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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法律概述-大学生就业指导

时间:2023-08-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关于大学生就业的法律可以分为实体性法律与程序性法律两大类,分别规定了大学生就业的实体性权利、义务与程序性权利、义务。这些法律法规是对大学生就业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基础。它是对我国境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和仲裁的程序性法律依据。这一规定使得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承担了相应的连带责任,给被派遣的劳动者以更好地保护。

大学生就业法律概述-大学生就业指导

我国关于大学生就业法律可以分为实体性法律与程序性法律两大类,分别规定了大学生就业的实体性权利、义务与程序性权利、义务。这些法律法规是对大学生就业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基础。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以下重点介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法》的主要内容

《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并分别于2009年8月27日和2018年12月29日做出了修正。该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

为使《劳动法》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操作性,劳动部、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就《劳动法》具体实施问题做了一系列比较详细的规定。如人社部发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就非法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的赔偿事宜做出了详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四),就相继对司法实践中劳动法的适用问题做了详细规定,如关于“加班费”的问题,相关解释就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 后果”等。

(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并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做出了修正。该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使得我国劳资关系进一步得到明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力度也大大加强。《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使得民办非企业职工有法可依;《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劳动者有权做主是否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做了严格规定,试用期期限为1~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个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等;“违约金”只有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中可以约定,且有一定的上限;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否则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最短须签2年;非全日制员工的工资不能按月结算,最长结算周期不超过15天;用人单位收取“押金”或者其他财物的,相关部门可以处以最高2 000元的罚款;对于恶意欠薪的将加付应付金额50%~100%的赔偿金。(www.xing528.com)

(三)《就业促进法》的主要内容

《就业促进法》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并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做出了修正。该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制度方面包括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的政府责任制度、加强对劳动者工作的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市场行为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加强对人力资源素质提升的职业能力开发制度、失业保险与预防制度。政策方面包括经济发展政策、财政保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城乡统筹政策、区域统筹政策、群体统筹政策、灵活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援助困难群体的政策、失业保险政策。

《就业促进法》的出台,促使国家加快了职业培训、失业保险、就业援助等制度的建设。如《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为职业培训、失业保险等制度提供了物质保障,为公民真正享有就业权利提供了切实保障。

(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主要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主要内容包括立法宗旨、调整范围、调解的相关制度、仲裁的相关制度等。它是对我国境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和仲裁的程序性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这一规定使得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承担了相应的连带责任,给被派遣的劳动者以更好地保护。因此,一部分企业为了规避义务,将职工的劳动关系转为劳务派遣的做法未必能达到其预期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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