券交易所在收到发行人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后7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并通知发行人。出现特殊情况时,证券交易所可以暂缓做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证券交易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上市申请进行审议,做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做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我国《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条件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必备条件,具备这些条件,证券交易所并不保证发行人符合这些条件时,其上市申请一定能够获得同意。

3.签订上市协议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发行人应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以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此协议,上市股票获得在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资格,股票交易所应为其提供交易的设施和条件,发行人须向证券交易所缴纳相关费用。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证券交易所与任何上市公司所签上市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均应一致;确需与某些上市公司签署特殊条款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上市费用的项目和数额;②证券交易所为公司证券发行、上市所提供的技术服务;③要求公司指定专人负责证券事务;④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报告程序及回复交易所质询的具体规定;⑤股票停牌事宜;⑥协议双方违反上市协议的处理;⑦仲裁条款;⑧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在上市协议中明确的其他内容。

4.上市公告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于其股票上市前5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除此之外,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①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②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公告上述事项的目的,在于让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基本状况,进而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做出判断,有利于投资者准确判断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情况,当然也有利于社会的监督。

5.挂牌交易

发行人依法履行了上市公告义务后,其股票即可在股票交易所指定的日期挂牌交易,从而完成股票上市程序。挂牌交易是完成股票上市程序的最终标志。挂牌上市的股票称为上市股票,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就称为上市公司。

(四)上市资格的暂停与终止

1.暂停上市

暂停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暂时停止其股票上市资格的行为。暂停上市是基于特定原因而导致停止交易,并非上市资格的永久性剥夺,一旦暂停的原因消除,该股票仍可恢复上市。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譬如在主板上市的股份公司其股本总额不足5 00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其股本总额不足3 000万元。实践中这种情形比较少见。比较常见的情形是出现股权过于集中的情形,譬如公开发行的股份低于25%,这样就不再符合上市条件了,因此需要暂停上市,让其限期改正。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这是指从公司最近3年来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反映出公司资产一直处于净损失的状态,说明公司经营成果不佳;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在《证券法》规定的最低上市条件的基础上规定更高的上市要求,因此,当上市公司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时,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暂停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此外,为了更好地监管上市公司的行为,增加暂停上市制度的可操作性,证券交易所一般都明确规定了暂停上市的情形。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1.1条明确规定了10种暂停股票上市的情形。

由于暂停上市只是上市资格的暂时停止而非永久消灭,因此就存在一个与暂停上市相对应的恢复上市问题。所谓恢复上市,是指在法律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暂停上市的事由消除后,由上市公司提出申请,证券交易所决定恢复其股票继续上市交易。证券交易所同意恢复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均对恢复上市的条件和程序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2.终止上市

终止上市,也称为退市,是指上市公司出现法定事由时,由证券交易所决定取消其上市资格的行为。退市,意味着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的消灭,该公司的股票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了。与暂停上市不同,终止上市是指上市资格的永久消灭,而暂停上市还存在恢复上市的可能性。因此,上市公司退市后,如果后来仍想使其股票上市交易,则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股票上市。

我国《证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股票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③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3.1条明确规定了21种终止上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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