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特定历史时期调整基本民事关系的概括性规定,《民法通则》是在广泛借鉴各国立法经验、结合中国法律传统的基础上制定的,并在二十多年的实践中形成了新的中国特色,体现了特定时期的国际性和民族性。[48]对《民法通则》的法律规范和其所体现的立法理念进行梳理,可以发现,民法通则的民族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以“公民”代替“自然人”概念,调整主体范围限于公民和法人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规定的特色在于一是在民法中使用了“公民”的概念,二是将民法调整的主体限于自然人和法人。
民法在我国是一个从西方传入的法律概念。清末、民国时期立法初步形成了德国模式的法学概念体系。这一概念体系在1949年以后,在中国大陆,随着政权的更替,让位于以1922年苏俄民法典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民法学概念体系。其中对中国民法文化影响颇深的就是对苏俄民法中“公民”概念的接受,它全面替代了民国民法中的“自然人”。[49]1986年《民法通则》中以“公民”“公民(自然人)”等概念代替传统大陆法系的“自然人”概念,成为中国民法的一大特色。
《民法通则》第2条将民法调整的主体范围限定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类。在《民法通则》制定过程中,立法机关曾经讨论过是否在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确定一种第三民事主体,将合伙等非法人组织包括进去,但最终还是沿袭了大陆法系二分法的立法体制,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同时,又按照我国经济生活中客观存在的情况,采取了变通的做法,在民事主体部分规定了“两户一伙”和“合伙型联营”这类特殊的民事主体。
(二)将“国家政策”作为民法的渊源,否定“习惯”的法律渊源地位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将“国家政策”规定为民法的渊源之一,这是我国民法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显著特点,也是《民法通则》颁布当时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正处于剧烈变革时期,而相应的立法较为简陋的现实状况的反映。同时,受概念法学的影响,《民法通则》也没有将民事习惯规定为民法的渊源。[50]
(三)将“等价有偿”规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民法通则》通过这些规定确立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同时,《民法通则》将“等价有偿”原则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两户一伙”和“合伙型联营”是民法的特殊民事主体(https://www.xing528.com)
如前所述,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主体是采取的公民(自然人)、法人二分法,所以为了照顾当时的社会现实,又规定了“两户一伙”和“合伙型联营”作为特殊民事主体。
《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两户”是我国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政策产物,是在原来禁止或限制私人经营工商业或从事农村商品经营的体制下逐渐允许私人经营而采取的法律形式,实际是我国自然人解冻,步向自由经营的先声,也是我国自然人经营受限的见证。[51]
《民法通则》由于采取公民(自然人)、法人二分法,没有将合伙组织视为一类主体赋予其独立的主体地位,而是把其分为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分别规定在“公民”和“法人”两章中。前者为“两户一伙”中的个人合伙,后者为“合伙型联营”。
(五)法人有限责任内涵和法人类型四分法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该认为这一规定是我国法律对法人组织的要求,是我国法人组织在民事责任方面的特征,采取法人成员有限责任说。
在法人制度方面,另一具有民族特色的规定是法人类型四分法。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法人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我国并没有遵循这些分类标准,而是在第三章第二节和第三节分别规定了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形成了我国法人的四种类型,分别是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六)“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内涵和“民事行为”概念的设置
《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成为我国民法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及法律理论的一项规定。此后,立法和理论另创了“民事行为”的概念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属概念使用,其外延包括具有合法性的民事法律行为、欠缺合法性的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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