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司法部官网(http://www.moj.gov.cn)也有相关信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卷一和试卷二,每份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份试卷总分为30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
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2018年全国共有60.4万人报考,有47.3万人参加第一阶段的考试,其中19.2万人获得通过。在19.2万人当中,有18万人参加了第二阶段考试,其中有12万人通过考试。2019年报名参考人数达到60.6万人。全年授予资格的有近11万。有人预测,未来3~5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会有太大的变化,是考证的机遇期。等到实务人员基本解决持证上岗问题之后,法律资格考试有可能增加难度和提高运用法律条文的能力,通过率可能会下降。
课后思考题
结合个人职业规划,谈谈希望从《法律实务》课程中收获的知识和提高的技能。(https://www.xing528.com)
【注释】
[1]“五院四系”,是新中国建立的五所政法院校以及四所大学的法律系的简称,“五院”是指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西南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前身)、华东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前身)、中南政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前身)、西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前身);“四系”分别是北京大学法律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律系,现在均已改为法学院。“五院四系”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中国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最高水平,堪称法学类院校中的泰山北斗。中国法学教育界曾有这样一种说法:只有从“五院四系”走出来的人,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科班生。这九所高校的法律科学在中国法学教育界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当今中国司法机关的骨干人员中,大多有“五院四系”的培养学习背景。当然,各校对应用型的理解和要求也不完全一致,请参见各院校法律专业的培养方案。
[2]“你丈夫这不好那不好为何你还跟他相处这么多年?”类似的话是法官或者不愿意离婚的对方经常向原告提出的问题。生活中的吵架拌嘴不一定就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明,居家过日子,哪有锅勺不碰锅沿的?
[3]见《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的通知》 (教高〔2004〕3号),该目录将公安大类68与法律大类69并列。
[4]该案是2016年4月14日发生在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的刑事案件。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在苏银霞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苏银霞的儿子于欢目睹其母受辱,从工厂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二名被害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于欢所犯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应当承担与犯罪结果相当的法律责任,鉴于本案系在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且被告人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经媒体公布后,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特别是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被告人于欢的防卫性质、出警警察失职渎职导致本案发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欢故意伤害案高度重视,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认为,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和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情节不全面,对于案件起因、双方矛盾激化过程和讨债人员的具体侵害行为,一审认定有遗漏;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对此均未予认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2017年6月23日,于欢案二审宣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5]2018年8月27日晚,在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龙哥(真实姓名刘海龙)因行车问题,与他人产生口角引发冲突,提刀追砍自行车车主于某某,却被反砍身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当时交通路口摄像头从不同角度记录了案件发生过程。刘海龙驾驶机动车违章与其他行人(于某某)发生争执,经他人劝说基本平息。司机刘海龙突然从车内抽出数尺长的钢刀追砍于某某。在行凶过程中,因凶器脱手掉地被于某某捡起,案件出现反转,最终刘海龙多处受伤当场死亡。警察到达现场后,将于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开展侦查工作。由于视频的广泛传播,引起网民对于某某的同情。特别是刘海龙自2001年以后多次因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被刑罚处罚的前科劣迹被起底以后,网民更加相信于某某在当时条件下的反抗是不得已的行为。最后司法认定的事实如下: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某某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某某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某某。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某某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某某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某某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某某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某某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出警民警(于某某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于某某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得出结论:于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某某案件。主要理由如下:①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某某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②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某某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某某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某某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某某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③于某某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某某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2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某某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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