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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侵权法的民族特点与现代启示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见,我国古代的侵权制度是在礼法不分、诸法合体中以及各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和制裁方式混合适用中逐步产生的。由此可知,关于损益相抵制度,在我国古代侵权法中早已存在,并长期适用。这预示了现代侵权法对全部损失赔偿的发展趋势。

古代侵权法的民族特点与现代启示

中国古代侵权法作为中国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极为丰富,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民情和现实生活,与西方古代侵权法相比,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和特点。深入研究其所具有的民族性格,对丰富我国法学文化宝库和传播法学文化传统乃至完善现代侵权法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一)我国古代侵权法的民族特点

我国古代侵权法具有重视习惯和礼制,重视调解但禁止私和,因侵害对象不同而责任不同等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法刑法相结合,重刑轻民,民事侵权适用刑事制裁方式

如《周礼》“司救”一职所处理的行为,包含有民事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制裁也包括“责让”方式,但从“司救”的职务看,这里的制裁是一种行政制裁。《局礼·地官·司救》:“司救掌万民之茅恶过失而诛让之。以礼防禁而救之。凡民之有茅恶者三让而罚……”,意即责让三次,不听,则加以挞击;三罚不听,则给予刑事处分。同时,刑事附带民事制裁又可能转换成刑事制裁。《唐律疏义》卷第六“犯罪应征正赃及赎,无财可备者,皆据其本犯及正赃,准铜每二斤各加杖十,决讫付官、主”。“付官、主”是一种民事后果。这是对官户、部曲、官私奴婢而言。薛元升《唐明律合编》指出:“应征正赃及赎,不能完缴,如何科断,唐律无文。而官私奴婢有犯,应征正赎无财者,准铜二斤,各加杖十,良人似亦可照办。”是否受皮肉之苦,决定于有财无财,所以这项规定对富人是有利的。有一部分行为,在制裁上,刑事附带民事,既坐且偿。但也有一部分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偿而不坐,例如误毁、亡失私物,偿而不坐。如误杀伤官私牛马,不坐但偿其减价。由此可见,我国古代的侵权制度是在礼法不分、诸法合体中以及各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和制裁方式混合适用中逐步产生的。

2.刑事主观状态上有故意与过失之分,而民事上没有这种划分

因为故意致害人身或财物,无不构成犯罪行为。但刑事上的过失逐步演化出民事上的过失,所谓偿而不坐即涉及民事上的过失。

3.严格区分被侵害对象,主要分为侵害人身和侵害财物两大类

侵害人身方面,不涉及纯粹的民事侵权,完全属于刑事犯罪范畴,但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可能附带民事后果。在侵害财物方面,有些情况属于单纯的民事侵权,不涉及刑事制裁。需要注意的是,被侵害的财物往往有官私之分,制裁的方式与程度并不完全相同。对官物的保护从严,但从严主要体现在刑事上。如《笺释》:“夫遗失、误毁在私物则只赔偿,在官物则仍坐罪。以过失所当原,而官物不可误也。”但有时致害私物的赔偿反而多于致害官物的赔偿。不过这不是一条原则。对于官物,又区分为本司之物和他司之物。本司畜产损食本司公廨,只坐不偿;损食他司公廨,既坐且偿。对于私物,又区分为亲属之物和非亲属之物。这种区分的意义也主要表现在刑事方面。如按明律,故杀他人猪羊,准盗论;故杀绍麻以上亲猪羊,坐赃论。就民事说,二者皆“追偿减价。”

4.注重调解

《周礼·地官·调人》:“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鸟兽亦如之。”即由乡里之民进行调解。杀伤人为刑事,杀伤他人鸟兽应为民事,故意者也可能构成刑事。可见,不论民刑,都适用调解方法。调解不同于私和,调解有官府调解和乡里调解(如明代的耆老之职)之分。私和指私下受财了事。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禁止私和;相对而言,民事侵权案件大部分可以私和,但损害官物,禁止私和。(www.xing528.com)

(二)古代侵权法对现代侵权法的启示

在我国古代侵权行为法的具体制度上,有一些规定极具现代侵权法的先进意义,这也是我国古代侵权行为法的精华之所在。

1.关于损益相抵的原则

在我国古代的法律中,已有损益相抵规定,且规定得比较明确。从《唐律》开始,就规定了“偿所减价”制度,一直延续到清代继续适用这一制度。“偿所减价”,是指原物受损之后,以其物的全价扣除所残存价值之差额,作为赔偿数额,适用的范围是牛马等畜产遭受损害的赔偿。这种制度所体现的就是损益相抵的原则。由此可知,关于损益相抵制度,在我国古代侵权法中早已存在,并长期适用。我国现代侵权法中这一制度并非从国外借鉴而来,乃是我国侵权法固有制度。

2.关于相当因果关系

《清律·刑律·斗殴》“保辜”条规定:“凡保辜者,(先验伤之轻重,或手足,或他物,或金刃,各明白立限。)责令犯人(保辜)医治。辜限内,皆须因(原殴之)伤死者,(如打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以斗殴杀人论。”其中“打人头伤,风从头伤而入,因风致死”,即为有相当因果关系。“别因他故死者,打人头伤,不因头伤得风,别因他病而死者,”不认为有因果关系,只按殴伤治罪。这是典型的相当因果关系的应用。可见,中国古代关于相当因果关系的实践应用,比外国相关理论的产生时间要早。

3.法律确认对间接损失应予赔偿

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对于财物损害事实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以明文规定间接损失应当赔偿。在清代律令条文中,多次出现“花利归官、主”和“苗子归官、主”等内容,这些都是物的孳息,都属于间接损失。这预示了现代侵权法对全部损失赔偿的发展趋势。

4.侵权责任方式多样性

我国古代侵权法律规范中,侵权责任形式种类繁多,达15种之多,可以分为4个大的类别[178],这些责任形式对现代侵权法的责任方式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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