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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职业道德:忠于法律,保密执业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过2015年、2017年两次修正,现行《公证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经过2011年修订,《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也将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明文规定为:第一,忠于法律,尽职履责。公证员应当珍惜职业荣誉,强化服务意识,勤勉敬业、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公证员职业道德:忠于法律,保密执业

在我国,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虽然不是诉讼活动,公证权的性质也存在争议,但公证员属于法律共同体,公证员需要受过法律专业训练、持证上岗是不争的事实。公证行为在预防纠纷、防范风险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为防止“公证不公”“公证不信”现象发生,早在2002年我国公证法尚未出台的时候,司法部、中国公证员协会先后制定了《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公证行业自律公约》《公证员惩戒规则》等部门规章和行业自律规范。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经过2015年、2017年两次修正,现行《公证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第23条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同时在2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②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③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④私自出具公证书;⑤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⑥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⑦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⑧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⑨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经过2011年修订,《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也将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明文规定为:

第一,忠于法律,尽职履责。公证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证员应当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维护公正、恪守诚信,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公证员应当依法办理公证事项,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公证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公证员应当自觉履行执业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更不得利用知悉的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制止。

第二,爱岗敬业,规范服务。公证员应当珍惜职业荣誉,强化服务意识,勤勉敬业、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代理人和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就权利和义务的真实意思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做出明确解释,避免形式上的简单告知。公证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平等、热情地对待当事人、代理人和参与人,要注重其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的差别,避免言行不慎使对方产生歧义。公证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公证事项,注重提高办证质量和效率,杜绝疏忽大意、敷衍塞责和延误办证的行为。公证员应当注重礼仪,做到着装规范、举止文明,维护职业形象。现场宣读公证词时,应当语言规范、吐字清晰,避免使用可能引起他人反感的语言表达方式。公证员如果发现已生效的公证文书存在问题或其他公证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公证员不得利用媒体或采用其他方式,对正在办理或已办结的公证事项发表不当评论,更不得发表有损公证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www.xing528.com)

第三,加强修养,提高素质。公证员应当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社会公德,倡导良好社会风尚。公证员应当道德高尚、诚实信用、谦虚谨慎,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公证员应当忠于职守、不徇私情、弘扬正义,自觉维护社会公平和公众利益。公证员应当热爱集体,团结协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共同营造健康、有序、和谐的工作环境。公证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保证自己的执业品质和专业技能满足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公证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勤勉进取,努力钻研,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四,廉洁自律,尊重同行。公证员应当树立廉洁自律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和与公证员职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公证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利用公证员的身份和职务为自己、亲属或他人谋取利益。公证员不得索取或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答谢款待、馈赠财物或其他利益。公证员应当相互尊重,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共谋发展。公证员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或途径对其他公证员正在办理的公证事项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①利用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②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③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④其他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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