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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水资源综合评价与规划管理

时间:2023-08-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①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②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③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1)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城市水资源综合评价与规划管理

3.5.5.1 指导思想

水资源综合评价与规划既是水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实施水务一体化管理的科学依据和基础。对全国、流域或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遵循地表水与地下水、水量与水质并重;水资源环境可持续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全面评价与重点区域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客观、科学、系统、实用的要求,查明水资源状况。在此基础上,根据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针对流域或行政区域的特点,治理开发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按照统一规划、全面安排、综合治理、综合利用的原则,以经济、社会、水资源、环境等协调发展为指针,提出对水资源和水环境开发利用与治理的方针、任务和目标,比较选择、确定开发利用与治理的总体方案及主要工程布局与实施程序。

3.5.5.2 依据与要求

《水法》规定: “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区域进行统一制定规划。”“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①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②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③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专业规划是指防治、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区域规划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服从综合规划。

3.5.5.3 规划的分级分类编制与管理

(1)综合规划。

1)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3)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www.xing528.com)

(2)专业规划。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3)水中长期供求规划。

1)全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2)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编制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是在水资源评价和流域或区域规划的基础上,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土整治规划及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等为依据,按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进行编制,作为供、用水管理的指导性计划。计划要求在宏观上弄清今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方面应遵循的基本方向,拟定水源地和供水设施,节水能力建设与污染综合治理,再生水回用的建设计划,以及水在分配使用方面应采取的管理体制、制度及水价调整规划等综合性对策。

水资源评价、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属滚动性工作,每隔若干年要进行重新编制和修订。

3.5.5.4 城市应编制的重要规划

在城市水资源评价和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的规划管理下,应突出编制:①城市节水规划;②城市供水水源规划;③城市供排水管网规划;④城市中水和污废水处理利用规划;⑤城市水土保持等专业规划。通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将城市涉水事务全面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建设与发展的有效管理之中,使城市涉水事务的建设与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有序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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