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大学女生教育:性违法行为及处罚规定

大学女生教育:性违法行为及处罚规定

时间:2023-08-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除刑法以外的有关性的法律规范,如行政法规、民事法律规范、治安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行为。常见的性违法行为有:卖淫嫖娼,性骚扰,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嫖娼是指以付出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卖淫者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大学女生教育:性违法行为及处罚规定

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除刑法以外的有关性的法律规范,如行政法规、民事法律规范、治安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行为。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常见的性违法行为有:卖淫嫖娼,性骚扰,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

1.卖淫嫖娼行为

卖淫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对象发生的性行为。嫖娼是指以付出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卖淫者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卖淫、嫖娼是一对相互依存的性行为,两者是从不同主体的角度对同一种行为的表述。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性骚扰行为(www.xing528.com)

性骚扰是指以满足自身性欲为目的而向异性发出的不受欢迎的性信息的行为,常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引起对方的不悦感,只要言语或行为令他人感到不悦或有冒犯的意图,且被认定存有性相关的暗示,都可算是性骚扰。

3.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行为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信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