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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详解及其应用范围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投保的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一个人不能对其缺乏合法利益的保险标的投保任何保险。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合同,其本质上无异于赌博行为。保险利益规则与损失补偿规则有一定的联系。保险利益限定了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最大限额和被保险人损失补偿的最大范围,避免了被保险人的不当获利。保险利益一般包括财产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利益两类。

保险利益原则详解及其应用范围

(一)保险利益的意义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传统保险利益理论认为,保险利益具有以下三个意义:

第一,避免赌博行为。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投保的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一个人不能对其缺乏合法利益的保险标的投保任何保险。如果一个人对其投保的保险标的除了领取保险金的利益,别无其他任何合法利益,那么,他对该保险标的就没有保险利益。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合同,其本质上无异于赌博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须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区别于赌博行为的本质特征之一。保险和赌博虽然都是以小博大的射幸行为,但由于保险利益的特殊要求,保险与赌博分道扬镳,成为风险转移的合法行为,备受法律的呵护和政府的鼓励,而赌博却沦为制造风险的非法行为,受到道德的谴责和社会的诟病。

第二,减少道德风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果对保险标的缺乏保险利益,那么,其参加保险后将自恃有保险保障,而怠于对保险标的风险防范,甚至故意制造事故,骗取保险赔款。虽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的要求,不可能将其道德风险降低为零,但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道德风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安危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减少了其故意毁损保险标的的诱惑,降低了其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危险,使其不致因为参加保险而过分疏于对保险标的的风险防范,因为其通常不能从这种事故中获取更大的利益,除非夸大或虚构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三,限制损失补偿。保险利益规则与损失补偿规则有一定的联系。从本质上看,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参加保险的前提;从量上看,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可能获得保险保障的最大值。因此,保险利益与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有着内在的联系。就财产保险中的现有利益保险而言,保险价值就是保险利益的价值,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应当大于被保险人拥有的保险利益,即保险价值。缺乏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合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其超额部分因欠缺保险利益而不能获得保险补偿。如果说保险利益是法律对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的最高限额,那么,保险金额则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赔付的最高限额,实际损失则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付的最大限额。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利益不仅限制了投保人投保的金额,而且限制了被保险人获得损失补偿的金额。被保险人获得的损失补偿,在投保时不应大于保险利益;在理赔时不应大于保险金额和实际损失。保险利益限定了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最大限额和被保险人损失补偿的最大范围,避免了被保险人的不当获利。

(二)保险利益的要件

1.保险利益须为合法的利益(www.xing528.com)

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欲保障的利益应当是合法的利益,而不能是法律所否定的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利益应当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我们认为,所谓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既可以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各种权利,也可以是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并不否认的各种利益。已被法律明确否定的利益或违反公序良俗的利益,不具有可保性,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须为确定的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须已经确定或现在尚未确定但将来可以确定。现在不能确定,将来也无法确定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利益。现在已经确定的利益为现有利益,各种有形财产保险通常是对现有利益的保险。现在不能确定,但将来可以确定的利益,是期待利益。个人可以对其预期收入所具有的利益投保,但在任何情况下,对利润或收益的预期必须基于某种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确实具有的利益,如果被保险人仅仅期望会对某项财产具有利益则是不够的。责任保险是对被保险人未来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一期待利益的保险保障。

3.保险利益须为经济性利益

保险的目的在于以保险赔付的方式填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或满足被保险人经济上的需求。因此,保险利益须为经济上的利益,并以金钱能够计算者为限,至于其为现有利益抑或期待利益,积极利益抑或消极利益,均无不可。但无法以金钱衡量的非经济性的利益,如宗教上、道德上、情感上的利益,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因其无法用金钱加以补偿,所以不能成为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一般包括财产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利益两类。财产保险利益,即财产上的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其财产的潜在损失所具有的利益。这种利益源于一种合法的利害关系,即预期的风险事故对财产造成的损害,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任何对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的人都可以参加财产保险,获得保险保障。财产保险利益在保险实践中可以有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在保险理论上,则被归纳为财产上的现有利益、财产上的期待利益、财产上的责任利益及有效合同所生的利益四种。具体包括“所有权利益”“他物权利益”“合同利益”“责任利益”等。人身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一定的人身所享有的法律上可保的利益,包括“自己的人身”“父母、子女的人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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