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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教职工权益保障不足现状及对策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关于“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的规定,目前仅部分公办职业学校有正式实名编制的教职工能享受到,而民办职业学校和公办职业学校非实名编制的教职工就成了这项规定的灰色地带。同时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教职工申诉制度越来越形式化,没有起到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

职业学校教职工权益保障不足现状及对策

虽然对职业学校教职工权益保障形成了法律社会、组织和个人四个层面,但目前对职业学校教职工权益的保障还是存在种种问题,教职工权益的落实并未得到根本执行,而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的共同存在又让职业学校教职工权益的维护变得更加复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同的合同性质造成教职工取得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不公平

目前,我国职业学校按性质划分,主要有公办职业学校和民办职业学校。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的福利待遇主要由政府财政拨付,民办职业学校教职工的福利待遇主要靠学校学费、住宿费等收入,几乎没有财政拨款。由于公办职业学校在财政拨款、办学实力、办学条件积累等方面与民办职业学校相比有绝对优势,两者的教职工福利待遇也明显呈现出不同。即使在公办职业学校,目前也存在着国家正式实名编制教职工(也就是俗称的入编)和学校聘用的非实名编制教职工(俗称的合同工),两者合同性质不一样,往往福利待遇也不一样。这就造成同样条件的教职工,所在学校性质不一样,签订的合同性质不一样,拿到的福利待遇差别很大的不公平情况。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关于“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的规定,目前仅部分公办职业学校有正式实名编制的教职工能享受到,而民办职业学校和公办职业学校非实名编制的教职工就成了这项规定的灰色地带。这种因为合同性质不同造成的待遇不公平的情况,除了影响民办职业学校的发展外,在公办职业学校里也非常影响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对教师队伍稳定造成消极影响。

(二)福利待遇与法律政策规定不匹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即使是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的福利待遇也很少符合这个规定。有些地方无法为教职工匹配相应待遇但是为了规避违规风险,就曲解条文,如将工资理解为基本工资而不是收入,或者将工资和福利剥离,只匹配工资,福利缩水等,造成这项法律规定形同虚设。同时在教育资源分配上,长期偏向普通本科学校,职业学校无论在财政拨款、生均经费还是科研建设经费上,都无法与普通本科学校相比。这就使职业学校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公务员和普通本科学校教职工。

(三)社会责任与社会承认不匹配(www.xing528.com)

园丁、灵魂工程师、蜡烛,社会赋予了教师诸多崇高称谓的同时,也束缚了教师群体追求责权统一和自身合法权益的手脚。来自学生和家长的压力与日俱增,一方面学生越来越难以管理,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压力教职工管理学生所能采用的约束手段越来越少,逐渐演变成一个无解的难题——如何在没有管理手段的情况下做好学生管理。所以近年来,职业学校班主任越来越没有教师愿意担任,以至于有些职业学校将职称评审与班主任工作挂钩,或者干脆实行轮岗或通过抽签等来选择。

与此同时,职业学校教职工的社会承认却没有得到明显改善,甚至由于某些媒体的选择性报道,教师这个职业的社会声誉反而出现了某种程度的下降,连带职业学校的教职工的社会声誉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四)职业学校对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侵害

教职工是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的主体,是学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职业学校本应最重视教职工权益的保障,但是少部分职业学校领导层忽视教职工的权益,以行政命令代替民主管理。同时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教职工申诉制度越来越形式化,没有起到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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