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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诉讼与仲裁:案件预期和承诺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律师在代理诉讼及仲裁过程中会与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司法机关案件承办人等发生矛盾,其中最难处理的就是与委托人之间的矛盾。这里实际上涉及如何看待案件的“胜诉”和“败诉”的问题。没有一个律师会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愿望全部达到“胜诉”状态。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律师在承接案件时就应该有“胜诉”和“败诉”的评判标准。

律师代理诉讼与仲裁:案件预期和承诺

律师在代理诉讼及仲裁过程中会与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司法机关案件承办人等发生矛盾,其中最难处理的就是与委托人之间的矛盾。原有纠纷没有解决,又产生一个新矛盾。如果在代理初期,解除委托终止代理还好处理一些。一旦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项完成,委托人对代理结果极度不满意,有的要求退费,有的要求赔偿损失,还有的要求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对代理律师进行处罚。只要出现这种情况,律师名誉受损是大概率事件。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律师界有两种经验值得分享:一种是强调律师的履职尽责。代理律师要全心全意为委托人服务,要把各项代理工作做扎实,不出现任何失职渎职。即使案件处理结果低于当事人预期,只要让委托人看到律师的付出和努力,让委托人真实感知到结果不理想的直接原因是其他原因。只要委托人对律师的付出和努力表示认可,一般不会太为难律师。所以,加强与委托人的沟通,把代理工作内容及案件进展及时汇报给委托人,把困难和问题放在前面。另一种是代理初期加强对委托人的选择,不要饥不择食。有人总结五类案件不能接:当事人太自以为是的;当事人太计较的;只想索取不愿意付出的;有太高的诉讼预期的;涉嫌虚假诉讼和有其他非法目的的。例如,北京某李姓律师在网上公开自己的十类不接受委托案件:托人找关系、所托事项不道德、要求承诺结果、舍不得付律师费、表示要砸锅卖铁付律师费、反复讨价还价、没有礼貌、把律师当枪使、交通不便及犹犹豫豫。大多数律师还做不到对委托人挑三拣四,这也不符合律师职业道德。但是既然当事人可以选择律师,那么律师也有选择当事人的权利。对于刚入职的律师而言,如何练就识别“黄金顾客”的火眼金睛需要自己去努力。

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需要有自己的价值规范和行为准则,这一点毋庸置疑,即律师不能仅为赚钱而活。律师不能协助当事人违法犯罪,这是红线和底线。所以,非法业务的委托,如虚假诉讼、协助当事人串供、介绍贿赂等,一定要当机立断,严词拒绝。现实中的选择远比这种大是大非更复杂。当事人在办理委托事项时,通过与律师的交流,当事人比较律师的知识、经验、服务质量、承诺、收费等事项之后再行定夺无可厚非。这是当事人的权利,律师必须尊重。为了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有经验的律师一定会在案件诉讼进程、案件处理时间进度、案件处理结果等方面作出基本的预测。这也是合法竞争。为了避免出现当事人与律师的争议,我们提倡在委托协议之外,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保存谈话笔录。通过谈话笔录记载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谈话内容,包括当事人是如何介绍案情的,律师是如何分析和承诺的,都保留客观依据。有了这个谈话笔录,即使出现当事人的无理投诉,律师也很容易为自己辩解以说明情况。律师在承接案件时,需要重点注意:①不得对案件结果“打包票”。当事人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律师只是代理人,协助当事人处理纠纷。无论是哪类案件,律师不得对诉讼结果作出“输”或者“赢”的保证。特别是刑事案件的有罪无罪、处罚轻重,与司法机关取得的证据有直接关系,也会受到被告人认罪态度、被害人是否谅解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即使水平很高的律师,也不能就具体案件的走向和结果作出绝对保证。通过保证“打赢官司”来取得当事人信任的律师绝对不是好律师。②不得宣称与办案机构或者办案人员有“同事”“熟人”“校友”“战友”“亲戚”“朋友”等特殊关系去抬高自己的竞争力。一旦当事人提交了记载上述内容的书信、邮件、短信、微信、QQ等书面或者电子证据,不论案件结果如何,律师都会难辞其咎。律师能够给当事人承诺的,就是全心全意履行代理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律师能够给当事人介绍什么内容来赢得信任,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生活中,律师可以向当事人介绍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自己的身份和受教育经历。这些大多印在名片上。二是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和业务特点。这往往印在律师事务所的宣传资料里,也可能出现在律师事务所墙上的宣传栏里。三是自己的从业经历和有影响力的案件,简称业绩。四是关于争议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体现律师的丰富法律知识。五是对案件进展、难点、重点、风险、结果预测等,体现律师的经验。六是收费。律师的自我介绍必须真实,不得虚假和夸大宣传。(www.xing528.com)

在这里还要谈谈“胜诉”“败诉”标准问题。有个别律师对当事人吹牛,多少年代理的案件都是“胜诉”,从来就没有“败诉”过。这里实际上涉及如何看待案件的“胜诉”和“败诉”的问题。“胜诉”和“败诉”既有主观的感受,也有客观的标准;既有程序上的过程,也有实体上的结果。没有一个律师会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愿望全部达到“胜诉”状态。从执业律师的角度来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合理合法的主张得到法律的支持,就是代理人尽到了代理职责,就是“胜诉”。赢了该赢的官司,输了该输的官司就是“胜诉”;相反,赢了不该赢的官司,输了不该输的官司就是“败诉”。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律师在承接案件时就应该有“胜诉”和“败诉”的评判标准。肯定打不赢的官司,建议当事人尽早妥协,把损失和代价降到最低就是“胜诉”;无端挑起纠纷最后两败俱伤,表面上好像得到了某些赔偿,最终耗时费力,对国家、对社会、对当事人本人都是有害无益,就是“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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