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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层空间国际法律责任主体的责任分担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外层空间国际法律责任所要解决的,不仅是谁来承担责任、向谁主张责任的问题,还要解决承担多少责任的问题即责任承担份额的问题。是共同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市场份额责任方案是在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下,根据目前各国在空间活动中的市场份额来确定责任份额。相反,私人作为外层空间国际法律责任主体的加入,更提高了这一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使责任承担落到了实处。

外层空间国际法律责任主体的责任分担

外层空间国际法律责任所要解决的,不仅是谁来承担责任、向谁主张责任的问题,还要解决承担多少责任的问题即责任承担份额的问题。目前外层空间活动主体众多,应如何承担该国际责任?是共同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是等额责任还是有区别的份额责任?

苏联在1970年向法律委员会提交了一个《工作报告》中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空间物体,以及在该空间物体上的人员和财产受到来自另外国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任何地点的损害,或者是对本公约缔约国的任何第三国或者其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的话,那么前两个国家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有关损害赔偿份额的承担则在前两国之间按照过失程度来确定,在过失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则有关份额的承担适用均摊的原则。但是份额的承担不应该侵害受害第三国的求偿利益,受益国可以向负有连带责任的任何一个国家或者全部国家要求全额赔偿。”

在外层空间国际环境损害责任领域,国际法学界有人提出了这样的方案:将责任保险基金、市场份额三种责任内化。(www.xing528.com)

责任保险方案针对的是责任主体明确的情况,但对于无法辨明责任主体的损害时,如何用责任保险制度进行风险分散,并没有理论上的研究或实践中的做法。基金方案是针对外空环境损害难以实现的困难,尤其针对不明主体造成损害时无以救济这种情况,建议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建立一个国际保证基金。所有发射国以及发射的私人企业,均以每年发射次数的多少交存一定数目的存款作为保证金。以此为基础,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设立一个专门针对责任主体不明的外空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市场份额责任方案是在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下,根据目前各国在空间活动中的市场份额来确定责任份额。基金方案与市场份额责任方案是一致的,两者都是依据空间活动的份额或发射次数来确定缴纳的保证金或责任。在目前空间环境损害难以归责的情况下,这是一个相对比较科学的方法。

虽然上述方案是关于国际环境损害的责任分担,但是该方案却可以运用在空间国际损害责任的其他方面,也不失为一个相对来说较科学的方法。且不管是以国家作为责任主体,还是私人作为责任主体,都不妨碍这一制度的实行。相反,私人作为外层空间国际法律责任主体的加入,更提高了这一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使责任承担落到了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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