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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的定义及意义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前提,我们必须明确刑事错案的定义。而对刑事错案进行预防与纠错的目的就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司法公信力进而建设法治国家,故进行定义上的细分意义不大。为构建相应预防及纠正制度,我们需要的不是日常语义上的刑事错案之概念,而是其在法学意义上的概念,故笔者认为,其定义应该在规范性文件中寻找。这是因为,其错误地将需要承担错案责任的情形当作界定错案的情形。综上,刑事错案是指适用法律或认定事实错误的案件。

刑事错案的定义及意义

作为前提,我们必须明确刑事错案的定义。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在刑讯逼供罪相关司法解释中采用了“……造成冤、假、错案的”用语,但本文并不打算采“冤假错案”概念,也不打算将刑事错案分类为冤案、假案和错案进行定义。这是因为,冤、假、错案对当事人的伤害、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真正的区别在于冤错的程度——显而易见,蒙冤入狱十余年的肯定比仅受无妄之灾数年的人受到的伤害深。而对刑事错案进行预防与纠错的目的就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司法公信力进而建设法治国家,故进行定义上的细分意义不大。同时,采“刑事错案”而不直接采“错案”的说法,是因为在刑讯逼供罪相关司法解释将冤、假、错案用并列的方式叙述的情况下,如果单拎“错案”二字可能会造成字面上的包容不周,即产生“那冤案怎么办?假案又如何?”的疑问,同时,本文本就聚焦的是刑事领域的错案。

解答了前述疑问,接下来的任务就是定义何谓“刑事错案”了。为构建相应预防及纠正制度,我们需要的不是日常语义上的刑事错案之概念,而是其在法学意义上的概念,故笔者认为,其定义应该在规范性文件中寻找。《法官法》《办法》《意见》《规定》虽均未直接指出何谓错案,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可以从中推断出“错案”的概念。

从《办法》第24条、《意见》第25条、[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检察人员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情形的列举中可以得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对“错案”的判定标准有两类:一是主客观双重标准,即既要求司法人员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也包括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二是在特殊情况下,持“单一行为标准”,[4]这样的概括看似周延,实则不准确。这是因为,其错误地将需要承担错案责任的情形当作界定错案的情形。事实上,司法人员的主观过错并不是错案形成的必要条件,其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但因微小的疏忽造成关键证据的丢失从而造成的裁判错误,难道就不是错案了?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只是这种情况下相应司法人员不用承担责任而已。故笔者认为,对“冤假错案”概念之界定,是仅论客观结果而不论主观状态的。所谓主观状态影响的仅是追责与否,且这种客观结果也不包括司法人员的具体行为方式,而是落实到裁判结果上去判断。从这个角度来看,《刑事诉讼法》对“错案”的界定最为准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1款的规定[5],不论规范性文件中列举了多少种具体情形,诸如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又如毁坏证据、非法搜查,均可以落实到裁判结果上而被概括为“适用法律或认定事实错误”。(www.xing528.com)

综上,刑事错案是指适用法律或认定事实错误的案件。此处的适用法律应作广义上的理解,即既包括适用实体法上的错误,也包括违反程序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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