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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处理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纪要》区分为两种情形进行处理:单笔转让合同无效的处理和打包转让合同无效的处理。单笔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原则处理。但如果整体“资产包”存在单笔或数笔不良债权的债务人为非国有企业的情形,无论符合无效事由的不良债权之债务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因难以将其实际剥离和单独处理,故亦应按照上述规则处理。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处理

在审判实务中,如果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已经分配的利益关系应如何处理,才能做到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体现一定的意思自治原则?《纪要》区分为两种情形进行处理:单笔转让合同无效的处理和打包转让合同无效的处理。

单笔转让合同无效的处理相对简单。单笔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原则处理。其中,受让人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的,根据民商审判实践长期以来遵循的无效合同处理规则,该赔偿损失数额应以受让人实际支付的价金之利息损失为限。

而打包转让合同无效的处理则要复杂得多。实践中常见情形是:整体“资产包”中仅有单笔或者数笔债权属于无效情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以整体“资产包”方式转让不良债权时,难以预见其中哪一笔债权可以完全收回;同时,“资产包”中有时仅一笔即可让受让人收回成本并盈利。因对于该情形如何处理,根据现有法律规则和民法学理梳理出一套准确判定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的界限标准并使其具备可操作性,相当困难。鉴于交易关键要素是盈亏情况,而最了解交易内部情况以及盈亏状况的人无疑是受让人,因此,《纪要》在权衡尊重私权处分和保护国家公益的基础上,采取一种尊重现实的处理办法,即在保持人民法院公权认定合同效力的基础上,赋予受让人以合同效力的选择权,即受让人可以根据其实际或可能盈亏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选择是否接受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效的后果。

具体而言,如果受让人选择合同全部无效,通常意味着其已经发生亏损或者将来盈利远景不佳,此种场合认定合同无效,既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精神,也与受让人的请求相契合。

如果受让人主张已履行或已清结部分有效,则意味着受让人可能通过已履行或清结部分回收了其全部成本并实现盈利或预期盈利,此种场合认定该部分有效,其他部分无效,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精神。应当注意到,在尊重受让人私权处置及其利益的同时,也要维护公权的评价地位,兼顾作为转让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权益,因此,在受让人选择部分有效即其已盈利的情形下,必须接受放弃其他无效部分的对价,如此基本实现了私权处分与公权评价、受让人利益与转让人利益之间的平衡。(www.xing528.com)

《纪要》中关于“受让人请求认定已履行或已清结部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尚未履行或尚未清结部分无效,并判令受让人将尚未履行部分或尚未清结部分返还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再向受让人返还相应价金”的规定,即是此种权衡之体现。

如果已经履行部分或者已清结部分属于《纪要》规定无效事由中(一)、(二)、(八)、(九)、(十)等依法应当认定绝对无效情形的,受让人不能主张选择该部分有效,而只能选择无此情形的其他部分有效,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整体“资产包”全部无效。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纪要》所谓债务人系指国有企业债务人,因此,《纪要》原则上不适用于债务人或担保人为非国有企业的此类纠纷。但如果整体“资产包”存在单笔或数笔不良债权的债务人为非国有企业的情形,无论符合无效事由的不良债权之债务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因难以将其实际剥离和单独处理,故亦应按照上述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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