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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水务管理:合理配置初始排污权

时间:2023-08-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若现状排污没有超过最大允许排污能力,则应根据确定的区域水环境质量管理目标,维持现状水环境质量或允许发放新的排污权指标。

城市水务管理:合理配置初始排污权

6.3.5.1 查清家底, 严格削污

在计算区域最大允许排污能力时,已考虑区域内和进入区域的含污能力(即本底值),所以,确定的区域最大允许排污能力就是一定时期、一定水情条件下的最大排污权指标总量。进一步的工作是通过水环境质量评价和水环境保护规划,查清现状水污染来源和时空分布状况,水污染类型、污染物构成和数量,并与区域最大允许排污能力进行比较。若现状排污超过了最大允许排污能力,则应制定相应水污染治理方案,削减现状排污量,使其达到最大允许排污能力的限制,满足区域确定的水环境质量管理目标。若现状排污没有超过最大允许排污能力,则应根据确定的区域水环境质量管理目标,维持现状水环境质量或允许发放新的排污权指标。按照我国目前的水环境管理方针和水环境现状,对现状排污没有超过最大允许排污能力的,应以维持现状排污,不降低现有水环境质量为宜,这不仅是对水环境状况受不确定性影响因素多而复杂的考虑,更是水环境质量易受损、易破坏、难治理、难恢复特性所决定的。

6.3.5.2 核定现状排污指标分配状况

城市区域排污现状的调查、核实是分配初始排污权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通过对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审查,现状排污的呈报和实地监测,弄清楚排污者的排污行为和排污类型、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确定其现状排污指标的合理性程度。

6.3.5.3 严格执行“限期淘汰制度”(www.xing528.com)

在核定、审查现状排污许可证时,以排水权分配为契机,通过执行国家水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解决结构性污染,依法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企业,采取暂缓或取消分配排污权的办法,使严重污染环境者无生存经营权力,从源头治理、减轻工业污染负荷,也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6.3.5.4 编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

排污总量控制方案包括上述污染物削减方案、产生污染的工艺、设备和企业的限期治理和淘汰方案,以及排污权指标分配方案和水环境管理方案。

在制定排污权指标分配方案时,应依据城市区域最大允许排污能力,按照初始排污权配置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科学、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分配排污权指标。并将分配到每一排污单位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排放地点、时间分配、排放权价格等内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为建立高效、透明的排污权市场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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