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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研究关键词:普遍性与普遍主义

时间:2023-08-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普遍性/普遍主义这一概念,源自德国古典哲学中有关理性和普遍人性的观念。黑尔所描述的这种普遍主义是可以在道德上做出评价的,他认为任何对普遍主义的反对都只是逻辑上的,而不是道德上的。另外一个与这个概念相关的词是“universalizability”,即“可普遍化”。“可普遍化”与辛格的“一般化”不尽等同,一个道德判断可以是很具体、很详细的,但不必非得要抽象和一般出来。

文化研究关键词:普遍性与普遍主义

普遍性/普遍主义这一概念,源自德国古典哲学中有关理性和普遍人性的观念。特别是德国哲学家康德将这一原则含蓄地体现在他的“绝对命令”的第一公理里,即人们是根据普遍原则来行动的,因此这一原则就被称为普遍主义原则。一个能满足这一检验标准的行为准则才是可普遍化的,因此在道德上也就是可以接受的;如果不能满足的话,也就不能普遍化,从而它与理性和人性相悖了。

普遍主义在20世纪的新语境下,出现前所未有的发展。1950年代黑尔(Hare)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概念,对于黑尔来说,普遍主义是所有包含描述意义的判断所共有的。所以在黑尔看来,不只是规范上的要求(道德和评价性的判断),甚至还包括经验性的陈述都是普遍主义的。黑尔所描述的这种普遍主义是可以在道德上做出评价的,他认为任何对普遍主义的反对都只是逻辑上的,而不是道德上的。因此,以黑尔的观点看来,一旦原则有了某种描述性的含义,他们就都是可普遍化的;然而对于康德来说,却不是所有原则都能普遍化的。

关于可普遍化的原则,黑尔还说过:“对于一个人而言是公正,同样也有效于相似情况下的其他人。”这一原则与西奇威克在《伦理学方法》 (The Methods of Eth-ics)中的正义原则是相同的。在辛格(M. G. Singer)的《伦理的一般化》(Generaliza-tion in Ethics)一书中,同样的原则也被称作“一般化原则”,这一原则可以说是一种形式原则,而这种形式原则在所有可得到的推论中也具有可普遍化的特点。

普遍性的形容词形式是“universal”,即普遍的,它的哲学含义为:一个属于同一类属中所有成员的无限制的和容包一切的普遍法则。在逻辑上,它作为普遍陈述而相对于特殊陈述。当把这个形容词作为名词使用时,意为“共相”,也就是表示某种抽象的特征,如正义、美、智慧和善。这个用作名词的“共相”在哲学史上引起了许多重大而持久性的争论。

另外一个与这个概念相关的词是“universalizability”,即“可普遍化”。这个概念主要运用于道德哲学领域,道德判断可普遍化的这一观念可追溯到上面提到过的康德的伦理学。在20世纪,“可普遍化”还是由黑尔作了进一步的阐发,并成为他的“规定主义”的主要论点。他的这一原则的主要观点是,所有的道德判断在如下意义上是可普遍化的:

如果某个人A有行为X是正当的,那么对于另一个完全像A或在某个方面像A一样的人来说,也必定同样是正当的;或者如果A在这种情形下做了X是正当的,那么在另外的极相类似的环境条件下,也必定是正当的。黑尔把这种可普遍化原则看作道德判断的本质特征。“可普遍化”(universalizability)与辛格的“一般化”(generalization)不尽等同,一个道德判断可以是很具体、很详细的,但不必非得要抽象和一般出来。(www.xing528.com)

所以,普遍主义主要作为伦理学用词,普遍主义的伦理学是要面向社会上的所有人,是要求社会的每一个成员,而不是仅仅要求其中的一部分人——不是仅仅要求其中最居高位,或最有教养的少数人,也不是仅仅要求除一个人或少数人之外的大多数人。另外,普遍主义坚持一些基本的道德规范和道德义务的客观普遍性,这使它对立于各种道德相对主义以及虚无主义。当然现在用以支持这种客观普遍性的直接根据和过去不同了,不再仅仅是一种具有“唯一真理”形态的价值体系,而是倾向于与各种各样的全面意识形态脱钩。它往往希望得到各种合理价值体系的合力支持,而不仅仅是一种价值体系的支撑。这种普遍主义还坚持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在道德上有一种连续性,坚持道德的核心部分有某些不变的基本成分。

当今普遍主义使用最广泛的,还是国际政治和全球文化领域。哈贝马斯在一篇题为《塑像倒塌意味着什么?》的文章中,这么写道:

恰恰是民主和人权的那个普遍主义的核心,不允许它们借助于火和剑单边地实现。使西方受到其“基本政治价值”约束的——也就是受到民主自决的程序和人权的词汇约束的——那个普遍的有效性主张,切不可混同于这样一种帝国主义的主张:即把一个特定民主国家——哪怕是历史最久的民主国家——的生活方式和文化当作所有社会的典范。这种普遍主义是一种老牌帝国的“普遍主义”,它仅仅从它自己世界观的中心化的视角出发,来感受超越其边界的遥远视域的世界。相反,现代的自我理解,则是由一种平等主义的普遍主义所塑造而成,这种普遍主义要求的是,对每个人各自的视角的非中心化。它要求我们将自己的观点根据享有平等地位和权利的他者们的意义视角而加以相对化。

哈贝马斯这里所主张的普遍主义,当然与美国新保守主义的普遍主义有所区别,在这里我们可以概括为世界主义的普遍主义与民族主义的普遍主义的对立,这种世界主义的普遍主义,在形式上所追求的目标是康德式的世界范围的“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而不是由一个霸权将自己的法律强加在全世界之上。这种带有理想主义的观点,首先预设了国际社会有关各方之间存在着平等的关系,所以哈贝马斯的世界主义的普遍主义可以说是一种“平等主义的普遍主义”,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区别于美国新保守主义所主张的那种等级主义的普遍主义——即为少数人和国家有权高高在上地向别人和别国施派像民主、自由这样的普遍主义价值。但是,这种理想主义观点的内核还是西方文化价值的体现。

(王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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