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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海湾阿拉伯国家政策稳定促进投资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整体来看,表3.16显示,海湾阿拉伯国家除伊拉克外,其余6国政治与政策稳定性指数均超过阿拉伯国家平均值,入围阿拉伯国家政治与政策稳定性十强,且阿联酋、沙特、卡塔尔3国包揽前三。不过相比大多数阿拉伯国家而言,其政治与政策稳定性排名第六位,仍然明显领先。阿曼政局与双边关系稳定性指标评分位列阿拉伯国家第三位,政局稳定,治安良好。

研究:海湾阿拉伯国家政策稳定促进投资

小节针对海湾阿拉伯家政局与双边关系稳定性、政策法规稳定性两个三级指标,依据各国政治与政策方面的具体情况,主要参考国际国家风险指南(the International Country Risk Guide, ICRG)2017年度风险评级数据,对其予以计算和赋值,在此基础上综合得出海湾阿拉伯国家的政治与政策稳定性指数,并对其投资相关的政策法规进行简要介绍。

1.政治与政策稳定性指数

结合海湾阿拉伯国家政治与政策具体情况与国际国家风险指南2017年度数据,对其政局与双边关系稳定性、政策法规稳定性两个三级指标按照0~100赋值作为其指数评分,经算术平均综合得到如表3.16所示的海湾阿拉伯国家政治与政策稳定性及其三级指标指数的排序结果。

表3.16 海湾阿拉伯国家政治与政策稳定性指数(按政治与政策稳定性指数排序)

数据来源:作者对三级指标自行赋值计算。
注:排名指在阿拉伯国家中该项指数排名情况。平均值指阿拉伯国家对应指标平均值。

整体来看,表3.16显示,海湾阿拉伯国家除伊拉克外,其余6国政治与政策稳定性指数均超过阿拉伯国家平均值,入围阿拉伯国家政治与政策稳定性十强,且阿联酋、沙特、卡塔尔3国包揽前三。总体而言,除伊拉克外,海湾阿拉伯国家的政治与政策稳定性总体上领先其余阿拉伯国家,政治与政策方面的投资风险相对很小。

从国别来看,由图3.16可见,榜首阿联酋、沙特、卡塔尔3国在政局与双边关系稳定性、政策法规稳定性两个三级指标上,评分都超过90分,在阿拉伯国家中均遥遥领先,其中尤以阿联酋为甚,两个三级指标均以满分占据榜首,显示出其政治与政策稳定性所具有的显著领先优势。尽管沙特、卡塔尔近年来其内政外交分别遭受一定程度波动,但均尚为平稳,其政治和政策风险仍然很小,领先优势明显。

巴林政策法规稳定性排名阿拉伯国家第五位,拥有领先优势,但因受其政局不稳的影响,使其政局与双边关系稳定性评分略低,排名阿拉伯国家第七位。不过相比大多数阿拉伯国家而言,其政治与政策稳定性排名第六位,仍然明显领先。

图3.16 海湾阿拉伯国家政治与政策稳定性指数三级指标分布

数据来源:作者对三级指标自行赋值计算并绘制。

阿曼政局与双边关系稳定性指标评分位列阿拉伯国家第三位,政局稳定,治安良好。近年来,阿曼频频出台新的投资政策法规,某些政策例如外资投资比例等由商工大臣批准等,影响其政策法规稳定性评分仅列阿拉伯国家第十四位,低于阿拉伯国家平均分,也大幅削弱其政局与双边关系稳定性的领先优势。受此拖累,其政治与政策稳定性指数评分排名第七位,在阿拉伯国家中居于比较领先的地位。

科威特两个三级指标评分情况,恰与阿曼相反。其政策法规稳定性评分较高,处于阿拉伯国家第七位,领先多数阿拉伯国家;但科威特受其国内社会矛盾影响,政局与双边关系稳定性评分低于阿拉伯国家平均分,仅列第十五位。同样,其政治与政策稳定性综合评分受到较大拖累,位列阿拉伯国家第十位,处于中等偏上水平。

伊拉克的两个三级指标评分在阿拉伯国家中均处于中等偏下水平,经过多年努力,随着战后政局渐趋稳定,其政局与双边关系稳定性得到了一定改善,尽管只排名第十四位,评分却已略高于阿拉伯国家平均分。但是,伊拉克目前的政局和安全困境使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法规能否有效实施尚存疑问,导致其政策法规稳定性评分远低于阿拉伯国家平均分,排名第十九位接近垫底。两者综合,其政治与政策稳定性劣于阿拉伯国家平均水平,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劣势较为明显。

2.投资政策法规简介

本书就海湾阿拉伯国家投资相关的政策法规中投资主管部门、投资行业、投资方式、BOT/PPP方式、优惠政策、外籍劳工政策、土地获得、证券交易、承包工程等9个方面,对其投资政策法规作简要介绍。

伊拉克

(1)主管部门

伊拉克投资主管部门是伊拉克国家投资委员会,隶属于政府内阁,根据伊拉克政府2006年颁布的国家投资法成立,负责相关外资政策制订、执行和外资企业监督管理等,在每个省设有分支机构。该委员会对外国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在提交正式投资许可证申请前,外国投资者需要到伊拉克贸易部公司注册处(Office of Company Registry)注册设立相关实体。

(2)投资行业

军工、自然资源、土地(库区除外)等领域外,其他领域均适用投资法。对于生产性企业,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少于25万美元,伊拉克雇员不少于全部雇员的50%,并提供各项福利待遇。

外国投资者可以拥有投资项目的股票和证券(不仅限于许可证持有人)。

作为一项持续合规要求,投资者在伊拉克的账目需依法由注册会计师审计。

投资者按投资委员会要求,提供与项目预算有关的经济和技术可行性研究以及其他信息。

投资者需根据此法案记录免税进口物资以及其折旧期。

投资者需保护环境,并依据相关法律执行伊拉克或者国际相关领域适用的质量控制体系。

投资者需遵循伊拉克法律中关于工资、假期和工作时间等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需按照已提交的工期进度计划施工,实际施工与规划时间不得相差超过6个月。如果超过6个月,国家投资署有权收回投资证。

投资者需培训伊拉克雇员,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技能,同时要优先雇用伊拉克籍人。

(3)投资方式

按照规定,投资方式可以是独资、合资、合作和股份制等。外资并购有关事宜可咨询投资委员会。目前尚未有中资企业在当地开展并购遭遇阻碍的案例。

(4)BOT/PPP方式

伊拉克政府欢迎有实力的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特别是带资或以EPC、BOT、BOOT形式承包,欢迎分包给当地公司或雇用当地工人。根据承包工程的种类,实行向伊拉克有关政府部门申请批准的许可制度。目前,中资企业尚未在当地开展BOT 模式合作,从2015年开始,伊拉克电力部鼓励外国公司以BOT形式承包相关电站项目。伊拉克甚少采用PPP商业模式。

(5)优惠政策

伊拉克国家投资法在理论上可以让国内外投资者享有同样待遇。还允许投资者缴纳所有税费和清偿所有债务后在伊拉克央行指导下汇出投资和收益。总体上,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伊拉克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和申请股票上市,甚至有权在拥有不动产的私营或混合所有制公司中占有股份。外国投资者有权进行投资证券组合、依法设立分公司以及注册专利

投资法原则上还允许获得投资许可的投资者享有10年免除税费的优惠。在项目建设期内,投资项目的进口物资免除关税。在投资者通知投资委员会要进行提高产能(至少15%)或者为生产线升级而进行的扩建后的3年内,用于扩建的进口物资免征关税。不超过项目资产价值 20%的进口备品、备件免除关税。投资的酒店、旅游机构、医院、保健机构、康复中心和科研机构也享有在进口家具和其他设备环节中每4年一次的免税优惠。对于用于生产政府配给食物、伊拉克不能生产的药品建筑材料的项目所需的生产原料,同样免除进口关税。但上述规定由于缺乏实施细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不一定能得到落实。此外,外国公司订立的项目,如被列入伊拉克规划部的“开发项目”清单,则还将享受相关税收和关税的减免待遇。

行业鼓励政策方面,石油等优势产业是伊拉克向海外投资者提供鼓励政策的重点行业。战后伊拉克修改了某些条款,向跨国石油企业投资者提供了更为优惠的政策。比如,英国石油、荷兰皇家壳牌、美国埃克森美孚和法国道达尔等石油公司如果成功中标,可获得相关项目75%而不是49%的权益。伊拉克还降低了最初要求这些公司在获得报酬前必须完成的生产指标。

地区鼓励政策方面,为吸引外资和发展对外贸易,伊拉克目前设有巴士拉/霍尔祖拜尔、尼尼微/法拉费、苏莱曼尼亚、卡伊姆4个自由贸易区,为货物的储存、装配、再包装、清洗和整理提供方便,进出口可享受一定程度的贸易通关便利化措施。伊拉克还计划在南部建设法奥港并就近规划自由贸易区。

(6)外籍劳工

在伊拉克,外籍和本国工人普遍适用劳动法。但法律要求外籍人士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取得工作许可,此外,特定行业需要适用某些本地化规则。

投资法规定:①就业和招聘中应优先考虑伊拉克籍人。此外,外国投资者需帮助训练伊拉克雇员,提高其工作效率、技能和能力。根据投资委员颁布的条款,如无法雇用到能够满足所需条件、有能力完成同等任务的伊拉克人,投资者有权雇用非伊拉克籍工人。②赋予外国投资者及投资项目雇用的非伊拉克籍人工人在伊拉克居住的权利,并为其进出伊拉克国境提供便利。③任何项目雇用的非伊拉克籍技术工人及行政人员在向伊拉克政府及所有其他实体偿清税务和债务后,有权根据法律将其收入及补贴转移至伊拉克境外。

(7)土地获得

根据伊拉克宪法项下一般性原则,外国人无权拥有土地,但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16]

伊拉克投资法不允许外国人自动拥有土地或物权。根据该投资法,经批准,外国投资者可在投资项目存续期间以开发租赁的形式租用土地,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0年(可再续)。投资者可以向国家投资委员会提出申请承租土地展期,由其根据需要核准。外国投资者有权拥有作为住宅项目使用的土地。

(8)证券交易

伊拉克投资法允许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伊拉克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和申请股票上市,并可将获取的利润和收益汇出。目前,伊拉克仅有小部分上市公司实现电子化交易,政府正在积极努力实现全面电子化交易,为外国投资交易和股票非实物化提供便利。

(9)承包工程

伊拉克对外国公司承包工程实施许可制度,按照工程种类,由伊拉克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承包许可,如石油部审批石油开采项目,住房和建设部审批住宅项目。伊拉克不允许自然人在当地承揽工程承包项目,对外国公司承揽当地工程没有公示禁止领域。

伊拉克规划部2014年第2号指令规定,政府招标项目(涉及政府资金开支)应遵守采购规则,就招投标方法要求根据拟议交易和政府采购合同使用的强制性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或有限招标程序,并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函。但并非所有政府部门均采用上述采购规则。私人业主则大多通过议标方式进行工程承包。

科威特

(1)主管部门

科威特负责外国直接投资的主管部门是工商部。2013年在工商部下设直接投资促进局,旨在把科威特建设成为地区性金融中心和贸易枢纽,主要负责管理外资及外部招商,为外籍投资者提供服务及便利手续。其服务内容包括:

①便捷项目批准手续及颁发执照;

②协调本国其他政府部门快捷办理外籍投资者入境拘留手续;

③监督工程施工进度,及时解决投资者所面对的各种问题;

④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及统计数据;

⑤宣传各种优惠投资政策,介绍推广招商引资项目。

(2)投资行业

科威特2015年第75号部长会议决定明确了10类不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即原油开采、天然气开采、焦炭生产、肥料和氮化合物生产、煤气制造、通过主管道分配气体燃料、房地产(不包括私人运营的建设项目)、安全和调查活动、公共管理与国防、强制性社会保障、成员组织和劳动力雇用(包括家政人员雇用)。

(3)投资方式

根据《直接投资促进法》及相关条例规定,允许外商投资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在科威特注册的外资占51%~100%股份的公司;二是外国公司设立的科威特分公司;三是以外国在科威特设立的以市场研究为目的的代表处(不能从事经营活动)。

同时,该法规定外资并购申请应报请直接投资促进局审批。

(4)优惠政策

由工商部大臣担任主席,委员来自私营企业和国营部门组建的外资投资委员会(FIC),按照个案处理的原则,在《吸引外国投资法》规定下,制定并实施投资优惠政策。

为鼓励外国投资,科威特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法规:《在科威特国的外国资本直接投资法》及其说明、《直接投资促进法》和《自由贸易区法》等。以上法律法规构成了科威特吸收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框架

2013年6月16日,科威特政府发布了2013年第116号法案《直接投资促进法》,取代了2001年第8号法案《外国直接投资管理条例》,并成立科威特直接投资促进局,负责促进外国直接投资工作,原科威特外国投资局的职能、资产等转至直接投资促进局。《直接投资促进法》的颁布旨在将科威特发展成为地区金融和商业中心,成为连接欧亚两大洲的桥梁和理想的投资目的地。根据该法,政府为促进吸收外资将提供“一站式”服务,由所有各个相关政府部门官员组成的专门机构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负责发放商业、就业和所有其他必要的申请,避免和减少官僚拖延。另一项改进是引入和使用了“负面清单”,明确了可以向外国投资者开放的部门

科威特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或与当地人合资在科威特投资经营。按照《直接投资促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如果希望获得本法规定的优惠待遇,应向直接投资促进局递交申请,最后报请董事会批准。外国银行在科威特设立分行之前必须得到科威特中央银行的同意。

经批准,按照《直接投资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可享受的优惠包括:自投资项目正式运行起最长10年内免征所得税或任何其他税,对该项目的再投资同样免征上述税赋,免税期限与兴建该项目时的原始投资所享受的期限相同;对项目建设、扩建所需的机械、设备和零配件,以及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及包装和填充材料等物品进口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依照国家现行法律和条例划拨投资所需的土地和房产,聘用必需的外国劳动力。

按有关规定,凡经批准的外国项目均不得予以没收或国有化,唯有在公共利益需要时,方可依据现行法律对其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补偿,赔偿金额应根据上述项目被施以征收前的经济状况进行评估,应立即支付其应得的赔款。

行业鼓励政策方面,科威特引资重点领域是高新科技产业领域,如电子网络建设、电信环保、先进的石油技术等,不鼓励投资产能过剩的行业,如旅馆业等。在以下原则基础上,外商投资合作受到鼓励:

①为科威特引入高科技或现代管理方法及销售经验;②优质的产品和服务;③有助于促进当地及海合会国家经济多样化;④提升科威特国家出口;⑤创造就业机会和劳动力培训;⑥促进地区平衡发展的项目;⑦良好的环境影响;⑧项目可为社区提供特殊的服务;⑨使用科威特产品;⑩使用科威特的科技、专业及咨询服务。

地区鼓励政策方面,设立自由贸易区是科威特吸引外资的重要举措。科威特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自由贸易区法》,1997年开始由私营企业管理和经营自由贸易区,1999年底,占地300万平方米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用。设立该区的宗旨是,以促进外贸为先导,发展出口导向型加工业和其他服务行业,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该区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包括免税、外资比例不受限制、不需当地代理等。这种由私有企业投资并经营管理的自由贸易区在全球并不多见。

科威特第一个自由贸易区即1999年正式启用的位于科威特城西的舒威赫,区内包括舒威赫港、一个电厂和一个脱盐厂。2016年7月,科威特内阁正式批准在科威特南部Nuwaiseeb建立自由贸易区,并决定授权直接投资促进局接管运营舒威赫港、AI-Abdali和AI-Nuwaiseeb 3个自由贸易区,其中A-Abdali和A-Nuwaiseeb即新建自贸区。

(5)外籍劳工

科威特对外籍劳务采取代理人管理制,所有外籍技术和普通劳务人员都须有代理人进行申请、担保、注销等一系列务工程序。代理承担外籍劳务在科威特期间的一切责任。

按照《私营部门劳动法》的规定,外籍劳务人员需要在一个月内进行验血和体检,由其代理人担保并向社会事务和劳动部、移民局分别申办劳动许可证和身份证,外籍劳务人员在申请劳动许可时,阿拉伯国家和地区的劳务人员享有优先权

有关部门依法按下列条件颁发劳动许可证:合法入境、持有效护照、持有居留证、品行良好。每份劳动许可证按社会事务和劳动部的规定收费。劳动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可申请延期。

外派劳务公司向科威特方代理或总包公司提交护照资料,代理(或总包)根据合同条件向移民局提出申请,经后者审查批准后给予返签号。外派劳务公司在国内为劳务人员办理健康证明和无犯罪证明,工程师需出具四年制大学文凭,这些证明和文凭须经公证,再经中国外交部及科威特驻华使馆认证。将以上全部申请材料递交科威特驻华使馆,根据移民局批准的返签号获取入境签证。

近年来,科威特政府和公民对外来人口过多、人口比例失衡的问题日益关注,对待外来劳务人员的态度有了较大改变,政府调整产业政策,对技术型人才的引进相对宽松,对纯体力型劳务人员入境,申请手续和审核将更为严格。

(6)土地获得

科威特不允许外资公司及外籍人士买卖土地及房屋,外资企业只能租用土地和房屋。一般租期为5年,此期限内房东最高可将房租增加100%;租期将满时,如房东欲解除租赁合同,需通过法院向租赁者发出通知。如未发出通知,则租赁合同顺延5年。为吸引外资,科威特对已通过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划拨部分土地,用于外资企业办公及生产,直接投资促进局负责土地划拨的监督和管理。

(7)证券交易

外国企业参与当地证券投资交易,需依照科威特工商部2000年205号决议《关于非科威特籍人入股科威特股份公司的管理规定》实施。

(8)工程承包

科威特对外国公司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许可制度,投标人必须作为合格的承包商在投标委员会进行注册,且必须有科威特代理或合作伙伴,投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方财务及技术能力进行分类。科威特不对外国企业开放石油上游的投资,但石油及其他行业的服务和承包工程项日不受限制。外国公司在科威特当地工程的招标、投标方式以EPC项目为主,设计、采购及施工安装总承包,必须有当地的代理或合作伙伴。科威特中央招标委员会2016年8月宣布将实施电子招标项目第一阶段,在线发布政府措施和招标信息。

沙特

(1)主管部门

最高经济委员会是沙特负责研究、制定、执行、管理经贸和金融决策的政府最高官方机构,成立于1999年8月28日。2000年4月10日,根据该委员会决议,沙特成立了投资总局(SAGIA),直接负责协调政府各部门处理其境内的外商投资事务。其宗旨是改善沙特国内投资环境,提高对外资的吸引力,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尤其鼓励在能源、运输及知识产业领域的投资。

(2)投资行业

沙特投资总局官方网站发布的外商禁止投资目录。

产业领域:①石油资源的勘探和生产(但不包括国际分类码883 −5115项下的矿产领域服务);②军用机械设备及服装生产;③民用爆炸物生产。

服务领域:①军用物资供给;②调査和安全领域;③麦加和麦地那不动产投资;④与朝觐和小朝觐相关的导游服务;⑤劳务服务;⑥不动产经纪人服务;⑦与印刷和传播法规相关的服务(但不包括国际分类码88442、87501、875、96114、962、871、86506、88、853、87505、87904、96113项下的部分项目);⑧国际分类码621项下规定的有偿商业代理服务;⑨声像服务;⑩陆路运输(除城市内铁路客运外);⑪护理服务、医疗服务及国际分类码93191项下的半医疗服务;⑫鲜活水产捕捞;⑬毒剂中心、血液银行及卫生检疫机构。

最高经济委员会定期核对此清单,将逐步对外资开放部分领域。此名单中未提及的领域,由投资总局向外国投资者颁发许可证,投资者须向投资总局提交在沙特政府有关部门取得的必要证书,由投资总局服务中心提供帮助。新清单中已开放了一些新的外资准入领域,其中包括:保险服务,国际分类码96113项下的电影及录像制品、分配服务、批发贸易包括部分药店在内的零售贸易、除有偿代理外的贸易代理、通信业、城市间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和太空运输。

(3)投资方式

沙特允许外资以合资或独资方式在沙特设立公司、工厂或开设办事处(无经营权限),对外国公司实施平等保护,外国公司与本国公司一样,受《公司法》约束。

外国投资者在沙特进行任何长期或短期的投资活动,都须获得由投资总局颁发的许可证,也即投资执照。外国投资者有权将其通过出售自身股份或企业结算获得的利润或盈余汇往国外,或以其他合法手段使用,也可以汇出必要款项用于履行与项目相关的合同义务。

在沙特本地新注册和已经注册的公司必须有益于沙特经济发展及技术传播。所有公司必须开设自己的网站,并在网站公布公司名称、管理人员、邮政地址、经营范围、已完成的工程或产品以及其他有关的基本信息。

作为沙特竞争政策主要法律基础的《竞争法》及其实施细则,旨在建立高效的竞争环境,适用于沙特境内的所有经营机构,但公共和国有独资公司除外。

根据《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由商工部牵头的竞争理事会负责该法的实施。该理事会的职权包括批准和拒绝兼并、收购和管理层整合的申请,对违反《竞争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等。

竞争理事会下属的处罚委员会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经济处罚,但被处罚单位可将该委员会的决定向申诉委员会上诉。《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济处罚不超过500万沙特里亚尔,但对于累犯罚金最多可达1 000万沙特里亚尔。

沙特资本市场局于2007年颁布及2012年修订了《并购规则》,详细规定了公司兼并和收购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此外,《资本市场法》《竞争法》《公司法》的有关条款也对兼并和收购作了相关规定。

沙特市场中典型的并购方式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两种。收购需要合法生效的收购协议。在股权收购中需由全体股东签署同意将公司股权让与第三方的书面决议,并在经商工部核准、公证机关公证后,通过官方公报刊发。在资产收购中,收购方可选择收购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以达到规避债务的目的。由于沙特法律除了对不动产和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注册变更有具体规定外,并未就资产转移的程序做出一般性规定,在资产收购,尤其当涉及租赁资产时应特别注意。

沙特尚未明文禁止外资大规模并购行为,除投资总局公布的外资禁入行业清单所含行业外,外资可自由进入沙特市场,有影响力的大公司大都采取分股上市的形式运作,政府此举的目的也是为了全民获益,防止外资垄断。

外资在进行收购时,如果目标企业没有外国股东,则首先需要向投资总局申请外资许可证,如果该企业已经享有许可证,则只须对许可证进行相应的修改。

外国投资者不能直接购买国有企业私有化的股票。私有化的基本原则包括:信息公开透明、有效实施、改变管理模式以及建立监管体系。企业私有化的标准包括:对国民经济有积极作用,该企业进行私有化的条件成熟,该企业私有化的社会效益,该企业提供的服务不足,资本市场的吸收能力。

(4)BOT/PPP方式

在政策层面,沙特政府鼓励私人业主参与铁路、机场、电力、供水、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并注重吸引私有资本弥补政府资金不足。自2014年下半年以来,国际油价大幅下挫,沙特财政由巨额盈余转为出现赤字,政府资金吃紧,一些原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被迫推迟,带资承包项目的方式体现出应有的优势,此前不被普遍应用的BOT方式也将被更广泛的采用。

虽然PPP方式在沙特的运用尚处起步阶段,并不普遍,且沙特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但因近年来财政紧张,沙特在新发包工程项目、新能源等行业方面尝试大力推广PPP方式。例如,2017年4月,沙特表示将由私人投资、建造、运营太阳能和风能电厂,经营年限可达20至25年。

(5)优惠政策

在沙特的外商直接投资,可享受政府颁布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而外商在政府规划的6座经济城[17]、全国30多座已建成的和在建的工业城以及朱拜勒、延布两个专属工业区内投资,则可享受到政府更加优惠的地区性投资待遇,尤其是能够享有包括廉价能源供应、廉价项目用地、优惠劳工措施、减免企业所得税、免除原材料及器械进口关税等在内的一系列优惠措施。

行业鼓励政策方面,沙特投资总局网站公布6大类鼓励性投资行业:

①以能源为基础的产业:包括原油炼化、石化、化肥、淡化海水与发电业、冶金开矿行业等方面;②运输物流:包括航空、铁路、港口码头、道路、物流等;③信息通信技术产业;④医疗卫生;⑤生命科学;⑥教育。

地区鼓励政策方面,近年来,沙特加快经济开放步伐,积极扩建经济区和经济城,同时注重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吸引外资提供倾斜优惠政策。

经济区建设现已成为沙特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2002年10月沙特政府宣布对原有的朱拜勒和延布工业区实施扩建,两个工业区的二期建设计划正在实施中。延布工业区对于外国投资有更加优惠的政策支持,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所有企业不论何种资本类型均享受国民待遇;所有生产所必需的原材料免进口关税;建设项目可获得项目投资50%、最高1亿美元的无息贷款;租购房屋土地可享受较低的价格和长期固定的租金;政府采购将倾向于在本国制造的产品;回撤资金无严格限制等。

沙特政府在原有已建成14座工业城的基础上,启动了庞大的经济城建设计划,于2001年成立工业城和科技园区管委会(MODON),具体负责国内除朱拜勒和延布工业城外其他工业城的管理和工业用地规划等事务,并公布将在拉比格、麦地那、吉赞、哈伊勒、塔布克、阿赫萨建设6座经济城,分布在全国各地,分工不同,重点推动沙特的能源、运输、科技、金融、贸易和旅游发展,吸引国内外投资,扩大就业。投资者在经济城投资可以享受到“工业发展基金”50%的10年低息贷款;以年租金每平方米8个哈拉拉[18]的象征性价格租用两块土地,分别用于厂房建设和住宅;租用土地面积根据项目的需要核定,今后可以根据发展申请扩大;根据项目需要可以引进必要的劳务人员;项目需要而当地又无法解决的机械设备、原材料的进口免除关税;所生产的产品属于民族工业产品的,受政府政策的保护,同类外国进口产品将增加关税;经济城发展基金税每平米每年0.5沙特里亚尔。

此外,沙特政府对进入哈伊尔、杰赞、纳杰兰、巴哈、朱夫和北部边境省6个欠发达地区投资的外商企业,给予更加优惠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减免50%沙特雇员培训年度费用,减免沙特雇员50%的工资,如果企业符合投资规模超过100万沙特里亚尔,且至少有5名沙特籍员工担任合同期至少1年的企业技术或管理职务,则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措施。

(6)外籍劳工

在沙特,外籍劳工和本地劳工同样受《劳工法》约束。根据该法规定,外国人可在沙特民事领域任何岗位就业,包括军事领域公开招聘的岗位;外国人到沙特务工,必须经过沙特劳工部的批准,并获得其颁发的工作许可证;外籍工人必须与雇主签订书面合同,接受由雇主担任其担保人;外籍工人必须持有有效的居住证和工作签证;一名雇员只能受雇于其担保人,不得为他人工作;担保人不得让自己的雇员为他人工作,不得纵容雇员脱离其管理自行从业;从担保人处逃逸的外籍劳工2年内禁止被任何单位、个人雇用或收留。

(7)土地获得

在沙特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凭借其投资许可证规定的自然人或法人身份,在投资许可期限内,申请购买其从事投资经营活动所需的必要自用房产,该必要自用房产仅限于投资人和外资企业工人居住,使用年限无明确规定。

实施投资用的商业地产,可以通过租赁获得。如果外资企业被许可的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投资,则该企业用以买卖土地、修建房屋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金额要求为每个项目不得少于3 000万沙特里亚尔,房地产投资项目必须要在取得土地所有权5年内完成。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沙特禁止外资参与买卖或者开发麦加和麦地那两座城市内的土地和房产。

(8)证券交易

沙特资本市场监管局宣布,自2015年6月15日起,向满足以下条件的外国企业和投资者开放股票市场:①固定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下限为至少为30亿美元),在股票市场从业时间不短于5年;②外国持证股民及其所属公司购买任何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份额不得超过5%;③外国投资者联合体(包括居民、非居民、互换协议和持证股民)拥有任何一家上市公司股权不得超过49%;④外国持证股民联合体拥有任何一家上市公司股权不得超过20%;⑤通过互换协议或外国持证股民进入市场资金不得超过股市市值的10%。

(9)工程承包

在沙特商工部成功注册,并持有投资总局颁发的投资许可证的外国承包商,可以直接参与政府和私人承包工程项目投标。初次进入沙特市场且没有在当地获得注册经营地位和承包商资格的外资承包企业,必须通过与有资格的当地承包商建立联合体、建立合资企业、转包或分包以及委托当地承包商代理等间接方式参与承包工程竞争。

沙特承包工程市场实施资质管理制度,由城乡事务部统筹管理,并按市场特点划定29个专业分类,由部所属承包商评级署依照企业注册资金、累计承揽项目总额等参数,划分5个承包商等级,1级为最高。根据专业及等级的不同,承包商所能承揽的项目规模也有严格限制,随着项目总额增加,对企业资质要求也相应提高。

除资质管理外,沙特相关政府机构和主要行业国有垄断企业还通过各种形式的短名单,控制进入市场的承包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的资格,进一步构成进入主流承包市场的技术壁垒。

沙特对外国承包商参与本国承包工程项目未设禁止领域。

沙特承包工程项目招标有以下三种方式:①私营项目和国营企业项目自行招标;②100万沙特里亚尔以上政府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并奉行国内优先原则,即在同等价格条件下,沙特个人或公司以及拥有多数股权的合资企业享有优先权。招标领域包括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办公设备、操作与维护工程、食品供应、钻井、备用零部件、咨询活动、药品采购、武器等;③政府项目和政府参与投资的项目,由主办单位招标,通常选择报纸刊发招标公告或从各单位企业名单中选择邀请投标,各部门向中央财政申请立项后,自行筹划招标,报财政部批准。

巴林

(1)主管部门

巴林主管投资的政府部门是工商和旅游部,具体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外资管理政策,对外推广投资机会,重点吸引制造类外资企业,以及工业公司许可及注册、工业土地管理等事宜。另外,巴林经济发展委员会是对外招商引资的半官方机构,负责制定国家和行业发展规划,改善巴林投资环境,提高对外资的吸引力,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投资者在选定投资项目后,须按有关规定到巴林投资者中心(BIC)申办批准手续。巴林投资者中心是致力于为投资者提供注册、年检、增资、变更经营业务及咨询服务的一站式服务大厅。

(2)投资行业

巴林禁止向博彩业,酿酒业,毒品加工,武器制造,烟草加工,放射性废物的加工、存储或倾倒等行业投资;限定渔业、簿记、会计服务(审计除外)、赛车燃料进出口和销售、货物清关为仅允许巴林公民和公司从事的行业;限定房地产中介和代理、印刷出版、电影、客货运输、租车、加油站、代办政府手续、外籍劳务中介、商业代理等,为仅允许巴林或海合会国家公民及公司从事的行业;其他限制:商业和零售业,巴林籍公民须占股51%以上,海合会国家企业或个人不受此限制,但巴林籍投资人最少为1人;旅行社,必须有巴林籍合伙人;诊所,必须是巴林籍公民或在巴定居的海合会国家公民开设;药店,须巴林籍药剂师占股50%以上。

2016年5月8日,巴林协商议会一致通过公司法补充案,对于此前只允许巴林人经营的行业,可由外国公司按价高者得的原则,收购巴林设立的法律咨询公司(壳公司)的方式,被允许持有100%股权。

根据海湾国家合作委员会颁布的统一工业组织条例,巴林工商和旅游部及经济发展委员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巴林鼓励外资的领域如下:①能生产当地所需消费品并能替代或与外国同类产品竞争的项目;②产品能用于出口的项目;③能利用海湾国家现有资源的项目;④政府指定区域的发展项目;⑤有益于海湾地区工业一体化的项目;⑥环境保护项目;⑦技术引进项目。

巴林鼓励投资发展中小工业企业领域,包括:①有效利用本国或本地区的初级产品;②提高本国工业产品的附加值;③工业基础配套行业;④提高当地工人就业水平;⑤低能耗和占用基础设施较少的行业;⑥投资少的行业;⑦充分利用当地熟练工人的行业。

巴林鼓励投资发展当地传统手工艺产业,包括:①充分利用当地生产经验;②提高当地就业率;③充分利用当地高技艺人员;④投资少收益多;⑤有利于发展当地文化旅游的产业。

根据《巴林国有企业私有化法》2002年10月14日发布第41号令,私有化是巴林经济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私有化项目可以包括服务业、旅游业、通信、运输、电、水、机场和码头服务、石油天然气服务业、邮电业以及其他生产和服务行业。根据有关情况,可以将旅游区私有化,并授以“旅游区”专门称号。按国际通行做法可以重组私有化后的企业构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为保护国家利益,内阁可以建立专项股份基金。根据该法,巴林已将希德发电厂、萨拉曼港口管理权转让给外国公司经营,其转让方式一般都是通过邀标完成。

(3)投资方式

巴林鼓励外国人在巴林投资,允许外资以合资或独资方式设立公司、工厂或开设办事处(无业务经营权)。

根据巴林公司法,企业组织结构包括以下8种类型。

①公共股份公司(Public):股东数量不少于2人,以各自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注册资本不少于25万巴第(公司成立时缴付不少于50%的注册资本,其余注册资本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清)。

②私人股份公司(Closed):股东数量不少于2人,股份不对公众出售,注册资本不少于25万巴第(公司成立时缴付不少于50%的注册资本,其余注册资本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清)。

③有限责任公司(W.L.L.):公司合伙人人数为2~50人,以各自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责任,注册资本不少于2万巴第。

④合伙公司(Partnership Company):公司由两个及以上出资者成立,出资者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⑤简单两合公司(Simple Commandite Company):包括两类股东——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须由两个及以上无限责任股东成立,无限责任股东以共同财产为限承担公司责任。同时还有一个或多个有限责任股东,不参与公司管理,且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⑥股份两合公司(Commandite By Shares Company):由两种股东组成:一种是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一种是有限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出资人最少为4人,注册资本不少于2万巴第。

⑦个人企业(Individual Establishment):由一个巴林籍或海合会成员国国籍自然人投资成立的非公司实体,投资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⑧外国公司分支机构(Foreign Company Branch):在巴林之外成立且注册的公司设在巴林的分支机构。

(4)BOT/PPP方式

外资以BOT方式参与巴林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巴林政府缓解财政支出压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借鉴国外成熟管理经验有重要作用。2011年污水处理项目作为首个BOT项目落地巴林,2015年巴林将天然气接收和气化终端项目授予合资公司,采用BOOT模式(建设—拥有—经营—转让),合资经营20年。此外,巴林政府拟以PPP模式建设巴林−沙特铁路桥。

(5)优惠政策

为鼓励外国投资,巴林整体税负水平较低,对一般企业和个人基本实施零税收政策,无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中间环节的各种税收。在专属工业区内投资可享受更加优惠的待遇,包括廉价工业用地、优惠劳工措施、免除原材料及设备进口关税等。

为促进巴林籍员工在私营部门就业,劳动基金(Tamkeen)推出多项职业发展举措。如:①职业发展项目,该项目对巴林籍员工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并对员工提供最高两年、每月不少于50巴第的工资补贴。②专业资格证书计划,该计划允许巴林籍员工申请专业资格培训,员工及劳动基金各出资50%,员工取得专业资格证书后,劳动基金再报销另外50%。

行业鼓励政策方面,为促进经济多元化及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巴林鼓励外资投向金融、商业服务、物流、教育、会展、制造、信息技术、地产及旅游等行业。

地区鼓励政策方面,巴林各工业园制定了一系列投资优惠政策,对外资极具吸引力。巴林建有9个工业区,对工业区内的项目,免除原材料进口税,实行土地租金低收费政策(临海地段约每年1.87美元/平方米,其他地段每年1.34美元/平方米)。

巴林国际投资园(Bahrai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Park,BIP),紧邻哈利法港,距巴林国际机场5分钟车程,通过巴林—沙特大桥可便利抵达沙特东部,占地面积250万平方米,交通便利,水、电、气等基础设施齐全,管理有序,设有“一站式”服务大厅,现有53 000平方米预制厂房可供租赁,主要吸引出口加工、工业配套服务等高附加值项目。其投资优惠政策包括:①免征公司所得税(至少10年);②外资公司可以拥有100%股权;③进口原材料及设备免征关税;④允许100%资本汇回;⑤工业用地租赁费每年每平方米2.66美元,用电每度4美分;⑥租赁期为25年,合同期满可以续约;⑦5年内不受用工本地化指标限制。

巴林物流园(Bahrain Logistics Zone,BLZ)于2008年开园,紧邻巴林国际投资园,占地面积1平方公里,未来规划扩建至2平方公里以上,主要吸引转口贸易公司、高附加值物流公司等投资入园。其优惠政策有:①土地租金:每年每平方米3.6巴第起。20年起租,期满可续约。出租面积自2 000平方米起。园区土地只对公司出租,不出售。②仓库租金:每月每平方米3.5巴第起。5年起租,期满可续约。出租面积500平方米起。仓库只对公司出租。客户也可根据需要自行建设温控仓库。③基础设施较为齐全,按标准价格提供水、电、污水处理服务。园区还提供机器设备租赁服务。④提供24小时通关服务。⑤园内没有员工公寓,可在附近巴林投资码头租房。

(6)外籍劳工

外籍人在巴林就业实行许可制度。根据巴林《劳动法》中“外国人在巴林任职的规定”,先由雇主向劳工与社会发展部及移民局提交雇用外国人的劳动许可申请,上述部门根据公司的规模和申请数量,批复可雇用的人数;在巴林设立公司、办事处时,须办理劳动许可(居住证)手续。居住证期限一般为两年,到期后还可延长。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须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巴林对外籍人就业岗位无明确限制。雇主依照劳工法及有关规定,可以自由招聘劳务,实行非移民、临时性、合同制的劳务政策。

巴林禁止非法劳工。员工不得超出工作许可证/签证标示工作范围为其他雇主工作,也不得在雇主指定工作地点之外工作。

(7)土地获得

巴林《工业法》规定,在工业区内投资的企业,可以在区内申请租用土地,租期为50年,并可顺延。待申请被批准后,租赁方应在1年内按批复的范围投入运营。如其不按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工业区管理部门有权收回被租赁的土地或予以相应处罚。(www.xing528.com)

非巴林籍的全资商业、工业、旅游公司、金融银行业,可以拥有不动产或建造营业场所所需的土地。其规模应与企业性质匹配,并在指定的地点合法经营。

已经被批准租赁的土地,只有经内阁会议批准,才可解除原合同,同时应给租赁方合理的赔偿。

(8)证券交易

外国公司在巴林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规定。

①公司组织形式应是股份有限公司,已在母国上市或者成立已满3年;②实收资本不少于1 000万美元;③申请上市前3年主营业务盈利;④公司及公司所在国家对证券所有权在投资者之间自由转让无限制;⑤公司财务状况良好;⑥公司注册股东不少于100人;⑦公司应提供经审计的半年报及年报;⑧公司应在巴林设立代表处,负责股份登记、利润分配、报告及其他事项;⑨公司应遵守巴林证券交易所上市协议。

外国债券在巴林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规定。

①债券发行遵守发行国家有关法律;②发行公司获得巴林央行批准;③公司成立满2年;④公司财务状况良好;⑤实收资本不少于1 000万美元;⑥公司应遵守与巴林证券交易所签署的上市协议;⑦公司应在巴林设立代表处,负责股份登记、利润分配、报告及其他事项;⑧公司应在各类媒体公告财务报表及财务状况。

无论在交易大厅交易,或按董事会规定在厅外交易,在所有权交割时均应在市场部登记,厅外成交并交割时还需通知董事会。

(9)工程承包

巴林大型工程承包项目基本上通过国际招标进行,外国公司可以与当地公司联合投标,也可单独投标,中标后应在巴林当地注册公司或分公司,须巴林籍公民做担保人,也可以注册有限责任公司,但须巴林方股东控股。项目实施须雇用一定比例巴林籍员工。巴林不允许以外国自然人名义承揽工程承包项目。

巴林对承包公司资质等级有严格规定,工程设计由高到低分A、B、C、D四级;施工公司由高到低分为AA、A、B、C、D、E、F七级。

按巴林政府投标与采购法规定,外国承包公司须在中标后30天内完成公司注册手续。工程的建设和验收等严格按合同执行。

巴林除特例项目会声明只允许当地人控股公司参加外,一般没有明确针对外国公司的领域限制。

巴林政府设有招标委员会,对政府采购及项目建设一般实行公开招标,在该委员会网站公布项目信息。私营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和邀标确定承建公司。

卡塔尔

(1)主管部门

卡塔尔投资主管部门是经商部。

(2)投资行业

卡塔尔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农业、工业、卫生、教育、旅游、自然资源、能源及釆矿业的开发和利用等领域投资,在符合本国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允许外国投资者所占股份超过项目资本的49%,直至100%。

卡塔尔重点扶持可实现最有效利用本国现有原材料的项目和出口工业,可提供新产品、使用新技术的项目,致力于把具有国际声誉的产业国产化的项目,以及重视人才本土化并使用本国人才的项目。

除非获得特別许可,卡塔尔禁止外国投资者在银行业、保险公司及商业代理和房地产等领域投资。

目前,卡塔尔仅允许在自由区和经济特区设立外商全资企业。不过据卡塔尔通讯社报道,2018年5月首相主持召开的内阁会议,研究出台允许外商独资设立企业的法律。

(3)投资方式

外国投资者在卡塔尔投资主要以建立合资公司或参股经营为主。一般而言,外国投资者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49%。外国自然人不能直接在当地开展投资或者承揽工程承包项目,必须在当地成立合资公司。

(4)BOT/PPP方式

截至2017年5月,卡塔尔的PPP法律制订已进入最后阶段,目前尚未正式公布。卡塔尔有意向通过PPP大力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此前,其拉斯拉凡(Ras Laffan)独立水电项目采用了BOOT方式实施。2022年卡塔尔主办世界杯足球赛相关的部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也考虑采用PPP模式。

(5)优惠政策

《卡塔尔投资法》是卡塔尔对外国投资给予优惠的基本政策框架。有关优惠包括:①向外国投资者划拨必要用地,以建设投资项目,可通过长期租赁的方式,租赁期不超过50年,可以续租。②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现行法律为投资项目进口用于建设、投产或扩展所需要的一切。③在《投资法》规定的范围内,免除外国投资资本的所得税,自投资项目投产之日起,免税期不超过10年;对外国投资项目为建设项目所需进口的仪器和设备,可予免除关税。工业领域的外国投资项目,其为生产所需进口的、本国市场没有的原材料和半成品,可予免除关税。④外国投资者可将其投资随时汇入和汇出。⑤无论直接或间接的外国投资,不得征收其所有权,或对其采取具有同等影响力的措施。如根据公共利益采取上述行动,应依法给予适当、快速的补偿。

行业鼓励政策方面,对于农业、工业、卫生、教育、旅游、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能源、矿产以及工程咨询与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体育娱乐服务、配送服务等行业的外国投资,卡塔尔各部委大臣有权决定外国投资者可持有项目投资总额49%以上直至100%的股份。

地区鼓励政策方面,因卡塔尔国家较小,相关政策均全境适用,目前并未出台地区特殊鼓励政策。

卡塔尔目前正在建设3个经济特区,以实现卡塔尔经济多样化,从石油经济向知识经济扩展,为此专门成立了经济管理委员会(Manateq)负责具体建设运营和管理。其中两个经济区目前正在建设和招商中。一个是位于哈马德国际机场附近的Ras Bufontas经济区,占地4.01平方公里,重点鼓励交通、信息技术、能源、建筑、运输、医疗保健、航空和汽车服务、高科技、现代物流和高端商务服务等领域的投资;另一个是位于哈马德海港的 Um Alhoul经济区,占地总面积34平方公里,主要鼓励投资海洋工业、物流、机电设备、食品饮料加工、建筑建材、石化产品加工等行业。规划中的第三个经济区是Al Karaana经济区,位于沙特和卡塔尔交界地带,目前尚未开建。

此外,还有卡塔尔金融中心(QFC)和卡塔尔科技园(QSTP)两个自由区,区内针对不同行业出台了众多优惠政策。

(6)外籍劳工

卡塔尔本国人力资源缺乏,各部门、各行业都雇用大量外籍劳务。私营企业雇员、体力劳动者几乎全是外籍劳务。

卡塔尔政府重视保护外籍劳工权益,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劳动市场管理。2015年颁布了2015(1)号法令,对2004年(14)号劳工法进行了修订,首次引入了工资保障系统(WPS),要求所有在卡塔尔的公司必须在指定金融机构为所雇用劳工开设工资账户,定期通过WPS系统向劳工账户划拨工资,卡塔尔政府通过WPS系统实时监管劳工工资发放情况。

2016年12月13日正式施行的2015(21)号法,用雇用合同制取代了传统的担保人制度,取消了雇主对劳工调换工作的限制,增加了劳工权益保护内容。2017又颁布了2017(1)号法令,对2015(21)号法令做了进一步补充,取消了雇主对劳工出入境方面的限制。2017年2月,卡塔尔内阁批准了保障外籍家政人员权益的新法规。

2016年卡塔尔政府内阁会议决定成立劳务纠纷处理委员会和国家打击贩卖人口委员会,以切实保障劳工和家政人员权益。

此外,卡塔尔政府还密切与主要外籍劳工输出国的联系,从劳工输入环节采取措施,维护劳工权益,并积极参与国际劳工组织(ILO)活动。2017年2月卡塔尔政府与国际劳工组织签署了技术性合作协议,一致决定加强立法、监督检查等方面合作,大力保护劳工权益。

(7)土地获得

卡塔尔与本地区其他国家不同,对外资采取较为开放的态度,在与不动产和建筑相关的领域更为开放,以促进能源资源之外的其他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目前,外资在卡塔尔拥有房地产的情况依其国籍有所不同:①海合会成员国公民被允许在卡塔尔内阁确定的“投资区”内投资房地产,目前的“投资区”包括Lusail、Al Khuraj和Thaayleb Moutain。②对于海合会成员以外的其他非卡塔尔公民,《外资拥有房地产法》允许其拥有房地产,包括土地及相关建筑物,但目前仅限于Pear-Qatar、West Bay Lagoon和 Al Khor度假村3个项目。

(8)证券交易

根据多哈证券市场2008年2月17日修订的法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在获得多哈证券市场委员会颁发的证书后成为该交易所会员,进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9)工程承包

除军队、警察机构和卡塔尔石油公司项目以及其他由内阁规定的项目外,卡塔尔《招标法》适用于所有政府项目的招投标。该法限制100万里亚尔以下的项目仅允许本地(包括合资)公司投标,禁止在抵制以色列名单上列明的公司投标。该法规对招投标作出以下规定。

①除非标书中另有规定,投标一律使用卡塔尔里亚尔报价;②标书投出后,报价不允许再行改动;③如标书报价出现大小写不一致的情况,以数额小的报价为准;④报价有效期为90天,以开标日为准,没有固定总价的标书不予接受;⑤投标文件必须在截止日期前送达业主,国际公司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递送;⑥投标保函必须按标书要求与投标文件一起全额支付,如系支票则需由政府批准的银行开具无条件支票,自开标日起算有效期为120天;⑦中标企业需在一周内完成与业主签约、交付履约保函(一般为承包额的10%)和做好开工准备工作,否则有可能被投标委员会取消资格、没收投标保函并追加罚款;⑧在承包工程施工期间,业主会指派专人对全过程进行监管,承包商必须服从监管人的指令;⑨总承包商在将全部或部分工程分包出去之前,必须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⑩外国自然人不能直接在当地承揽工程承包项目,必须成立合资公司。

一般招标方式为:①公开招标。在至少两家地方报纸和中央招标委员会(CTC)网站发布招标公告,面向社会公开招标。②邀标。业主有选择地向至少3个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通常是通过传真方式)。此举一般在时间紧迫或标的价值较低的情况下使用。③直接议标。业主直接与一家或两三家承包商议标。此方式一般用于特殊情况,如时间紧迫、材料供应商缺乏、标的价值较低等。

阿联酋

(1)主管部门

阿联酋联邦政府负责投资管理的部门主要包括经济部和财政部。

(2)投资行业

阿联酋禁止外国投资者对商业代理,房地产服务,汽车租赁服务,农业、狩猎和林业服务(包括兽医药),渔业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公路运输服务,调查和安保服务等行业进行投资,上述服务只有阿联酋公民或由阿联酋公民完全所有的企业法人方可提供。

阿联酋对 WTO服务贸易领域中的娱乐、文化、体育服务和视听服务,仅允许外商投资艺术、电影工作室,剧团,电影院,剧场,艺术品展览馆,体育活动等行业。

外商对自然资源领域的投资规定,由各酋长国制定。阿联酋的石化工业完全由各酋长国自行所有,外商必须以合资企业的形式投资并由国家控股。电力、水、气等资源领域也均由国家垄断。

(3)投资方式

根据阿联酋《商业公司法》,本国资本在阿联酋境内设立的公司中所占股份不得低于51%,以下情况除外:

①自由区内的公司可由外商100%所有;②海合会成员国100%控股企业的商业活动;③海合会成员国100%控股企业与阿联酋籍国民合作;④专业型公司可由外商100%所有;⑤经由相关政府部门协商并报请内阁批准的。

根据阿联酋《商业公司法》,企业组织结构分为7类。

①普通合伙公司(General Partnership Company);②有限合伙公司(Limited Partnership Company);③合资公司(Joint Venture Company);④公开合股公司(Public Joint Stock Company);⑤非公开合股公司(Private Joint Stock Company);⑥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⑦合股经营公司(Share Partnership Company)。

2012年联邦第4号法令颁布《阿联酋竞争法》,旨在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活动,反对垄断行为,对限制协议、经营者集中(收并购控制)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作出了规定。其中,对违反限制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的,可处以50万~500万迪拉姆的罚款,对于违反经营者集中条款的,可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或服务收入的2%~5%的罚款,如无法确定销售额和服务收入,可处以50万~500万迪拉姆的罚款。

法律还规定成立竞争监管委员会,以作为市场竞争执行机构,负责提出维护市场竞争的政策建议,法令执行,年度分析报告,申请核查等工作。委员会将由内阁负责任命理事会成员,开展业务指导以及决定组织架构。

法令同时规定了豁免行业名单,包括:电信;金融;文化活动(印刷、音频、视频);石油和天然气行业;药品生产和分销;邮件及快递服务;水与电力的生产、传输及分销;污水、垃圾处理等公共卫生及相关的环境活动;陆、海、空运输及铁路运输与相关服务。

2014年内阁通过第37号决议,出台了《阿联酋竞争法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实施竞争法,处理限制协议及行为、经营集中活动、针对违反竞争法行为和组织的投诉等的申请、调查、取证以及最终处理等工作流程。各类组织在实施经营集中活动(包括收并购)时,如果市场份额会超过内阁规定的行业市场份额上限,需要在实施之前30日向经济部提出申请,经济部会选择批复、限制性批复,或者不予批复。

竞争法规定法律的适用范围为各类组织在阿联酋境内开展的经济活动,以及在阿联酋境内外对知识产权的利用,并同样适用于虽在阿联酋外却影响阿联酋市场竞争的经济活动,但并未对没有参与经济活动的外资机构有特殊规定。

(4)BOT/PPP 方式

阿联酋联邦层面无专门针对BOT、PPP的法律法规,部分酋长国政府根据自身实际市场环境已经出台了 PPP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2015年11 月迪拜政府通过2015年第22号决议,出台了关于规范PPP活动的法律,适用于迪拜政府预算实施的PPP项目。法律规定PPP项目协议时间通常不超过30年,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获得特别批准的项目可延期,但水和电力项目不适用。

目前阿联酋BOT、PPP项目市场正在快速成长过程中,其中规模较大的项目包括中国建材装备公司与阿联酋Arkan建筑材料公司签订的非政府授权的艾因水泥厂BOT项目,项目于2013年竣工,目前正处于生产运营合同阶段,2015年运营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一个短期运营合同。由哈尔滨电气和沙特ACWA公司共同中标的迪拜Hassyan清洁煤一、二期项目将以BOO(建设—拥有—经营)模式进行市场化运行,同时联合体还与迪拜水电局签订25年购电协议。迪拜为建设区域绿色能源中心,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项目,正推动借助PPP模式吸引潜在投资者投入迪拜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基于PPP模式迪拜太阳能公园项目目前已完成第四期200MW光热太阳能项目招标,沙特国际电力与水务公司作为投资方中标,上海电气为工程总承包商。此外,阿布扎比也于2017年初完成全球最大的斯维汉光伏太阳能发电厂项目招标,中国晶科和日本丸红株式会社组成的联合体中标,项目最终装机容量1 177MW。

(5)优惠政策

为鼓励外国投资,阿联酋整体税负水平较低。阿联酋在联邦层面对企业和个人基本上实施无税收政策,无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中间环节的各种税收;从法律上讲,外国合资、独资企业与当地企业平等。从各个酋长国的层面看,各酋长国关于各自区域内的自由贸易区的政策成为吸收外国投资的基本优惠政策框架。

行业鼓励政策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针对不同行业征收不同的税赋。各酋长国拥有独立征税的权力,可在不同程度上对企业征收“公司税”,这些企业主要集中于外国银行和外国石油公司;对某些商品及服务业则可征收所谓“间接税”。

②各地区根据自身条件设置不同的产业发展区,给予各种优惠,如迪拜汽车城等,并通过自由贸易区的形式推动这些产业的快速发展。此外,即将出台的外国直接投资法将明确阿联酋吸引外资的主要领域范围、优惠政策措施、条件要求等法律框架,或将允许自由区外的外资企业在部分行业领域实现100%独资。这些行业包含阿联酋正大力推动发展的航天、新能源等高科技领域。

地区鼓励政策方面,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在阿联酋的自由区(FZ)和经济特区(SEZs)设立公司是极具吸引力的选择。

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在自由区及经济特区内投资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①外资可100%控股;②资本与货物可全部回流,允许收入及利润100%汇回本国;③无最低投资资本要求;④股东责任仅限于实收股本;⑤免征企业所得税(有时间限制)、个人所得税及进口关税;⑥投资者可享有长期租赁权(最长25年);⑦投资所需文件相对简化,公司成立速度较快,更容易获得法律、住房、移民及其他方面的便利;⑧完善的厂房及仓储设施;⑨完善的基础设施、支持服务及通讯条件;⑩部分自由区免征增值税。

各自由区由所在酋长国负责管理,因此其具体优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酋长国的政策。

自1985年在迪拜的杰布阿里建立第一个自由区以来,阿联酋境内设立的自由贸易区及经济特区已达45个,是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集中在阿布扎比和迪拜。

杰贝阿里自由区(JAFZA),1985年由迪拜政府发起建立,距迪拜市区西南50公里,总面积超过57平方公里,毗邻杰贝阿里港,是阿联酋最大的自由区。目前,该自由区入驻企业近8 000多家,涉及电子产品、石化产品、建材、汽车、机械设备、食品、医疗保健和医药等领域的贸易仓储和分销、工业生产、服务物流等行业,吸引外资占全国总额的32%,创造了14.4万个就业岗位,贸易额达876亿美元,超过迪拜出口总额的50%。2017年来自64个国家的517家企业入驻,同年4月,中石油区域总部正式在JAFZA设立。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2004年由迪拜政府创立,占地110 公顷,其地理位置和时区得天独厚,与伦敦和北京的时差均为4小时,已成为中东、非洲和南亚的地区性金融中心。截至2017年底,在DIFC 注册的活跃公司达1 853家,同比增长12%,其中包括473家金融类服务公司;雇用人数超6万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已先后入驻DIFC。

哈利法工业区(KIZAD)位于阿布扎比和迪拜之间的塔维拉(Taweelah)地区,毗邻哈利法港,占地417平方公里,是阿联酋最大的工业区。哈利法工业区是阿布扎比2030年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工业区根据产业发展需求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涉及行业包括铝业、钢铁、制药、食品加工、造纸、印刷包装、物流仓储等。

(6)外籍劳工

外籍劳务进入阿联酋实行工作许可制度。

①外籍劳务只有取得在人力资源与本土化部注册许可企业的担保下,才能获得工作许可。②外籍劳务只有满足以下条件,人力资源与本土化部才有可能发放工作许可:年龄不得低于18岁;员工专业能力和企业业务范围相匹配;持有的护照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身体健康。

劳务在进入阿联酋前,应与雇主签订雇用合同。合同必须使用阿拉伯文,可同时使用英文,中国雇员应按新劳工法要求提供中文版本合同。合同需采用人力资源与本土化部规定的标准格式合同,要注明合同签订日期、生效日期、期限、工作性质、工作地点、类型、工资等。除非经人力资源与本土化部批准,标准劳动合同不得更改、替代或新增条款。合同一式三份,一份劳务保存,一份雇主保存,第三份交相应的酋长国人力资源与本土化部门。雇主应在雇员到达阿联酋的60天之内为雇员办妥劳工卡。劳工卡有效期为3年,如果雇用双方表示满意,可以更换同等期限的新卡。更新必须在到期日后的60天内完成。劳工卡过期后,不得继续在阿联酋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将由阿联酋的相应医务机构出具劳务人员未患重大疾病的体检证明,证明其身体条件适应其所从事的工作。

雇主应承担有关雇用合同及劳工卡费用,以及未及时办理或更新劳工卡的罚金。劳务人员在阿联酋境内迁移时,应随身携带劳工卡。

如果劳务人员由于未及时更新劳工卡受到歧视待遇,而雇用关系依然存在,劳务人员应向雇主提出更新要求。如雇主未予反应,人力资源与本土化部建议劳务人员应向有关劳务部门反映,以便人力资源与本土化部门对雇主采取必要的措施。

外籍劳务人员服务期满后应迅速离开阿联酋,否则属于非法居留。雇主要采取如下措施,以确保本企业雇员中不发生非法滞留:

①取消工作许可,将他们遣返至原处或双方同意的其他地方,由雇主承担遣返费用;②如果劳务人员转换担保为其他雇主工作,由新雇主在服务期满后承担遣返费用;③由于劳务人员的原因解除合同,如果劳务人员有能力的话,遣返费用自负;④如劳务人员死亡,棺材及运费由雇主承担。

为遏制非法移民和“黑工”带来的问题,更好地管理劳动力市场,提高管理效率,阿联酋严格控制边境,严控非法劳工入境,并投入巨资采用虹膜识别等高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以阻止非法移民入境,同时阿联酋会根据劳务市场变化采取颁布劳务输入禁令或暂停发放签证等临时管控措施。

根据阿联酋人力资源和本土化部2016年12月生效的法令,对于雇用超过50名员工的企业,雇主必须为月薪低于2 000迪拉姆的低薪劳工提供免费住宿。此外,该部部长还授权地方当局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保障那些不足50名员工企业雇用劳工以及月薪超过2 000迪拉姆劳工的住宿条件。

(7)土地获得

阿布扎比酋长国只允许阿联酋公民及其全资拥有的法人享有不动产的完全产权。海合作会国家公民及其全资公司可以在指定的投资区内拥有地产。非阿联酋和海合会国家公民可以在投资区内拥有房产(不包括房产所在的土地),也可获得最多99年的房地产租约和最多 50年的土地租约。

(8)证券交易

外资公司欲在阿联酋上市需符合阿联酋证券商品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根据SCA2002年第7号有关外资公司在阿联酋股市上市的规定:外资公司必须是已在母国上市的公开合股公司;资产不少于4 000万迪拉姆(约1 089万美元);注册股东数不少于100名;提交上市申请的前两年,公司净资产不少于实收资本的20%,或者分派给股东的净利润不少于实收资本的5%。2014年4月,迪拜杰贝阿里自由区和迪拜纳斯达克共同宣布,自由区内注册企业可申请在迪拜纳斯达克上市筹资,上市股份至少达到总股本的四分之一,市值不低于1 000万美元。

(9)承包工程

外国承包商在阿联酋承接工程,必须在阿联酋设立机构,对此,每个酋长国规定了不同的要求。

外国公司在阿布扎比开展承包工程业务首先需要注册登记,取得当地营业执照。根据阿布扎比酋长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承包公司还必须在阿布扎比酋长国经济发展局履行分级登记手续并取得分级证书,才能对政府项目投标,担当总包商。投标范围可以在其被划分的那一级或比该级低两级的范围投标和承包项目。

阿布扎比酋长国政府于2010年修订了 1980年颁发的关于承包商分级的规定,根据财务条件、技术条件、前期承包经验、可承包的项目规模等条件,将所有承包公司共分7级,即特级和1至6级。由分级委员会颁发分级证书。承包商分级每2年更新一次。

向阿布扎比经济发展局分级委员会申请办理分级等级手续所需文件:①阿布扎比工商会会员证;②阿布扎比市政府颁发的营业执照;③经阿布扎比登记注册的有资格的审计师认可的驻阿联酋经理部(或分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并需要由审计师提交一份审计报告;④经过公证和认证的常驻人员的学历、资历、职称证书;⑤申请分级登记时前6年完成的承包工程项目经过公证和认证的竣工报告。

外国自然人不能以个人身份承揽工程承包项目。但外国自然人可以持有阿联酋当地工程承包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该比例不得髙于51%。

阿联酋关于外国承包商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外国自然人。

对于私人类项目,不存在禁止外国承包商进入的领域,前提是外国承包商有资格在阿联酋经营。对于公共类项目,不禁止外国承包商从事于一般的房建、基础设施类项目的承建,但对于国防部的军事类项目须遵循国防部的特别规定。

招标方式:根据阿布扎比酋长国最高咨询委员会的规定,政府工程项目的招标分国际招标和当地招标两种方式。

国际招标:即各国公司均可参加(如有资格预审的项目参加者必须先通过资格预审),不需要在当地登记注册。但必须先找一个当地项目代理人或合伙人。已在当地注册的外国公司(如各中国公司)也可以参加国际招标项目的投标。不需要再另找代理人或合伙人。

当地投标:只限在当地登记注册并已经取得分级证书的外国公司及当地公司参加。

阿曼

(1)主管部门

阿曼外国投资的主管部门是商工部,其职能包括向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审批投资申请,发放许可和商业注册。其所属“外国投资委员会”负责审核外国投资申请,并就以下方面向大臣提出意见和建议:投资领域;是否属于经济发展项目;是否存在与《外国投资法》相冲突之处。

此外,其他政府部门可在外国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期间就环境、卫生、安全等方面标准进行检查。

(2)投资行业

根据现行法规,一般性投资项目,外国投资比例不超过49%,项目最低投资额为39万美元。经商工大臣批准,外国投资比例可放宽至70%。对于个别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投资项目,经商工大臣推荐、内阁批准,外国投资比例可达100%,但投资额不少于130万美元。

2016年5月17日,阿曼商工部宣布,即日起取消15万里亚尔(约合39 万美元)注册公司资本最低限额。该项新规定适用于除合资公司外所有类型的公司,并无需注册者提交任何有关此规定的书面证明。除个别已经明确的行业外,外国投资者在阿曼注册公司仍需要有阿曼籍合伙人,注册者可在网上提交注册信息,完成注册后需要在财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公司年度报表。

阿曼《外国投资法》对外国投资领域、地区没有做出明确限制规定。但以下商业活动只能由阿曼人经营:

①宗教朝觐活动;②劳务雇用和提供;③保险服务;④商业代理;⑤海关清关服务;⑥机场货物处理;⑦海运服务;⑧政府部门的跟踪服务;⑨房地产服务、土地和建筑租赁与管理;⑩相关社会活动:残障人士福利机构、残障人士康复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任何形式的社会服务中心;⑪相关文化活动:出版印刷、报刊杂志、照相与电影、艺术生产、商业演出、电影院、博物馆;⑫租车服务;⑬广告服务;⑭各类运输服务;⑮旅行社。

为使潜在投资者能即刻在发展前景巨大的矿产业开始合法投资经营,阿曼矿业局于2016年4月宣布,首次计划实行待投资矿区租借制度,并提供完整的政府许可证明。自2014年相关谕令颁布至今,阿曼矿业局致力于为潜在国际投资者清除门槛障碍。正在起草的新矿业法也将取代阻碍投资者进入矿业领域的旧法,使投资者享受更长的矿区租期,以此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该领域。

对于目前的工业建筑材料矿产投资开发,阿曼矿业局鼓励更多高价值矿产投资,如极具商业投资价值的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在阿曼,铜矿、铬铁矿、铁矿、石灰岩、白云石、大理石、石膏、硅石英等矿产资源开采领域亟待发展,前景广阔。

(3)投资方式

阿曼对外国投资实行“国民待遇”,所有外国投资者享有与阿曼当地投资者同等待遇,可以与阿曼企业或个人合资经营,也可以合资注册,独立经营。没有相关外资收并购等法律。

(4)BOT方式

为缓解此前国际油价低迷造成的财政压力,阿曼正在积极推行BOT等含有投资元素的项目合作模式,有关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完善,尚未建立统一的合同规范。水电行业是近年采用BOT方式合作较为集中的行业,通常由外国合营体承担项目建设,赋予20~25年运营权,之后向阿曼政府移交,项目生产的水、电由阿曼政府认购,用于民用和商用。通常,阿曼BOT项目的获得者将建设环节对外招标,运营由其自主负责。合同须符合阿曼有关招投标法律规定。在公共工程领域,业主(即阿曼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由投标法(皇家法令36/2008号)来规范,该法仍在不时进行修改。目前,水、电项目的外资企业主要来自沙特、日本、新加坡。

同时,阿曼重视PPP合作模式,2013年政府设立PPP工作组,PPP法亦处于制订阶段;2015年成立由EY、AMJ和Squire Patton Boggs等特聘顾问组成的团队,为建立PPP法律和监督机构以及推广PPP合作模式提供咨询服务;2016年阿曼商工部大臣声明推广公私合作是“九五”计划主要举措之一,鼓励私营企业通过公私合作模式(PPP)发挥更大社会效益,建筑项目是近年采用PPP方式合作较多的行业,通常由一家国有企业与一家私营企业合作共同执行项目。

中资企业尚无采用BOT或PPP模式执行项目的先例。

(5)优惠政策

阿曼产业空白多,目前正处于产业多元化发展的关键阶段,因而十分重视外资对产业完善、促进经济、创造就业等方面的促进作用。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特定区域、重点行业两个层面。总体而言,阿曼鼓励在旅游、加工制造、农牧渔业、采矿、物流、信息技术等领域的投资,欢迎外国企业在自由区、工业区、经济特区等专属区域内投资。

行业鼓励政策方面,包括:①对于鼓励行业,可提供低息贷款;②制造业和战略工业投资项目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材料、半成品在生产期头5年免关税,原材料和半成品免征关税可再延长5年;③在自由区、髙科技园区和工业区投资,外资可拥有100%股份;④对外资部分拥有股权的工业和旅游投资项目,提供免息长期贷款;⑤产品可免税进入海合会成员国以及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的17个阿拉伯国家;⑥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⑦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另外,阿曼商工部宣布,免除关税的决定从2015年7月1日巴彦系统(Bayan system)发布之日起生效,特许工业机构关税豁免从申请之日起开始实行。巴彦系统是一个统一的电子窗口,可依据政府机构的要求和经审慎研究确立的愿景规划向商户和企业家提供便利,旨在实现阿曼的战略目标。

自2015年7月1日,所有的工业公司免除所得税五年。特许工业机构将在项目执行期内享受产业实体免征进口关税,如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等;工业部门的实体也将享受五年免征所得税。目前,阿曼已有660个实体产业得益于海关免税,此外,阿曼的工厂还可享受海合会成员国通行的海关免税,将显著降低制造成本;工业机构还可享受降低电费和房租;阿曼政府依据自由竞争原则,已致力于开放经济市场,向私营部门提供便利和激励政策,包括一揽子担保、简化程序、投资管理透明度、出口担保和融资以及为项目建设提供工业用地等。

地区鼓励政策方面,阿曼对外国投资的相关鼓励政策主要通过工业区、知识园区、自由贸易区来实现。截至2017年底,阿曼共有以下9个工业区:

①鲁赛勒工业区(Rusayl Industrial Estate),位于马斯咯特省,占地面积789万平方米,距苏哈尔港200公里,距马斯喀特国际机场20公里。主要产业为化工、电池、建材、光纤、食物、纺织等。

②苏哈尔工业区(Sohar Industrial Estate),位于中北省苏哈尔州,占地面积2 123万平方米,距苏哈尔港10公里,距苏哈尔国际机场10公里。主要产业:铝、大理石、家具、牙膏、松香、玻璃等。

③莱苏特工业区(Raysut Industrial Estate),位于佐法尔省萨拉拉市,占地面积307万平方米,距萨拉拉港4公里,距萨拉拉国际机场20公里。主要产业:文具、鱼罐头、冷冻鸡肉、塑料管、钢铁等。

④苏尔工业区(Sur Industrial Estate),位于东南省苏尔州,占地面积3 610万平方米,距苏哈尔港450公里,距马斯喀特国际机场190公里。主要产业:油气及其服务产业。

⑤尼兹瓦工业区(Nizwa Industrial Estate),位于内地省尼兹瓦州,占地面积310万平方米,距苏哈尔港350公里,距马斯喀特国际机场140公里。主要产业:陶瓷、塑料、药品、胶合板、茶包、矿泉水、石油服务等。

⑥布莱米工业区(Buraimi Industrial Estate),位于布莱米省布莱米州,占地面积554万平方米,距苏哈尔工业港110公里,距AlAin国际机场 25公里。主要产业为B2C、B2B市场。

⑦玛祖纳工业区(Al-Mazunah Industrial Estate),位于佐法尔省,占地面积450万平方米,距萨拉拉港260公里,距萨拉拉国际机场280公里。主要产业为包装、食品、汽车配件等轻制造业生产、加工、贸易、仓储。

⑧萨玛伊勒工业区(Samael Industrial Estate),位于内地省萨米尔州,占地面积732万平方米,距苏哈尔港290公里,距马斯喀特国际机场50公里。

⑨马斯喀特知识绿洲(Knowledge Oasis Muscat,KOM),位于马斯喀特省,占地面积81万平方米,距苏哈尔港220公里,距马斯喀特国际机场20公里。主要产业为信息技术、通信等。

进驻KOM的优惠有:①企业100%外资(不需要当地人和公司);②有竞争力的通信费用;③第一年阿曼本土化率只要求10%(雇用阿曼人),以后每年以5%递增,最终达到25%;④KOM的公司可在竞标委员会登记,投标政府的项目;⑤没有个人所得税及外汇控制;⑥从阿曼到海湾国家的产品进出口免关税。

在KOM注册公司,须提供下列文件给KOM管理层:①KOM的详细商业计划/提议的经营范围;②投资者的背景/个人简历;③公司概况/公司有关资料;④3份客户的推荐信;⑤一年至少相当于50平方米空间的先期付款,在公司注册前支付,以确定预订的办公空间,即50平方米× 9里亚尔× 12个月= 5 400里亚尔(KOM月租金为9里亚尔/平方米,包括办公室维修费,电费则根据具体用量另计);⑥一份关于在KOM的办公空间建完后进驻的书面保证,否则可能被罚款或取消公司在阿曼的注册;⑦其他任何对申请有利的相关资料。

截至2016年底,阿曼共有以下4个自由区:

①苏哈尔港自由区(Sohar port and free zone),位于中北省苏哈尔州,占地面积4 500万平方米,距苏哈尔港和苏哈尔国际机场较近。主要产业为金属、食品、轻制造业、装配、物流、贸易。其优惠政策包括:允许100%外资公司;免10年企业所得税(通常为12%),可续期最多至25 年;免关税、个人所得税;“一站式”清关服务窗口;注册资本要求低;要求入驻10年内阿曼化比例满足15%,10~15年25%,15~20年35%,20年后 50%;可享受阿曼与美国、新加坡分别签署的自贸协定内优惠条款。

②萨拉拉自由区(Salalah Free Zone),位于佐法尔省,占地面积1 500万平方米,距萨拉拉港较近,距萨拉拉国际机场5公里。主要产业为制造业、所有商品进口、出口、配送及仓储。其优惠政策包括:允许100%外资公司;免30年所得税和股息税;免关税、个人所得税;“一站式”清关服务窗口;无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低廉的劳务和基础设施费用。

③杜库姆经济特区(Duqm Special Economic Zone),位于中部省,占地面积2 000万平方米,海岸线长度80公里,距杜库姆港、杜库姆国际机场较近,主要产业为工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商业办公住宅综合体。优惠政策包括:允许100%外资公司;免税30年,可续期;无货币管制;“一站式”服务窗口;无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免受商业机构法管制;土地使用协议最高可签50年,且可再续相近期限;进出口商品种类无限制(合法范围内);在特区内完成或装配的产品被视为本地生产的商品;外来劳工及其家属签证由特区内的护照及居留许可证事务部门办理。

④马祖奈自由区(Al-Mazunah Free Zone),位于佐法尔省,占地面积450万平方米,距萨拉拉港260公里,距萨拉拉国际机场280公里。主要产业为食品、塑料、纺织等生产,汽车部件、牲畜、机械等贸易及存储。优惠政策包括:允许100%外资公司;免关税,免30年所得税;阿曼化比例要求仅10%;无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进口商品可进入阿曼市场;也门籍投资者或工作人员免工作签证。

杜库姆(Duqm)经济特区于2011年10月正式成立,是阿曼首个也是唯一一个经济特区。杜库姆经济特区的发展愿景,是要建设成阿拉伯海上物流中心,现代化的、具有吸引力的商业港湾,安全的投资目的地和著名的旅游胜地,从而全面促进国家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在这里,外国投资者可建立 100%的独资公司;阿曼籍员工雇用比例可降至10%;进口到特区的商品以及特区向外出口的商品均享受免税待遇;投资者进行注册、取得营业许可和环境许可等证件均可享受“一站式”服务;电价、水价、土地租赁价均可与特区管委会协商优惠度。除此之外,特区内有关公司注册、贸易便利、土地租赁和税费优惠等各项鼓励投资者的政策和措施也都在进一步完善中,并将陆续施行。

(6)外籍劳工

根据规定,阿曼个人或企业雇用外国劳工应向阿曼劳工部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按照批文的数量和职位引进外国劳务。企业申请外国劳务时,劳工部将审核该公司就业阿曼化比例完成情况,如果企业阿曼化比例完成不好,很难获得批准。

2018年3月,阿曼油气部宣布,所有油气行业承包商、运营商或服务提供商向劳工部提起外籍员工工作许可申请前,须先获得油气部开具的无异议证明,申请该证明时需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企业已完成必要的尽职调查,通过一切渠道仍无法招募到符合岗位条件的阿曼籍雇员。目前,此前置审批新规仅适用于新的工作许可申请,不排除将来覆盖原有工作许可延期申请的可能性。

阿曼已经连续两年修改外籍劳工招聘、劳务许可费用和投资政策。目前,聘用3个及以下本国员工的招聘和劳务许可费仍为141里亚尔/人,从第四个起增加到201里亚尔/人;聘用三个及以下外籍骆驼牧民和农民的费用也保持不变,从第四个起从201里亚尔/人上涨到301里亚尔/人。聘用外籍员工可办理临时许可证,费用为4个月60里亚尔,6个月90里亚尔,9个月135里亚尔,除被聘用人员在享受许可证权益前死亡的情况外,费用缴纳后无法退回。

移民局规定,印度和尼泊尔劳务在来阿曼之前应在其国内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入境时要带体检报告。中方人员尚不需要。外国劳务抵达阿曼后,都要去政府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如果体检不合格,将会被遣返回国。

体检合格者,方可到移民当局办理劳动卡和工作签证。有效期一般为2年,期限内可以多次出入境。如果回国超过半年,签证暂停使用(即冻结),如需再次进入阿曼,应要求移民局解冻原签证。如果服务期超过2年,应申请办理延长手续,批准后还应向劳工部交纳20里亚尔/人。

雇主(企业)作为担保人,应在雇用期结束后负责将外国劳务人员及时送出境外。

(7)土地获得

根据阿曼法律规定,除政府批准的少数旅游地产外,外国人不允许在阿曼购买土地和房地产。

(8)证券交易

阿曼鼓励外国企业投资阿曼资本市场。外国投资者无须事先得到允许即可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或投资基金;对于利润所得免税;对于资金和利润转移无限制;有独立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以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

(9)承包工程

1984年阿曼颁布了《招标法》和《招标规则》,同时成立了招标委员会。2008年3月,招标法做了部分修改,并于9月开始实施。招标委员会负责审核技术标准、条件,确定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接收投标人的报价并开标;在全国成立招标委员会分设机构并确定其权力;对承包商、进口商、咨询公司进行分级等。

《招标法》规定,所有政府部门(军队和安全部门除外),包括国有企业的进口、工程、运输、服务、咨询、采购、房屋租赁等均需通过公共招标签约。50 万里亚尔(130万美元)以上的合同都要由招标委员会直接招标,须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各地方和各部门经招标委员会主席允许,可设立内部招标部门,负责50万里亚尔以下金额的招标,其决定具有最终效力。

不允许外国自然人在当地承揽工程承包项目,可以与当地阿曼公司合资承揽工程。

阿曼对于外国承包商参与当地工程建设没有设置禁止领域,但有一些特殊规定的许可制度和招投标程序。

对于政府的国际招标项目,外国企业可直接参加竞标,即外国企业可以本公司的名义,不需要当地的代理或合作伙伴,独立参加竞标和项目实施。外国企业一旦中标,应在规定时间内在当地完成商业注册,一般注册为分公司,具体实施中标的工程项目。而对于国内招标项目,外国企业则不能直接参与,只能采取与当地企业合作的方式参与项目建设。

对于私营部门的招标,外国企业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投标,而必须与当地企业合作参与。

实践中,许多外国企业与当地企业合作参加阿曼工程项目竞标,合作方式有多种,如可以组成联合体,或由当地企业作为代理商,或与当地企业组成合资公司等。

阿曼政府的招标一般分为国内标和国际标两种。国内标只允许在阿曼注册的具有所规定资质的企业参加竞标,而国际标则允许外国企业直接从招标委员会购买标书,递交报价,参加竞标。此外,还有一种有限招标,即招标委员会直接邀请部分企业参加投标,未经邀请的企业不能参加竞标。通常招标分为技术标、商务标两个部分,采取综合评分方法,技术和商务各占一部分比例,综合评分高者中标。

阿曼政府的招标公告一般会表明,报价最低者不一定是中标者。近年来,阿曼招标委员会提出将“阿曼境内贡献值”作为技术标重要组成部分,重点考量投标者对物资和服务当地采购、雇用和培训阿曼籍员工、技术当地转让等事务的力度,大型项目还就此设立专门评标专家。总体看,招标委员会会倾向考虑贡献值高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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