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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欺诈案件主体分布及司法指数研究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安安 版权反馈
【摘要】:较为典型的两个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和江西省,虽然其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排名在全国分别排第27位和第24位,较为靠后,看起来整体社会个人诚信状况较好,但是其在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比例排名中却分别位列全国第7位和第3位。根据该图,非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比例排名前五的分别为:上海市,天津市、浙江省、西藏自治区和北京市。

某种程度上,涉欺诈案件的当事人类型往往可以说明该地区某类人群社会诚信状况的好坏。为此,我们分别提取了原被告为自然人和非自然人时的数据,由于有些案件中原告或被告人数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还包括非自然人,所以在统计时会出现自然人、非自然人案件数大于总体欺诈案件数的情况,但是考虑到此种情况在各省普遍存在,对排名结果的影响并不是很大,而且也没有其他更严谨的统计方式对其加以替代,故而采取此种方式作为我们的统计标准。

如表12所示,全国涉欺诈案件主体中自然人欺诈案件多于非自然人,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总数为 11 669 件,非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总数为8 901件。

表12 2017年全国自然人、非自然人欺诈案件分布

一、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情况分析

如上文所述,我们分别提取了原告为自然人、被告为自然人的相关数据,并最终以两者之和定义为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数量。如图7所示,从绝对数量来看,排名前五的省份是北京市、广东省、江苏省、四川省和辽宁省,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表明这几个省份自然人诚信状况较差,这些地区均属于经济发达或人口众多的地区,如北京、广东两地经济发达,人口流动较大;四川、辽宁则属于人口众多、传统行业仍居于主导地位致使其需要较多的劳动力。而排名后五位的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海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和西藏自治区。

图7 2017年各地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数量(件)

图8 2017年各地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比例

上文已经说明过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数的统计方法,在该种统计方式下不免出现其数量超过涉欺诈案件总数的可能,鉴于其对于排名情况影响较小且找不到规避的方式,对此予以忽略不计。我们采用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数除以各区域涉欺诈案件总数,经过计算得出结果如图8所示,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比例排名前五的省份分别为:云南省、湖北省、江西省、贵州省和吉林省。相较于总数来说,比例往往可以更为客观地说明问题,所以这五个省份的个人诚信情况可能更有待提高。而排名倒数五位的分别为:四川省、海南省、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和上海市,其个人诚信状况相对较好,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和四川省自然人涉欺诈案件绝对数虽然位于全国前几位,但其占比却较低。

影响一个地域个人诚信状况的因素很多,仅仅用上述两个排名中任何一个来说明该地域个人诚信状况都稍显单薄,我们认为引入位差方式来说明该地域个人诚信状况较为科学、客观。该位差由自然人欺诈案件数排名减去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比例所得,结果见表13。由表可以看出:

表13 2017年自然人欺诈案件数与比例排名位差

首先,上述位差为“0”的地域为海南省,其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数排名和自然人欺诈案件比例排名均为全国第28位,可以较为客观地说其自然人诚信状况在全国各地区中位于较高水平,也就是说海南省自然人诚信状况较好。

其次,当该位差为负数时,说明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数排名较在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比例排名靠前,往往说明其个人诚信实际状况要好于自然人欺诈案件数排名呈现的结果。以该位差最小的两个地区北京市和四川省为例,其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数排名分别为第1名和第4名,仅仅看这个结果,似乎可以断定其社会个人诚信状况较差,但如果结合两地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比例排名第30名和27名来看,则可以发现其个人诚信状况并没有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数排名呈现得那样差。以此类推,上海市、北京市、山东省、浙江省、四川省和江苏省都属于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数排名较为靠前而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比例排名较为靠后的情况。上述省份大多都是东部沿海经济社会较为发达的地区,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排名靠前可能因为当地人口基数大,在案件基数大涉欺诈案件总数大,相应的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数排名靠前,但综合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比例排名来看这些地区的社会个人诚信状况实际上较好。

最后,该位差为正数时恰恰相反,其社会个人诚信状况并没有像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数排名呈现的结果那样好。较为典型的两个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和江西省,虽然其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排名在全国分别排第27位和第24位,较为靠后,看起来整体社会个人诚信状况较好,但是其在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比例排名中却分别位列全国第7位和第3位。所以这两个地区的个人诚信状况理应引起我们的注意,其中原因值得我们深究。

二、非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情况分析

涉欺诈案件的当事人为非自然人的数据一般可以反映该地域企业的诚信状况,但由于单从绝对数进行考察往往说服力较差,下面我们也将通过非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数量,其占所有涉欺诈案件的比例以及两者的位差进行分析。

如图9,仅从绝对数上来看,相较自然人涉欺诈案件,全国各地区非自然人涉欺诈案件发生数较少。其中排名前五的分别是:北京市、广东省、四川省、江苏省和山东省。粗略来看它们大都位于东部沿海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各种类型的企业主体存在较多。而排名后五位的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海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和西藏自治区,它们都位于西部欠发达地区,企业数量较少,涉欺诈案件发生数也相对较少。(https://www.xing528.com)

图9 2017年各地非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数量(件)

采用非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数除以该地区涉欺诈案件总数,经过计算得出非自然人涉欺诈案件的比例,结果如图10所示。根据该图,非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比例排名前五的分别为:上海市,天津市、浙江省、西藏自治区和北京市。其中,西藏自治区非自然人涉欺诈案件占比较高的原因是其本身案件基数就小,其他几个地区均属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企业的数量多,商业活动活跃,可能会造成欺诈案件多发,故社会企业诚信状况较差。如浙江省,一方面其位于东部沿海经济发达,企业存量大,另一方面浙江省作为我国电子商业最为发达的地区,是全国网店的聚集地之一,互联网购物本就是欺诈多发的领域,如此,该省份的企业诚信状况需要引起我们重视。而排名倒数五位的分别为:福建省、内蒙古自治区、贵州省、吉林省和江西省。相对而言,这几个地区的企业诚信状况较好。

图10 2017年各地非自然人涉欺诈案件占比

正如前文所述,影响一个地域企业诚信状况的因素很多,用上述两个排名中任何一个来说明该地域企业诚信状况似乎都稍显单薄,由此我们认为,引入其位差来说明该地域企业诚信状况的方法较为科学、客观。该位差由非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数排名减去非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比例排名所得,结果见表14。一般认为该位差的绝对值越小则非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数和比例的排名越接近,也即该对应排名更具说服力,由表14可以发现:

表14 2017年非自然人欺诈案件数与比例排名位差

首先,上述位差为“0”的地区为辽宁省,其非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数排名和非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比例排名均为全国第6位,这表明其非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无论是在绝对数还是占比上均位于全国前几名,我们可以较为客观地说辽宁省的企业社会诚信状况在全国属于较低水平。

其次,当该位差为负数时,说明非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数排名较在非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比例排名靠前,往往说明其企业诚信实际状况要好于非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数排名呈现的结果。以该位差最小的两个省份河南省和贵州省为例,其非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数排名分别为第7名和第16名。从这个结果来看我们往往断定其企业诚信状况较差,但是其非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比例排名却分别排第25名和29名,从这里不难断定其社会企业诚信状况并没有非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数排名呈现的那样差,反而较好。

最后,该位差为正数时恰恰相反,其社会企业诚信状况并没有像非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数排名呈现的结果那样好。较为典型的两个分别是西藏自治区和青海省,虽然其非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排名在全国分别排第31位和第30位较为靠后,看起来整体社会企业诚信状况较好,但是其在非自然人涉欺诈案件比例排名中却分别位列全国第4位和第8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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