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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主张与相关概念区别研究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在民事诉讼理论中,当事人主张与作为证据方法的当事人陈述(讯问)之间是有明确界分的。但是,主张与证据声明联系密切。[39]3.主张与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所使用的“请求”,原是基于民事诉讼类型的认识,最初仅有给付之诉,基于诉讼是实现实体法“请求权”的考虑,而直接借用,称为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主张与相关概念区别研究

1.主张与陈述

陈述分为广义的陈述与狭义的陈述。广义的陈述,是指当事人为了给诉讼请求奠定基础,或者排斥对方的诉讼请求,就自己对事实上或法律上问题的认识和判断,向法院报告的行为。陈述与证据的提出均属于攻击防御方法。[31]陈述权的保障是合法听审权理论中最核心的内容,具体是指法院须保障程序参与者能就对其权利伸张与防御具有重要性的事项进行陈述的权利。陈述权包括向法院得以主张、声请、说明、表达意见的权利,根据陈述内容的不同,又可分为事实上的陈述和法律上的陈述。[32]德国法中,“主张”和“陈述”在表达上也有相通之处,在尧厄尼希编著的《民事诉讼法》教科书中,就将主张责任(Behauptungslast)与陈述责任(Darlegungslast)等同。[33]广义的陈述在外延上比主张范围更大,陈述权的客体不仅包括事实,还有证据结果及法律见解。因此当事人享有陈述权不仅可以衍生出主张事实的权利,还意味着当事人有权提出证据。

狭义的陈述,指的是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陈述。其与主张之间的区别在于:第一,主张是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地位参与言辞辩论所做的陈述。主张本身并非证据资料,只是以辩论全趣旨的一部分作为原因事实。[34]而证据意义上的陈述则是当事人作为事实经过的见证者向法院提供证据资料。当事人陈述也称为当事人讯问,是将其陈述内容作为证据资料使用的证据调查方法。第二,主张是当事人为产生诉讼上的法律效果而作的意思表示,主张行为的结果直接指向诉讼效果的发生,因此,当事人应具有完全的诉讼能力。而作为证据的陈述来源于当事人对事实的亲身经历和感知,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属于言辞辩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只需要其所描述的事实与其年龄相应的感知能力符合即可。如对未成年人可以进行讯问,但未成年人却不能进行诉讼上的主张。第三,当事人的主张原则上可以撤回,但当事人讯问中的供述无法撤回,不具有更正权,因为该陈述一经作出,就对法官的心证形成影响。因此,在民事诉讼理论中,当事人主张与作为证据方法的当事人陈述(讯问)之间是有明确界分的。

2.主张与声明

当事人对法院请求一定行为之意思表示,谓之声明,或谓之声请。声明或声请时,有时应以书状为之者,有时得以言词为之者,有时得以书状或言词为之者,均依法文之所定。[35]声明与主张的区别在于,声明为当事人向法院(法官)提出的要求其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主张则是供声明之理由及依据为目的的陈述。[36]诉讼法中的声明主要包括两种:诉的声明和证据的声明。

主张不同于诉的声明。诉是当事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向法院作出的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的声明。[37]在传统的诉讼标的学说中认为,诉的声明相同,但实体法上的基础权利不同,即为不同的诉,即“诉讼标的=实体法权利+诉的声明”。由此可见声明与主张不同,当事人基于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向法院提出诉求解决纠纷,其中权利主张是诉讼的声明的基础,而诉的声明是实现实体权利主张的途径。同一个纠纷,当事人可以在一个诉的声明下,在多个可能获得支持的实体权利中选定一个作为依据;当事人也可以在确定一个实体权利的基础上,用多个可能的声明(实现权利的方式)去进行诉讼,这取决于当事人认为什么样的模式胜诉的机会更大。

主张也不同于证据的声明。当事人为求调查证据之声明,谓之声明证据。[38]当事人对事实进行主张以后,除免证事项外,即应对所主张的内容进行证据的声明,这是当事人在进行言辞辩论时所采取的诉讼行为的顺序。没有进行证据声明的,法官应当行使阐述权,提醒当事人进行声明。证据声明与主张,同为攻击防御方法,发生的时间不同,功能也不同。但是,主张与证据声明联系密切。当事人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而申请法院调查证据,必须明示特定立证事实或证明主题,如果只是抽象地提示证明主题,法院则无从判断是否有对立证事实进行调查的必要。因此,证据声明的功能之一就在于使主张事实特定化。[39](www.xing528.com)

3.主张与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所使用的“请求”,原是基于民事诉讼类型的认识,最初仅有给付之诉,基于诉讼是实现实体法“请求权”的考虑,而直接借用,称为诉讼请求。但后来出现了确认诉讼、形成诉讼的类型,原告在诉讼中的主张,不再以请求权为限,为使支配权、形成权等法律关系均包含在内,原“诉讼请求”的语义便转化为“权利主张”或“诉讼主张”。[40]在法国民事诉讼法中诉讼请求的原词为“pr-étention”,罗结珍也意译为“诉讼请求”或“诉讼主张”。[41]在使用上,诉讼请求立足于法院的角度是关于纠纷的裁判,站在当事人角度看实质是一种权利主张。

诉讼请求与主张的区别在于:

第一,诉讼请求作为当事人维护权益的集中体现和最佳实现方式,指向的是特定的实体主张,即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效果的主张,这在特定争议中也是唯一的;但是,除了支持诉讼请求基础的实体法的权利主张之外,当事人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观点的表述所呈现的主张,可以多次行使和多次实现。

第二,主张比诉讼请求的范围更大。诉讼请求不包括单纯的程序性的请求,也不包括请求之外的观点和见解等,比如对调解、执行的意见。而主张的对象包括对程序性事项的事实和权利的提出,且广义的主张可以发生在调解、执行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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